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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復印火災責任認定材料嗎?

如何認定電氣火災責任人,要看實際情況。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應當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確定責任人。同壹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責任人,對* *使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壹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八條同壹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 *使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壹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交通事故理賠時,壹般是將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交給保險公司。

壹、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現場勘查、技術分析和相關檢驗鑒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事實、原因和責任進行分析後作出的技術結論,不具有約束力和強制執行性。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檢驗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並分別送達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期限。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擴展信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原則:1。綜合復習的原則1。事故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責任認定的主體資格是否合適,是否送達當事人。2、審查事故認定的事實與其他證據是否存在矛盾。責任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為依據,即事故認定的事實應當與證據證明的事實相同。如果有矛盾,必須重新判定事故責任。3、審查事故的責任是否適當。二、質證原則“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當庭質證”。事故認定作為壹種證據,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認定所依據的證據在法庭上得到驗證,才能判斷責任認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三、非對等原則1,控辯雙方在事故證明的舉證責任上是不對等的。事故認定書壹旦被檢察院作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據,在審判過程中,控方承擔的舉證責任就比辯方大。2、因為檢察機關作為申訴機關,不僅有申訴的職責,而且有查明案件事實的法定職責,其獲得的證據也是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因此,控方必須在法庭上提供證據來支持責任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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