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黃岡市公共交通條例(2022年修正)

黃岡市公共交通條例(2022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方便公眾出行,規範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運營安全,引導綠色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使用公共汽車和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按照批準的線路、站點、時間和票價運營,提供基本公共出行服務的公益事業。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是指為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提供服務的停車場、維修場、終點站、專用車道、換乘樞紐、候車亭、站臺、公交站點、站房、加油站、電動公交車充電樁、智能系統等配套設施。第四條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優先發展、便捷高效、安全舒適、智能環保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聯席會議制度,落實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要求,促進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續發展。

交通運輸部門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使用高效新能源汽車。

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和車輛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要求。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各類投資者參與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公共交通發展體系,優化城鄉公共交通資源配置,統籌城鄉公共交通發展,逐步擴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務範圍。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納入本級綜合交通發展規劃。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征求公眾意見後,報上壹級交通運輸部門審查,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經批準的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並征求交通、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的意見,配套建設相應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壹)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

(二)政務服務中心、商業中心、大型文化娛樂場所、旅遊景區(點)、體育場(館)、學校、幼兒園、醫院;

(3)規模居住區和工業園區;

(四)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配套建設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建設項目主體工程不得驗收和交付使用。分期開發、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應當在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竣工前根據需要配備過渡設施。第十壹條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建設,由交通部門負責管理。

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應當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滿足公眾基本出行需求。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幹道時,應當建設港灣式停靠站等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城市道路時,應當建設站臺等設施。

城市公共交通線路上現有的妨礙城市公共交通的設施和障礙物,應當依法拆除、移動或者限期改造。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應當采取招標或者指定的方式確定日常維護單位。社會投資建設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由投資者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占用或者關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需要臨時拆除、遷移、占用或者關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有關單位應當征求交通運輸部門的意見,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恢復、補充或者補償。第十四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條件,劃定公交專用道,在有條件的路口增設公交專用道,確保公交優先通行。

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制定公交專用道管理辦法。市、縣(市)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 * *車專用道的交通秩序管理。

  • 上一篇:帳房是什麽意思?
  • 下一篇:律師可以復印火災責任認定材料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