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看到貨代的提單,但是貨代的提單是什麽意思,貨代的地位是什麽?我們來看看吧!
貨運代理的定義
我國《國際貨運代理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國際貨運代理”定義為“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相應的《國際貨運代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指出,國際貨運代理“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者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根據規定,貨運代理可以辦理下列業務:
“(壹)預訂和倉儲;
(二)監督貨物裝卸,集裝箱裝卸;
(3)國際多式聯運;
(4)國際快遞,私人信件除外;
(五)報關、報檢、檢驗、保險;
(6)準備相關文件、支付運費、結算賬目和支付雜費;
(七)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貨運代理的識別
貨代可能具有以下身份:
(1)貨運代理。《細則》指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從事代理國際貨運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相關業務,並收取代理費或者傭金的行為。”此時,貨代通常出現在提單的托運人/發貨人字段,表示為“A公司”(直接顯示為貨代A)或“A公司(貨代)代表B公司(出口商/委托人)”和“A公司(貨代)C/O B公司(出口商/委托人)”
(2)承運人。《細則》指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者,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收取運費和服務費。”此時,貨運代理與托運人、子承運人、倉庫等簽訂合同。作為承運人,壹般出現在提單的簽字欄,以“A公司作為承運人”(承運人:A公司)的形式出現。作為承運人,貨運代理壹般是無船承運人(NVOC)。
(3)船舶代理人。在實踐中,貨運代理也可能作為航運公司/承運人的班輪代理出現。此時,貨運代理通常在提單的簽名欄中表示為“A公司作為承運公司C的代理人”(承運公司C的代理人:A公司)。
除了提單的信息,我們還可以根據業務範圍、行為、收費(傭金或運輸費)以及合同等綜合判斷貨代的狀況。
眾議院裝貨清單
貨代提單或貨代提單實際上是貨代的提單。
廣義貨代提單是指貨代以貨代、船代或承運人的身份出現的提單。
狹義的貨代提單是指貨代出具的提單(子提單),與船公司出具的主提單相對應。通常不能直接用來提貨,而是需要收貨人在卸貨港的指定代理處用貨代提單換取母提單到船公司提貨。這種貨代的提單號壹般與進口報關單上的提單號不同,不進入海關艙單管理系統。這就是某些信用證規定“貨代提單或房子提單不予接受”的初衷(當然,根據銀行標準慣例ISBP745,除非信用證明確要求簽發提單,受益人可以不理會)。
根據貨運代理的提單,貨運代理的責任
判斷貨代的責任,首先要明確貨代是以什麽身份出現在提單中的。
貨運代理人作為貨物或者船舶的代理人時,適用民法、合同法關於代理的有關規定,承擔的責任有限。當貨運代理是承運人時,它是運輸合同的壹方,受合同法的約束。如果發生糾紛,將作為承運人直接承擔責任。
在案件((2011)沈敏之諾。177)在歐麗公司(托運人)訴貨代公司(貨代公司)和貨運物流(船方貨代公司)壹案中,托運人歐麗公司因為提單是貨代公司簽發的,法院是以船方貨代公司為依據的,所以想把貨代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判斷貨運代理人簽發的提單是經貨運代理人授權的,其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貨運代理人承擔,貨運代理人不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貨運代理是船舶的代理。
在群星公司(貨方)與公司(貨代)和揚名公司(船方)((2011)字第1410號)糾紛案中,貨方群星公司與貨代公司對雙方之間是否成立多式聯運合同或貨運代理合同有不同意見。群星公司訴稱,其委托邢航公司向印度孟買運輸壹批貨物,雙方訂立了多式聯運合同。運輸過程中,邢航公司應群興公司要求變更提單收貨人,但未變更目的港海關記錄的收貨人信息,導致提單收貨人無法通關提貨,與群興公司解除買賣合同並提出索賠。群星公司要求邢航公司作為多式聯運合同的壹方賠償其損失。邢航公司辯稱,其在接受群星公司訂艙請求時,已明確告知陽明公司是該航段的承運人,陽明公司和群星公司是群星公司簽訂的提單中載明的承運人和托運人。邢航公司的行為是受群星公司的委托進行的,雙方訂立了代理合同,群星公司不是運輸段的承運人,沒有義務保證涉案貨物的交付。該案歷經高院壹審、二審、終審。根據運單和提單的記載以及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法院最終判決邢航公司與邢航公司就涉案運輸成立貨運代理合同,是群星公司的貨運代理人而非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沒有交付貨物的法定義務,無需對涉案貨物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邢航公司充當貨物代理。
從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貨運代理人作為代理人(無論是貨運代理人還是船舶代理人)時,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承擔有限責任;貨運代理人作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承擔承運人責任。
為了方便起見,貿易商(如CIF下的出口商和FOB下的進口商)往往選擇與貨代公司合作安排運輸事宜。但是,在追求便利的同時,貿易商要明確貨運代理人在提單中的身份和地位,即無論貨運代理人是以貨代、船代還是承運人的身份辦理運輸事宜,貨運代理人在不同的身份下都會有不同的權利和責任,最終影響運輸合同的順利履行。銀行也應該了解貨代提單的特點。開進口信用證時,不只是簡單的壹句“貨代提單不接受”,即壹切都會好的(要表達這種思想,需要明確貨代提單指的是什麽,具體是提單的名稱、格式、內容或簽名);在審核出口單據時,註意貨代是否明確了承運人和提單的簽署狀態,無論貨代出現在提單的什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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