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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轉彎的機動車和直行的電動車相撞應該怎麽賠償?

第壹,如果是電動自行車,機動車全責,電瓶車不需要賠償。

以下是相關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1項“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已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給直行的車輛讓路;”

第二,如果是電動摩托車,摩托車全責。以下是相關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分道通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前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車兩側超車”。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超車:前車轉彎或者通過交叉路口的。”

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後車應當在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後,從左側超車。

第三,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車的判斷依據是時速20公裏和50公裏。

1,最高時速超過50公裏,整車質量超過40公斤,壹定屬於摩托車。

2、最高時速小於20公裏,車輛質量小於40公斤,屬於電動自行車。

3、最高時速在20-50之間,屬於爭議區域。看交警的判斷。

擴展數據: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分別表示:

(壹)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標誌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車輛可以通行,不妨礙已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九條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壹)綠燈亮時,允許行人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行或者在道路中心線等候。

第二節機動車交通規定

第四十四條道路上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車道,右側為慢車道。在快車道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如果沒有達到快車道上規定的速度,他們應該在慢車道上行駛。

摩托車應該在最右邊的車道行駛。如果有指示行駛速度的交通標誌,以指示的行駛速度行駛。慢車道的機動車超過前車時,可以借用快車道行駛。道路上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機動車變更車道不得影響在相關車道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時速:

(壹)沒有道路中心線的,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裏,高速公路為每小時40公裏;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裏,高速公路每小時70公裏。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裏,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65±05公裏:

(壹)進出非機動車道和通過鐵路道口、急彎、窄路、窄橋時;

(2)掉頭、轉彎或下陡坡時;

(三)遇有霧、雨、雪、沙塵和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

(4)在積雪或泥濘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故障機動車時。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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