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憲法和法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規定了軍人的基本權益。《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向烈士家屬提供撫恤金,對軍人家屬給予優待。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其規定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原則性。所以憲法中只提到軍人及其家屬享受優待,但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權利。軍人享有的具體權利由具體法律規定,具體法規根據憲法的這壹規定制定。㈡1號法律中關於士兵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憲法以外的其他憲法法律對軍人權益保護的規定,主要是政治權利。例如,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法》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了專門規定。2.憲法之外的其他基本法律對軍人權益及其保障的規定,主要是比較重要的軍人權益。(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就是我們所說的破壞軍婚罪。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強奸現役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即強奸罪定罪處罰。(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據新浪統計。在涉及軍隊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排在房屋糾紛和人身傷害案件之後,居第三位。先說法律對軍婚離婚的相關規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除非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什麽叫“軍方有重大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三條解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說的“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以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進行判斷。即(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壹提到離婚,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夫妻財產的分割。眾所周知,軍人轉業時會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獲得壹定的費用,那麽這些費用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有哪些個人屬性?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個人財產。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發給士兵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的,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乘以年平均數,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條所稱年平均數,是指將上述支付給軍人的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平均除以所得的數額。它的具體壽命是平均壽命70歲與士兵入伍時實際年齡之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結婚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應該歸自己所有。(3)其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對退役士兵個人收入和復員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原在部隊,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視同工傷。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壹次性傷殘津貼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殘疾人保障法》第5條規定,國家和社會為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和其他殘疾人員給予特殊保護、優待和撫恤。還有關於軍人權利義務的專門法律,如《國防法》、《兵役法》、《現役軍官法》、《預備役軍官法》、《軍官軍銜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法》、《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等。2.法律法規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央軍委單獨制定的軍事行政法規、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合制定的軍事行政法規以及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法律法規對軍人權益及其保護的規定,主要是關於法律規定以外的權益,以及法律規定的軍人權益的具體化。例如,國務院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持有效證件的現役軍人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殘疾軍人優先購票乘坐在中國境內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和民航航班;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減50%的優待。3.規章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中央軍委總部、各軍兵種和軍區制定的軍事規章,中央軍委總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聯合制定的軍事行政規章,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規章。《軍人權益及其保障條例》主要著眼於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權益,著眼於法律法規規定的軍人權益的具體化。如民政部制定的《傷殘撫恤金管理暫行法》;總政治部2006年10月9日頒布的《關於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1、165438等。總政治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頒布了《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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