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三條自治縣的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創新發展、系統推進的原則,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和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指導、督促居民和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協調工作機制。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工會、婦聯、* *青年團等群眾團體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的宣傳動員工作,提高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意識,倡導環保健康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門和各類學校、幼兒園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實踐活動。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進行公益性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環保組織和誌願者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動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誌願服務活動。第七條自治縣按照“誰生產、誰負責、誰付費”的原則,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自治縣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類。
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可因地制宜適當調整。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或者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和收集容器設置使用指南,明確生活垃圾分類和收集容器的標準、標識、設置和投放規則,並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誌和顏色應當統壹、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識別。第十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傾倒或者堆放:
(1)可回收材料應放入可回收材料收集容器或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
(二)餐廚垃圾應當倒掉,放入餐廚垃圾收集容器;餐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投放餐廚垃圾。
(3)有害廢物應放入有害廢物收集容器中,易碎或含有液體的有害廢物應在采取防止損壞或泄漏的措施後放入容器中。
(四)其他垃圾應當放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十壹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制,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縣城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責任人。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等單位,由本單位負責。
(三)賓館、飯店、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展覽會等經營場所,其業主或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車站、公園、文化體育場館、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責任人。
(五)在農村居民區,村民委員會是責任人。
依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第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按要求設置、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並接受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在顯著位置公示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投放地點和方式。
(四)指導、督促單位和個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投放生活垃圾。
(五)及時勸導、制止撿拾或者攪拌分類生活垃圾。
(六)生活垃圾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