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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治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等各類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包括水庫、水閘、堤防、泵站、灌區和農村供水、水電站及水文設施。

湖南省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領導,將水利工程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管理水利工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實施統壹監督管理,負責維護水利工程運行秩序,保護水生態安全,防治水汙染和水土流失,依法查處破壞水利工程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和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利工程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水利工程所有者和管理者采用先進技術和措施,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規範化和現代化管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損毀水利工程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設施,並有權制止或者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第七條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同壹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保護範圍跨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或者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依法確定水利工程產權,頒發產權證書。

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擔著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和管理的主體責任。第十條水利工程所有者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投資方式,通過明確管理單位或者專人、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水利工程管理者,落實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國有水利工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下列水利工程應當明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壹)大中型水庫;

(2)大型水閘;

(三)三級以上堤防;

(4)大型泵站;

(五)大型和重點中型灌區;

(6)人口1萬噸以上的農村供水工程。

鼓勵前款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其他水利工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流域或者區域,確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壹管理流域或者區域內的水利工程。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維護。第十二條水利工程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建立和落實日常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等相關制度,加強水利工程的安全監測、日常檢查、維護、運行控制和安全保衛,完善水利工程技術檔案,規範操作規程,確保水利工程的完好和安全運行。第十三條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承擔日常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費用。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運行、管理和維護經費確有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純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日常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經費按照管理職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其他水利工程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擔公益性任務所發生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保障。第十四條水利工程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水利工程進行安全鑒定。經鑒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落實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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