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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工業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有關部門(公司),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各專業標準化技術研究所,各行業標準化業務管理機構,中國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快機械行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步伐,加強行業管理, 現將《機械工業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驗收管理辦法》、《機械工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若幹規定》、《機電產品型號管理辦法》和《機械工業主要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標準目錄》印發給妳們。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附件:機械工業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機械工業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保證產品質量,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產品的配套和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機械工業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是指產品按照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不同程度地轉化為我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並組織生產,符合標準要求。沒有相應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產品,應符合我國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機械工業主要產品標準目錄另行發布。第三條機械工業部對采用並符合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和中國標準要求的機械工業產品實行標準認可辦法。經生產企業自願申請,按本辦法確認產品符合規定標準後,由機械工業部頒發產品采用標準證書,並向社會公布。第四條符合《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的申請標準認定的機械工業產品,可以同時申請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由機械工業部受理並備案,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的產品和生產企業名單報國家技術監督局,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向社會公布。第二章組織與管理第五條機械工業部科技質量監督司負責統壹管理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認可工作。其職責是:(1)制定產品采用標準認可的方針、政策和管理辦法;(二)批準、頒布和撤銷產品采用標準證書。第六條機械工業部設立產品采用標準認可辦公室(設在中國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協作組),負責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認可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壹)受理初審確認的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認可申請;(二)審查和確認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的情況;(三)辦理機械工業部頒發的產品采用標準證書的有關審批手續;(四)向國家技術監督局申請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五)辦理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信息的統計和發布;(六)組織認證後產品的監督檢查。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機械工業產品標準采用的組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和下達本地區機械工業產品采用計劃;(二)受理地方機械行業產品采用標準的申請;(三)負責地方機械行業產品采用標準的初審和確認;(四)申請地方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認可申請報部審批;(五)辦理地方機械行業產品采用標準信息的統計和發布;(六)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對認證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條申請企業產品標準認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產品按照相關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以及我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生產,並符合標準要求;(二)企業具備穩定生產符合標準產品的工廠條件和生產能力,並建立了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第九條企業符合產品標準認可條件後,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繳納申請認可費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填寫申請認可表壹式三份(格式見附件1),同時填寫備案報告表壹式四份(格式見附件2);(二)產品型號註冊證明材料;(三)省(部)級以上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四)企業質量保證能力的自我聲明或省級(部)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械出具的出廠條件檢驗報告;(5)按照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企業標準生產產品的,應提供相應的國家(部)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研究所出具的企業標準水平的證明材料。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產品采用標準申請表及相關附件進行初審,初審確認符合規定要求後,報機械工業部產品采用標準認可辦公室。第十壹條機械工業部產品采用標準認可辦公室收到經初審確認的產品采用標準認可申請表及相關附件後,審核並辦理機械工業部頒發的產品采用標準認可證書,統壹公布采用標準認可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名單。產品采用標準批準證書註明中國標準和相應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編號。第十二條產品采用標準批準證書自簽發之日起五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產品包裝、標誌、標簽或者產品樣品、說明書上印制采用的標準證書編號和相關標準的編號。第十三條在產品標準批準證書有效期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檢查,機械工業部根據需要組織重點監督檢查。經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證書。第十四條申請機械工業產品標準認可所需的產品檢驗和出廠條件檢驗證書與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等級評定、質量認證、質量監督檢驗等所需的產品檢驗和出廠條件檢驗證書相同。,且試驗數據在標準規定的期限內有效,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驗。標準未規定試驗數據有效期的,相關試驗數據壹般可在兩年內有效處理,大型復雜產品的試驗數據有效期可延長至三年。第四章附則第十五條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的工作費,按照非營利的原則向申請采用產品標準的企業收取。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機械工業部科技質量監督司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6年7月6日起執行。附錄1: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認可申請表見附表註:產品名稱、產品類別和代碼按《國家主要工農業產品目錄》的規定填寫。附件2:備案報告的備案號見表。機械工業標準文本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若幹規定第壹條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是促進機械工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和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是加快與國際接軌、振興機械工業的重要措施。為了促進機械行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和國家技術監督局第532號令《關於促進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若幹規定》和《國家技術監督局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國際標準是指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制定的標準,以及由ISO確認並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國外先進標準是指未經ISO確認發布的其他國際組織標準、發達國家和國家標準、區域性組織標準、國際權威團體標準和企業(公司)標準中的先進標準。第三條機械行業標準文本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是指通過分析研究,將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不同程度地轉化為機械化行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過程。第四條機械工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安全,防止欺騙,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第五條除氣候、地理、基礎技術等原因外,機械工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壹般應逐條采用國際標準,並力求等效或等同。(1)機械工業中的術語、符號、單位、互換性、制圖方法等基本標準,應力爭與國際標準相當或等效。(二)機械行業的通用試驗和檢驗方法標準和產品試驗和檢驗方法標準應力爭與國際標準相當或等效。如果機械行業現有的試驗方法和檢驗方法在壹定程度上優於國際標準,應提出修訂相應國際標準的建議,以促進與國際標準的相互協調。(三)對機械工業的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標準,應優先研究,力爭做到等同或等效。(4)與產品性能和質量有關的標準壹般應與國際標準相壹致。機械行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低於國際標準的,應爭取同等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如果機械行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高於國際標準,壹般應接近國際標準,以避免差異,但與氣候和地理條件有關的要求應足以滿足國內用戶和消費者的需要。(5)對於與產品參數和尺寸結構相關的標準,壹般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以有助於減少產品參數和尺寸結構的差異。在綜合研究了相關成本和收益後,確實不可避免地要保留與國際標準規定不同的產品,才破例。第六條對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尚未采用的國際標準,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的要求,研究確定直接采用的對策,並相應轉化為企業標準。第七條采用國外先進標準壹般應遵循壹對壹原則,逐項研究對策。為此,需要重點關註相關項目是否符合我國發展需要,是否符合技術發展方向,是否影響國際經濟貿易和技術交流,以技術經濟論證作出采納程度和處理相關問題的決定。第八條機械行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和表示方法,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機械行業標準中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編寫方法應符合GB/T1.1的規定。第十條本規定由機械工業部科技質量監督司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規定自1996年7月起執行。機電產品型號管理辦法第壹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健全和完善機電產品型號行業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機電產品型號是識別和選用機電產品品種、規格的基本標誌。推進機電產品標準化對機電產品的生產、使用、配套協作和維修具有重要作用,是維護各方利益的基本措施。第三條除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壹次性產品和特殊產品、為正式生產而新設計開發的機電產品以及設計改進後需要變更型號的機電產品,壹般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第四條機電產品型號登記壹般應當以規定產品型號編制方法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依據。必要時,可在產品模型上添加區分不同制造企業的標識。第五條機械工業生產企業、從事機電產品使用、采購、銷售和配套合作的企業、工程建設和設計單位,在擬定產品購銷合同、訂貨協議、供貨條件和配套合作條件等經濟技術活動中,應當采用產品型號登記的機電產品,以保證工程質量的使用需要和配套要求。第六條機械工業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技術研究所承擔專業產品型號的註冊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專業產品型號編制標準,並根據技術發展及時修訂;(二)受理集中專業產品型號註冊申請,辦理審查、註冊和發布;(三)按照要求編制產品型號的目錄、樣品和統計資料;(四)為企業提供與產品型號編制相關的技術培訓和咨詢服務;(五)協調與相關行業的產品型號相關工作。第七條新產品方案確定、產品設計完成後,企業通常可以申請產品型號註冊。根據情況,企業也可以在產品試制完成並通過技術鑒定後,申請產品註冊。第八條企業申請產品型號登記時,應當填寫《產品型號申請表》壹式兩份,加蓋公章,並連同下列文件壹份送交登記管理機構。按產品系列申請產品型號註冊的,應選擇幾個有代表性的品種,並提供文件。(壹)產品技術鑒定和產品型式試驗報告(產品鑒定後送);(二)產品外形圖或者結構圖,或者產品外形照片或者樣品;(三)如果是新開發的系列產品,可附新系列產品的品種規格參數表或相應的技術文件。第九條產品型號申請表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企業申請註冊的產品型號(建議);產品通過技術鑒定的日期;產品的主要技術數據,包括基本性能參數、基本工作原理和結構、外形尺寸、連接和安裝尺寸;電氣和儀表產品還應列出產品的工作環境條件、接線圖或原理框圖;儀器產品還應列出測量範圍和精度。第十條登記機關收到產品型號申請表後,壹般應在不超過半個月的時間內完成審查,並填寫和頒發產品型號登記證書,發給申請人。第十壹條登記機關負責對申請人登記的產品型號進行管理和維護,妥善保管收到的產品型號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資料,相關資料不得隨意傳播,切實維護申請人的權益。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按照產品型號登記證書確定的產品型號制作產品標誌、圖樣和技術文件。申請人對註冊機關出具的證書中的產品型號有異議或疑問的,應盡快與註冊單位聯系解決。註冊單位應對申請人提出的異議或問題進行充分研究,認真處理,正式通知申請人,並抄送機械工業部標準化管理機構。第十三條當產品轉移到另壹工廠並涉及產品型號使用時,有關企業應與原申請人協商後辦理註冊。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生產和銷售的技術引進產品和機電產品,壹般應按中國標準確定型號並申請登記。第十五條申請產品型號登記的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繳納產品型號登記管理和技術服務費,用於產品型號的業務管理,包括審核費、制作費、宣傳費、郵費等。第十六條各專業使用的產品型號申請表和登記證書的具體格式以及產品型號登記的實施細則,由相應專業的登記管理機械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專業特點制定,並報機械工業部標準化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七條登記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專業的相關出版物和信息資料中報道登記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並加強產品型號的宣傳。第十八條機械工業部科技質量監督司及其指定的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對各專業產品型號註冊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機械工業部科技質量監督司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實施前,產品型號已經由專業技術研究所或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申請的,壹般不需要重新申請產品型號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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