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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園林綠化條例全文2019

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尚潔區規劃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城市園林綠化發展目標,保障城市園林綠化發展所需的土地和資金,並逐年增加綠化面積。

第四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城管、物價、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因地制宜、節約資源,註重植物景觀建設、生物多樣性保護和鄉土植物應用。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社區和其他組織應當引導本單位人員、學生和居民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園林綠化科學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維護。

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縣(市)、尚潔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 * *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頒布實施。

第九條市、縣(市)、尚潔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現狀,確定各類綠地的邊界坐標,劃定綠地邊界,並向社會公布。

綠線確定後,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的,市、縣(市)、尚潔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不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的前提下,征求同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留有足夠的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的綠化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老城區的綠化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的25%以上。

在新建區域內,每十平方公裏至少規劃預留壹處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公園用地,每平方公裏至少規劃預留壹處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

第十壹條下列建設項目的綠化指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居住區(包括居住區、住宅小區、居住組團)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綠化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單位庭院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醫療衛生、休養(療)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樞紐、倉庫、商業中心等。不得低於25%;

(三)景觀道路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紅線寬度(含綠化帶)五十米以上,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大於四十米小於五十米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於四十米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鐵路、運河、湖泊、水庫兩側的防護綠地寬度不得小於30米。

前款第(壹)、(二)、(三)項所列建設項目屬於舊城改造項目的,綠地率指標可以降低,但不得超過五個百分點。

第十二條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所列建設項目,屬於舊城改造項目。按照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二款執行確有困難的,由市、縣(市)、尚潔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綠地率指標可以進壹步降低,但不得超過三個百分點。

因綠地率指標降低導致綠化面積減少的,建設單位應當就近彌補;不能建設的,由市、縣(市)、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在城市國有土地上建設道路防護綠地和公園綠地以外的居住區,其建設用地由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第十四條綠地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居住區以外的道路綠地、公園綠地,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綠地、生產綠地的保護,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的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除外)和公園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鐵路、河流、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的綠地,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建設責任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於建設、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確定。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應當通過依法確定設計、監理、施工單位。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監理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市、縣(市)、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對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建設項目應當將附屬綠化費用納入投資概算。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審查;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化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縣(市)、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縣(市)、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居住區綠地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制作綠地規劃標誌,並在居住區顯著位置進行永久性公示。

禁止在居住區綠地上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二十條綠地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規範,不得影響樹木的正常生長和綠地的使用功能。市、縣(市)、尚潔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時,應當征求同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壹條積極推廣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築適宜屋頂綠化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

第二十二條公園、沿街綠化廣場、城市主幹道兩側,除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行開放式綠化。

第二十三條行道樹應當選擇壽命長、抗逆性強、遮陽效果好的樹種。

提倡在道路壹側種植兩排以上的行道樹。

第二十四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合理安排地上和地下管線的位置和走向。地上管線不得影響樹木的完整性和樹木的生長,地下管線應當按照相關規範與樹木及其他綠化設施保持距離,必要時采取保護措施。

新管線、新樹木要服從規劃,本著先建後種、先建後建的原則協商解決。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綠化植物和設施的管理,按照專業管理和社會維護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任制,確保植物健壯和設施完好。

第二十六條綠地和綠地外的樹木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和行道樹,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邊界內的防護綠地,樹木和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臨街單位、居民區和商店負責其門前自建綠化的維護。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和樹木的養護責任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七條禁止擅自改變規劃綠地的性質和用途。因城市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八條禁止改變公園綠地的性質和用途。改變其他綠地性質和用途的,由市、縣(市)、尚潔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在附近建設不低於相同面積、不低於相同標準的綠地;不能就近建設的,按照易地綠化的方法建設。

第二十九條因施工等原因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經市、縣(市)和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沿街花壇、綠籬、草坪的,應當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

臨時占用期限不得超過壹年。占用期限屆滿,占用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恢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三十條在公園綠地周圍指定區域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市、縣(市)、尚潔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征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壹條戶外廣告不得影響綠色植物的正常生長,不得遮擋城市景觀。

第三十二條禁止下列行為:

(壹)偷盜、踐踏、損壞樹木花草;

(二)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在樹木上懸掛廣告牌;

(三)在樹木和綠地內傾倒垃圾或有害物質、堆放雜物、取土和焚燒;

(四)擅自在綠地內設置廣告、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擅自拆除綠籬、花壇和草坪;

(六)擅自在綠地內擺攤設點和停放車輛;

(七)擅自在居住區外的公園綠地內設置經營性設施和項目;

(八)汙染、損壞建築小品和娛樂、休息、灑水、照明等設施;

(九)其他損害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重點保護景觀道路,禁止違反規劃在道路綠地內開辟渠道。道路防護綠地或帶狀公園寬度大於20米的,外側應規劃建設輔助道路。

第三十四條綠化植物妨礙公共交通的,園林綠化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因影響電力、通信線路安全、工程施工或者其他非維護原因需要修剪行道樹的,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組織修剪。

第三十五條加強綠化植物病蟲害防治,推廣生物防治技術,建立蟲情、病情、疫情預測和防治制度。

嚴格執行種苗和種子檢疫制度。進口的種子、苗木應按規定經植物檢疫部門檢疫,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不得引進或種植。

第三十六條對古樹名木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重點保護,嚴禁擅自砍伐和移植,防止人為和自然破壞。古樹名木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個人養護,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技術指導,制定養護辦法和技術措施,建立檔案,設立標誌。

第三十七條下列樹木不列入古樹名木,除自然死亡、達到更新期或者因重大建設工程需要外,不得砍伐或者移植:

(壹)泡桐胸徑40厘米以上或者樹齡50年以上;

(二)泡桐、梧桐、楊樹、DBH 60厘米以上;

(3)常綠喬木的DBH大於30厘米;

(四)DBH超過五十厘米的其他樹種。

第三十八條行道樹樹幹周圍應當覆蓋水和空氣。

行道樹的修剪、移植和砍伐應當由園林綠化專業養護單位進行。行道樹缺株,應按園林植物種植規範及時補植。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不得砍伐或者移植樹木。

經批準砍伐或移植他人樹木的,應按規定給予補償。

砍伐移植樹木時,堅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就近移植的原則。

第四十條申請砍伐、移植樹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建設項目所必需的;

(二)發生嚴重病蟲害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死亡的;

(三)危及人身、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安全的;

(四)妨礙交通的;

(五)樹齡達到更新期的;

(六)密度過大,需要疏伐移位的;

(七)必要的綠化設施改造;

(八)其他原因需要的。

第四十壹條砍伐、移植樹木的審批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在城市公園綠地(不含公園和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和公共道路上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在城市單位、居住區內的,由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在縣(市)、尚潔區的,由縣(市)、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移植古樹名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二條申請砍伐、移植樹木和臨時占用綠地的,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批。經批準砍伐、移植樹木和臨時占用綠地的,核發許可證。

因搶險、救災、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需要砍伐、修剪樹木的,可以先行砍伐、修剪,並向市、縣(市)、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危險消除後十日內,砍伐、修剪單位應當到市、縣(市)和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第四十三條經批準砍伐的樹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補植。

補植樹木的DBH不得小於五厘米,並保證成活。

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補植或者補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繳納補植樹木費用,由市、縣(市)、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補植。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縣(市)、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擅自占用綠地或改變綠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每平方米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拆除綠籬、花壇、草坪的,責令限期恢復,並處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後,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綠地的,從逾期之日起,處以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修剪行道樹的,處以每株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五)損壞、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處以每株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樹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樹木的,處以每株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樹木和損壞行道樹的,處以每株壹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新建、改建住宅區、庭院建設工程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市、縣(市)、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每平方米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公示綠地規劃的,由市、縣(市)、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縣(市)、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市、縣(市)、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每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綠地養護責任單位不履行養護責任或者造成綠地嚴重損壞的,由市、縣(市)、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損壞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監理或者施工單位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承接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監理、施工業務的,由市或者縣(市)、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監理或者施工,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改變規劃綠地或者其他綠地的性質和用途的;

(二)擅自降低綠地率指標和批準建設項目相關手續的;

(三)擅自調整城市綠線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非法收取或擅自挪用易地綠化建設費用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條例所稱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本條例所稱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線。

本條例所稱古樹名木,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以及珍貴、稀有或者具有歷史、科學、文化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2、10、1日起施行。1989年2月20日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0年2月7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1996 65438+2月20日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和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1997批準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2000年6月23日鄭州市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2005年4月28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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