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貨運代理;法律地位
壹、國際貨運代理的概念
國際貨運代理是指為了客戶的利益,根據客戶的指示從事貨物運輸的人。雖然國際貨運代理本身不是承運人,但由於其法律地位模糊,在海事實踐中對其法律責任往往存在較大爭議。本文將討論如何判斷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
二、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性質
根據規模和業務範圍的不同,國際貨運代理通常分為兩種形式:壹種是托運人的代理;另壹種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國際貨運代理的延伸法律性質主要包括“代理人”和“無船承運人”兩種學說。持“代理”論的人認為,國際貨運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貨物運輸,代理關系是核心關系,類似於《民法通則》中關於代理的規定。因此,貨運代理人的責任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法律後果應當由委托人承擔。另壹方面,“無船承運人”理論認為,許多貨運代理壹方面與托運人簽訂多式聯運合同,另壹方面又與各區段的實際承運人單獨簽訂運輸合同。當它們作為這種“無船承運人”出現時,它們應被視為具有承運人的法律地位。
三。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地位的判斷標準
作為代理人或合同的主體,貨運代理人經常試圖通過代理來逃避自己的責任。這往往會導致混亂。在理論和航運實踐中,國際貨運代理或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主要根據以下四個標準來確定。
(a)根據雙方之間的協議
即根據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以及貨代在合同或相關文件中如何描述自己。作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其法律性質和地位就不存在爭議。但如果貨運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解釋原則和航運實踐中的通常做法,壹般會做出有利於托運人的解釋。近年來,隨著貨代企業實力的增長,國內法院傾向於做出這種解釋。至於合同中的具體描述,如果貨代描述自己是代理人、代表或代理人,並且這個描述是在他簽字後加上的,那麽此時就認為他只是代理人。
(二)依法簽發運輸單證
根據《FLATA標準規則》的相關規定,貨運代理人壹旦簽發自己的運輸單證,即被視為已明示或暗示承諾承擔作為承運人的責任。比如以自己的名義簽發提單,公布運價。NSAB的標準條款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貨運代理應被視為承運人:以自己的名義簽發運輸單據……”。
(3)根據獲得報酬的方式
在實踐中,壹次性費用和傭金是國際貨運代理獲得報酬的兩種主要形式。其中,傭金很好理解,是貨代作為中介介紹業務而獲得的費用。雖然在國際物流領域沒有這個稱呼,但是為了方便交易,貨代很早就開始收取包幹費,而且已經成為行業慣例。壹次性費用是由貨主支付給貨運代理的壹次性費用。與海運費不同的是,包幹費還包括報關費、港口費和其他路費。壹般來說,收取壹次總付費用的事實通常被認為是貨運代理人具有承運人的法律地位。如果收取傭金,通常被認為是代理。在太倉大星罐頭公司與江蘇中遠公司的糾紛案中,買賣雙方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價格條款中約定的付款方式為壹次性付款,但不明確該筆交易中的貨運代理是代理人還是承運人。法院最終認定,貨代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履行合同,即並沒有因為包幹費而成為承運人。因為在法院看來,包幹費是代理人先收後付的費用,他們已經承擔了壹定的市場風險。
(四)法律的有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2 65438+27 2月27日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首先根據書面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結合貨運代理企業取得報酬的名稱和方式、發票種類和收費項目、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以及合同的其他實際履行情況,認定海上貨運代理合同關系是否成立。2012的規定規範了貨代合同關系的確定。可見,合同中權利義務的約定是首先要考慮的因素。
第四,總結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確定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特別是在實踐中,很大壹部分合同是口頭訂立的,這將導致貨代企業的法律地位難以認定。在這裏,我認為根據合同實際履行的其他條件,比如貨代實際參與運輸的行為,來確定貨代的法律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在現代國際運輸過程中,為了降低運輸成本,儲運壹體化正在向綜合物流服務企業轉變。因此,國際貨運代理很可能在貨物的儲存和運輸過程中或者運輸工具的使用過程中承擔承運人的責任。此外,貨代報酬的獲取方式、開具發票的種類、雙方的交易習慣等都要綜合考慮。
參考資料:
郭萍。國際貨運代理的含義及法律地位分析[J].中國海商法年刊,2001。
[2]孟玉群,陳珍穎。國際貨運代理法及案例分析[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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