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條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範建設程序,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廳及直屬機構。
第三條基本建設項目由計劃財務部歸口管理,負責權限範圍內基本建設項目的申請和審批。駐部紀檢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度,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審批。總投資估算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簡易購置等列入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投資範圍的建設項目,應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第五條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經我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3000萬元以下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部計劃財務司審批,其初步設計(概算)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部屬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由我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二章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六條根據有關計劃,我部將建立基本建設項目儲備銀行。有基本建設任務的有關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並申報納入部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
第七條項目單位應委托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連同申請文件壹並報送我部。
(1)項目建議書:項目單位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劃、行業政策和自身發展需要編制項目建議書。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及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分析。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準後,項目單位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包括:項目概況、建設必要性、選址和建設條件、規模和內容、工程技術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消防、職業安全衛生和節能評估、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建設工期和項目進度安排等。落實各項建設運營保障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和審查意見。
(3)初步設計(含概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應對建設項目技術方案和工程方案的可靠性、投資規模的合理性進行優化和細化。初步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的相關要求。
第八條估算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的10%,或者項目在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方面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批。
第九條計劃財務部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審批權限,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意見對項目進行初審或審批。
估算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直接編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第三章項目實施和監管
第十條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的程序、質量、安全、進度、資金使用(結算)、決算、竣工等全過程負責。項目法人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組建項目實施機構,建立項目管理體系。
第十壹條基本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項目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及其他相關管理規定,對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采購等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度。根據有關規定,項目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理。
第十三條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度。項目單位應當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商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基本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施工圖設計已按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完成;
(二)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經確定;
(四)已取得屬地建設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建立項目建設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應於每年6月和2月向計劃財務部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應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項目建設資金。對違反規定使用項目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第四百二十七條)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簽訂的各種合同和項目談判協議等。,經委托中介機構審核確認後,及時與建設單位結清工程款。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後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並上報計劃財務部門,或由計劃財務部門報財政部門組織竣工財務決算的審定。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工程竣工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單體工程驗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項目單位完成項目單項驗收後,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申報竣工驗收,或者由項目審批部門委托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基建、財務、行政等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和結算手續,交付使用。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除上述規定外,項目單位還應根據所在屬地的相關管理規定辦理各階段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使用自籌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部直屬社會團體的基本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