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國,憲法關系到國家的前途和命運,關系到人民的幸福和安寧,關系到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但是,在新中國成立60年的時間裏,我們還沒有任何處理違憲案件的實踐經驗,所以憲法在我國適用法律的過程中面臨著非常尷尬的局面:壹方面,它是法律體系中的根本法,另壹方面,它的很大壹部分內容長期被“錯誤地放置”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實際的法律效力,因此憲法的司法化必須得到應有的重視。
憲法司法是指憲法作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據。法院直接以憲法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有兩種情況:壹種是直接將憲法適用於侵犯公民權利的案件;另壹種情況是指法院直接依據憲法對爭議事項進行司法審查,即違憲審查。當今世界,憲法司法已成為各國司法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據統計,世界上有104個國家分別采用普遍法院和憲法法院的違憲審查制度。但是在中國,為什麽憲法進不了法院?綜合分析可以分為兩大原因:壹是直接原因,二是深層次原因。
第壹,直接原因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關。
最高人民法院以1955和1986兩次批復。壹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5年7月30日給新疆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在刑事判決中,不應以憲法為依據討論罪行、懲罰刑罰”,另壹個是1986+00.28。因此,這兩個答復客觀上誤導了中國法官不直接引用憲法的決定,成為法院在審判中不直接引用憲法的“依據”。
二、深層次原因,憲法不被直接使用的深層次原因如下:
1,憲法本身的原因。憲法內容過於粗糙,不適合現代社會。粗糙度包括修憲的難易程度和頻率。
第壹,在我國,修改憲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全國人大代表以1∕5以上的票數提出,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超過2∕3的全體代表的多數通過的。但美國憲法規定,經國會兩院2/3議員同意或應2/3州立法機關要求,可提出憲法修正案,修正案需經3/4州立法機關或憲法修正案會議通過後才能生效。日本和平憲法第96條規定,修憲必須得到眾參兩院2/3以上議員的同意,然後舉行全民公決,草案才能成為法律。可見他國修憲是壹件神聖而艱難的事情,條件非常高,修改程序也有層層限制。相比之下,我國的修憲門檻太低、太簡單,不免讓人懷疑憲法規定的條款是否是各級專家深思熟慮的結果。
第二,中國的憲法是世界上最大的,修改的頻率也令人驚訝。在中國的60年間,* * *有4部憲法,修改了6次,而在美國,從1775開始,只有26次修憲。這說明在我國修改憲法太容易了,這也容易使我國在治國理政上偏離主導地位,也會大大削弱憲法的權威和公民本已薄弱的法治意識和憲法意識。
2.中國的風險審查制度還沒有完全完善。在我國,違憲審查主體模糊,違憲審查制度至今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法律適用與憲法和法律解釋的分離也導致了違憲審查權的虛置。另壹方面,憲法監督缺乏相應的啟動機制,違憲審查實際上無法提出,違憲審查仍然停留在憲法條文中,同時壹步步制約著憲法司法化的進程。
3.憲法至上的觀念在中國還沒有確立。憲法的適用與民主法制的完善、憲法傳統和人們的憲法觀念有很大關系。經過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國人治傳統根深蒂固,憲法法治觀念淡薄。由於憲法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得到運用,無論是公民還是國家的行政、司法、立法機關都沒有在心中樹立起憲法權威至上的觀念,因此無法進壹步形成憲法可以被律師用於訴訟、可以被法院援引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可以被公民直接援引為自己的冤案進行申訴或上訴的觀念。
4.司法獨立程度低,法官素質相對較低,給《憲法》的適用帶來了操作上的困難。壹方面,司法獨立程度不高,法官在審判中無法處於相對超然的地位,法官受到憲法和法律之外的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幹擾,難以嚴格遵循憲法和法律的原則;另壹方面,如果司法獨立程度不高,法官往往比較保守,不敢創新突破,不敢突破適用的“禁區”,造成憲法在司法中很少直接適用的既定事實。
5.中國憲法深受前蘇聯憲法模式的影響。我國憲法,尤其是1954憲法,深受前蘇聯憲法的影響。前蘇聯憲法為政策服務的思想傾向嚴重,口號性強,適應性弱,前蘇聯憲法沒有建立憲法訴訟機制,深受前蘇聯模式影響的中國憲法司法化無法進行。
雖然我國存在諸多制約憲法司法化的因素,但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生活的發展變化和公民權利意識的日益增強,因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受到憲法侵犯而產生的糾紛大量出現。因此,將憲法引入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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