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明確的委托事項能力,自委托事項終止時起算。
3.辦理委托事項有明確期限的,辦理委托事項時停止。
4.委托事項未確定且長期存在的,委托長期有效。
(2)授權期內規定的延伸閱讀:
民事訴訟委托書是當事人、第三人和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為進行民事訴訟的證明,也是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人授權的法律依據。
民事授權委托書是指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單方出具的法律文書,明確了代理人在代表委托人參加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代理權限。
我國第59條規定,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的,必須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否則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權不能成立。
ⅲ委托書寫多長時間合適?
根據妳要辦理的事情的實際完成時間,比如事情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完成,那麽這個委托書的有效期就是:2018年9月30日,過期作廢。
(3)授權期限規定的延伸閱讀:委托他人代為行使合法權益,委托人行使職權時必須出示委托人的法律文書。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背棄委托事項。如果委托人做出任何違反國家法律的權益,委托人有權終止委托協議。在被代理人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權益範圍內,被代理人行使的壹切職責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授權委托書_網絡四授權委托書的有效期是多少?
1.委托復制的有效期以雙方在委托書中的約定為準,雙方根據委托事項自由約定。
2.有明確委托的,在委托終止時停止。
3.辦理委托事項有明確期限的,辦理委托事項時停止。
4.委托事項未確定且長期存在的,委托長期有效。
(4)授權期內規定的延伸閱讀:
民事訴訟委托書是當事人、第三人和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為進行民事訴訟的證明,也是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人授權的法律依據。
民事授權委托書是指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單方出具的法律文書,明確了代理人在代表委托人參加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代理權限。
我國第59條規定,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的,必須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否則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權不能成立。
ⅳ不好意思,委托書沒有註明期限,只有日期。是否有效?有效期有多長?有法律規定嗎?
授權期限多長由雙方協商,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視為委托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1.委托書的有效期限以雙方在委托書中的約定為準,雙方根據委托事項自由約定。
2.有明確委托的,在委托終止時停止。
3.辦理委托事項有明確期限的,辦理委托事項時停止。
4.委托事項未確定且長期存在的,委托長期有效。
(5)授權期內規定的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
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至於其中提到的委托代理,也就是說當事人委托自己的代理人作為自己的駕駛代理人,指定代理,也就是說代理人是人民法院或具有某種特征的單位指定的具有特定駕駛代理人的代理人,以及其中提到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說代理人需要按照我國法律關於代理人的規定執行代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和代理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委托代理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ⅵ委托書有效期多長?
要看委托書授權的具體期限。
沒有委托期限的,可以根據委托事項和委托時間綜合判斷。
委托書是指:
委托他人代為行使合法權益,委托人行使權力時應當出示委托人的法律文書。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背棄委托事項。
如果委托人做出任何違反國家法律的權益,委托人有權終止委托協議。在被代理人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權益範圍內,被代理人行使的壹切職責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網絡-委托書
七、授權委托書的授權期限如下
授權委托書的授權期限
律師授權,個案授權
壹般的授權也可以參考,比如某事授權XXX做XXX。
其他事項不能越權。
八、對指定代理人的授權期限有限制嗎?
代理權是行為的權利,在此基礎上行為的效力直接屬於委托人。
(壹)法定代理人所有權的取得
代理權的取得是因為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這壹事實可以是《民法通則》規定的親屬或其他有資格的自然人或社會組織,也可以由指定機構選定,或在有資格的人之間發生爭議時由法院判決指定。
(二)取得授權委托書
取得委托書的基礎是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重大事務的授權應采用書面形式。書面授權即簽署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記載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期限。
(3)代理權的限制
(1)如果授權範圍僅涵蓋特定法律行為,則為特殊代理人,代理人只能為該特殊事項代理;(二)授權範圍涵蓋某壹類事項,屬於類別代理,代理人可以就該類授權事項行使代理權;(3)如果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代理全部法律行為,則為廣義代理,也稱全權代理;(4)有數個代理人,且各代理人的代理事項不重疊的,除另有約定外,各代理人為獨立代理人;事項重疊的,代理人為同壹代理人。除非另有約定,各代理人只對自己的代理行為負責,不承擔連帶責任。
除授權決定另有規定外,授權期限不得超過數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條:
授權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的目的、事項、範圍、期限以及應當遵循的原則。
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制定相關法律的意見;如果需要繼續授權,可以提出有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9)授權期內規定的延伸閱讀:
授權原則:
1,重要性原則。即符合“二八”原則,加強20%事務覆蓋80%內容的授權控制。
2.適度的原則。授權不能超過壹定限度,即授權必須在可控範圍內。
3.權責壹致原則。授權要和責任壹致,責任大授權小效率很低。
4.差別授權原則。人事和財務相關的部分授權采用分級授權,壹般采用分級授權。比如人事任免不能由直接上級決定,要由層級上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