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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房新政出臺!165438+10月1生效。

鳳凰網房產天津訊165438+10月1下午,天津住建網發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天津市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的通知》,10月119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

朱槿建發[2065 438+09]4號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天津市市直管公有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住建委及相關單位:

為進壹步規範本市直管公房管理,切實維護本市直管公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2019 10 10月29日

天津市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計?規則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維護本市直管公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直管公房,是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市人民政府登記為市人民政府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黨政機關辦公樓、保障性住房除外。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直管公有住房的租賃、使用、修繕、出售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可以確定直管公房管理單位承擔直管公房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直管公房管理應當遵循產權清晰、權責明確、使用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所有權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直管公房,是指房地產權利人登記為市人民政府所有,通過福利分配和轉讓方式取得使用權,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租金標準的住房。

第六條下列房屋屬於公有財產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

(壹)市級財政資金投資建設或購買的住房;

(二)用公產直接管理的補償資金建造或者購買的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三)征收直管公產的非住宅房屋和交換不動產權利;

(四)新建住宅配套的非經營性公共建築;

(五)在現有公有非住宅用地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房屋;

(六)在劃撥土地上建造的、公益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機構使用的房屋;

(七)依法接管和沒收國家所有的房屋;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上繳的其他房屋。

第七條通過下列方式投資建設或購買的住房,按投資比例確定直接管理的公有房產非住宅產權:

(壹)國家部委和本市財政資金* * *投資建設或購買的住房;

(二)投資建設單位使用非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或者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購買房屋的;

(三)市財政資金和區財政資金投資建設或購買的房屋。

投資建設單位不主張不動產產權或者不動產產權不可分割的,可以全部確定為直接公產和非住宅。市財政資金和區財政資金共同投入,房地產產權不能分割的,以* * *方式確定房地產產權。

第八條壹類、二類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新建非住宅房屋竣工驗收後,由直屬公房管理單位進行房地產產權核實。經核實,屬於公物直管的非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憑相關資料到公物直管的房屋管理單位辦理房屋接管手續。

第九條確定為公產直屬房屋進行房地產權屬登記時,由公產直屬管理單位申請公產直屬房地產首次登記,權利人登記為市人民政府。

不動產登記所需的測繪費用和其他費用,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外,由房屋使用人承擔。

第十條征收公有房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房屋征收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

依法征收直管公房的,征收部門或者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憑征收決定、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評估報告與直管公房管理單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征收承租人直接管轄的公有產權非住宅房屋用於貨幣補償,補償資金用於承租人購買或建造辦公樓的,承租人應當在承租人直接管轄的公有產權房屋管理單位建立* * *管理賬戶。

對公有直管非住宅房屋進行房地產產權調換的,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不得低於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不得低於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格。

第十壹條公產直管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在原址新建、改建、翻建房屋的,應當向上級公產直管管理單位提交申請、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規劃部門批準的總平面圖等材料。由直管公房管理單位進行現場勘測,符合有關規定的,承租人與直管公房管理單位應當簽訂不動產權利歸屬協議。涉及房屋拆遷的,還應當提供1:500或者1: 2000的被拆遷房屋地形圖,並取得直管公房管理單位出具的同意拆除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的書面意見。

房屋竣工驗收後,公產直管房管單位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時,承租人應予以配合,提供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相關材料,並承擔所需費用。

第十二條公有非住宅房屋與其他不同性質的房屋進行房地產產權調換的,應當對調換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和繳納相關稅費。

公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低於交換房的,交換房可以分割的,按照對等原則分割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交換房屋不能分割的,應當全部確定為公有直管非住宅房屋,差價補償由雙方協商解決。公有部門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高於被調換房屋的,被調換房屋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十三條本市鼓勵承租人購買承租的公有住房。

第十四條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直公有產權非住宅房屋可以出售給承租人。

出售公有制直管的非住宅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承租人應當與公有制直管單位簽訂出售協議。

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有住房不得出售:

(壹)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

(二)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三)征收範圍內的決定;

(四)屬於非成套或者成套的集體使用的居住房屋;

(五)國家和本市禁止銷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市直公有住房銷售收入、房屋征收補償收入和其他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租賃管理

第十七條承租人應當與直管公房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承租人應當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的,應當按照租賃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市物價部門直接管轄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制定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金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十九條醫院、學校、幼兒園、文化體育場館等公益性單位直接租用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采取自留自修的形式。

自習房屋的承租人,應當與直接負責的公物管理單位簽訂自習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房屋管理、使用和安全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市直公房管理單位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壹)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二)擅自轉讓出租房屋的;

(三)拖欠租金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經書面告知仍不支付的;

(四)利用居民住宅存放汙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五)保管自修房屋的承租人未按照租賃合同維護房屋及設施設備的;

(6)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可收回情形。

第二十壹條經公有房屋管理單位同意,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轉讓使用權。

可出售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時,鼓勵受讓人購買直管公有住房。

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公有產權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轉讓使用權。公有房產和直屬管轄的非住宅房屋使用權轉讓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府直接管轄的公有住房使用權不得轉讓或者變更承租人:

(壹)不依法簽訂租賃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除房屋結構的;

?(五)在屋頂、露臺、檐口或利用房屋外墻懸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六)成套單用途住宅房屋轉為成套住宅房屋;

?(七)申請受讓或承租的個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不得轉讓使用權或者變更承租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在同壹套或者相鄰同壹樓層,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直屬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且承租人為同壹人或者與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別承租的,可以申請合並。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和承租人的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他近親屬,可以申請將承租的成套住宅房屋分戶。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申請住宅用房的戶籍地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申請家庭住房屬於承租人或承租人近親屬在本市唯壹住房的;

(三)申請家庭居住住房應能獨立居住的獨立房間,總租住面積不低於9平方米。

第二十五條夫妻離婚涉及分戶住房的,申請分戶住房應當獨立使用;租住多套住宅的承租人,只能選擇其中壹套申請戶籍。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變更承租人的轉移手續。

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的,可以申請變更承租人轉讓手續。

第二十七條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承租人按下列方式確定:

(壹)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後,可憑戶口簿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親屬繼續租住直管公房。指定行為可以通過司法公證或者向管轄的直管公房管理部門提交指定承租人通知書、在本市主要紙質媒體發布公告等方式完成。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轉移。承租人子女死亡或者無本市常住戶口的,承租人子女可以申請轉移。

第二十八條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放棄承租房屋,其他親屬憑承租人的戶口簿可以申請過戶。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出具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放棄租賃房屋的協議,同意轉讓給其他親屬。

第二十九條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無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親屬憑承租人的戶口簿可以申請轉移。

第三十條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不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轉移條件的,其不同戶口本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紙質媒體上發布公告,公告期滿三個月後無異議的,可以申請轉移。

第三十壹條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只能由壹人申請;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符合調動條件的,應當在申請調動前達成壹致意見。

符合出讓條件的人員未能就出讓達成壹致意見,無法確認新承租人的,可以出讓使用權進行處置。

第三十二條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死亡後符合申請轉讓條件的人員同意以使用權轉讓方式處置住房的,可以通過置換經營單位申請轉讓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轉讓公物直管房屋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提交履行公物直管房屋出租相關義務的保證書。

符合轉讓條件的人員中有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轉讓直接管轄的公有住房的,其他符合轉讓條件的人員應當承諾保證未成年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在該房屋居住,提交承諾書後可以申請過戶。

第三十四條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規定無法確定新承租人的,直管公房管理單位應當通知符合移交條件的人員限期確定新承租人。逾期不能確定新承租人的,房地產權利人可以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權。

第三十五條直管公房的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應當將直管公房承租人變更申請人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錄入直管公房信息管理系統,並可以到房屋現場進行勘測。

房屋所在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錄入信息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政府直接管轄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變更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自然人租住公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參照合並、分戶、過戶辦理。

第三十七條未經公有房屋管理單位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將房屋轉租。

第三十八條公益事業單位、公益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轉讓公產直接管轄的非住宅房屋使用權或者變更承租人,經公產直接管轄的公產管理單位核實符合條件的,應當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公產直接管轄的公產管理單位與新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九條承租人轉租公物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向公物直接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直接主管的公房管理單位經現場勘察同意轉租的,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書面協議。轉租收入在承租人和管理的直屬公房管理單位之間按8:2的比例進行分配。

承租人將公有房產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轉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維護管理

第四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以及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確保房屋安全。

承租人因非正常使用造成房屋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

第四十壹條直管公房的管理單位應當負責維修所承租的直管公房及其設施設備,並按照直管公房的維修範圍、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維修和養護。自考公房的修繕責任由自考公房承租人承擔。

直管公房的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直管公房及其設施設備進行勘察,確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條直屬公房管理單位在修繕直屬公房時,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承租人安裝的裝修材料或設施設備影響房屋修繕的,由承租人自行處理。承租人未自行處理裝修材料、設施和設備的,直接管理公房的管理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和相鄰權利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直管公房*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因拒絕或者阻撓造成損失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直管公房管理單位應當提取不低於租金65%的修繕基金,並提取壹定比例的修繕基金用於直管公房的應急修繕。

第四十四條直管公房的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應當持裝飾改造設計方案,向該房屋直管公房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涉及拆除房屋結構或者增加房屋荷載的,原設計單位應當出具相關意見或者承租人應當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直管公房管理單位應當到現場勘察,經審核同意後與承租人簽訂裝修改造協議,明確相關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擅自轉租公有住房的,由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擅自轉租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由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轉租手續。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公有房屋修繕直接責任人未對房屋進行修繕維護的,由房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因維修不當,造成房屋安全隱患或者事故的,維修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拆除、改變房屋結構、增加房屋荷載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綜合執法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從事直管公房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市轄區人民政府直屬的公有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65438+202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10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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