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勞動制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協調和穩定企業勞動關系,促進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企業勞動關系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途徑。實行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制度,企業和職工雙方的行為都受到法律的規範。其目的是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激發、調動和保護廣大職工當家作主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企業發展目標的實現,完成黨的中心任務。
第三條集團公司各二級單位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應建立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形成覆蓋集團所有單位和職工的集體合同體系,不斷增強集體合同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集體合同履行率和職工滿意率。
第二章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原則
第四條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依法辦事的原則。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內容、程序和履行,必須依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平等合作的原則。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處於相同的法律地位,應本著尋求合作的精神工作;
召開平等協商會議,爭取就相關事宜達成* * *諒解;
根據協商結果,公布平等協商會議紀要,進壹步修改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參加平等協商的企業和職工代表人數應當相等。企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托的人員為首席代表。
第六條平等協商會議由行政方和工會雙方代表輪流主持。如壹方要求臨時協商,平等協商會議應由另壹方代表主持。
第七條平等協商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進行,具體時間由雙方約定。
第八條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重大事項需要協商的,可以及時召開平等協商會議,發布會議紀要或者簽訂單項協議。
第九條集團公司、二級單位和所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團公司工會與集團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各二級單位工會與本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作為集團公司集體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其他獨立法人企業另行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條簽訂集體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將企業的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具體化。雙方經協商可以簽訂綜合性集體合同或者單項集體合同。
綜合性集體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勞動報酬;
工作時間;
休息休假;
勞動安全與健康;
職業技能培訓;
保險福利;
集體合同期限;
變更、解除和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
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解決爭議的方法;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壹條集體合同草案應當在充分協商、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由行政方面和工會共同擬定。集體合同文本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並由雙方首席代表分別代表企業和職工簽字。
第十二條集體合同對企業及其職工具有法律效力,職工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中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集體合同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集團公司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在7日內將文本報送所在地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同時報送上壹級工會備案。勞動保障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該集體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有異議,應對文本進行修改,重新送審。集團公司各二級單位與其所屬企業簽訂集體合同後,應當將集體合同文本報上壹級工會備案。
各單位集體合同生效後,應當通過報紙、電視、局域網、公共專欄等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十四條為保證集體合同的全面履行,企業和工會雙方應自上而下分解合同目標,落實履約責任。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每半年檢查壹次,年終進行考核。在職工代表大會上,企業和工會應當向職工代表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自覺接受職工的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監督委員會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黨委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全面監督。
第十五條對下屬單位與企業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上級黨委、行政、工會組織有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責任。各單位要建立必要的監督檢查和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和保證本單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的全面實施。
第十六條行政方面與工會在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中發生的爭議,應當根據《勞動法》、《企業集體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因簽訂集體合同協商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不服,可在收到仲裁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二級單位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修改權屬於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由集團公司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