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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的思考?

招投標制度的成功實施是我國建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關鍵,其制度完善是我國建築企業健康有序發展和參與國際建築市場競爭的保證。完善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的制度和策略,在於建立全國統壹的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逐步形成全國性、跨區域的工程交易市場,建設高素質的建築企業參與國際總承包競爭;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我國工程招投標制度與國際接軌提供制度保障;建立統壹的行業組織,構建全社會的信用體系。

壹、建設工程招標總承包的國際範式與中國趨勢目前,國內大部分項目都被稱為總承包,但實際上是施工總承包或設計分包。中國建築企業在國際市場20多年的經驗表明,作為勞動密集型的建築企業,如果不改變目前的地位,未來在國際建築企業市場上將處於越來越不利的地位,只能繼續充當土建分包商甚至勞務分包商。1.可供借鑒的三種國際工程總承包模式-- EPC、PM和CM。隨著建築業的發展,建設項目日益大型化、專業化和復雜化,舊的合同範式已經不能滿足現代工程的需要。目前國際上流行的壹些設計-采購-施工的總承包服務模式值得我國建築業借鑒。國際總承包模式主要有EPC、PM、CM等。EPC(Engineer-Purchase-Con),即設計-采購-施工範式,是目前國際上最常見的。交鑰匙工程範式是典型的EPC範式,其主要做法是業主選擇壹家總承包公司為業主提供包括融資、咨詢、設計、施工、設備采購、安裝調試直至竣工移交的全套服務。總承包公司負責整個工程,避免了設計和施工的不協調,可以顯著降低成本,縮短工期。PM(Project-Manage),即項目管理,主要是業主的項目管理。PM模式下的承包商應具有設計能力和購買設備的權利。Cm (constcct-manage),即施工管理。業主委托單位協調設計、管理和施工。例如,上海建工集團在建造上海金茂大廈時,就對合同範式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在88層的金茂大廈項目中,他們改變了設計院和施工單位的施工範式。項目部從概念圖的深化入手,組織施工,最終全權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益。2.我國工程招標總承包的發展趨勢。從建築行業的價值鏈可以看出,中國承包商不應該只關註項目的施工階段,還應該關註項目的前期和後期,即項目的全過程,做總承包商。由於我國建築行業施工企業和設計單位長期分離,加上我國市場經濟的歷史較短,工程招投標在社會上推行才幾年。為適應國際形式的需要,勘察、設計、施工應暫以評估形式納入總承包,以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同時,按照國際慣例,進壹步改革我國建築行業體制,實行建築行業供應鏈縱向壹體化,根據市場需求統壹咨詢、勘察、設計、施工、項目管理,提高為業主提供各類服務的能力。中國建築企業要想像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競爭對手壹樣,為國內外客戶提供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服務,就需要對建築行業進行重大的結構調整。換句話說,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等相關行業重新認識和調整自己在全球建築市場中的角色、職責和地位,重新認識和調整彼此的關系,重新認識、拓展和提高自己為全球建築市場提供各種優質服務的能力。二、我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制度完善策略2000年《招標投標法》實施後,全社會依法招標的意識明顯增強,招標采購制度逐漸深入人心。但是,我國招投標起步階段還存在不少矛盾和問題:市場主體行為不規範,虛假招標、串通招標、借他人名義招標、弄虛作假、中標等問題依然嚴重;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無序競爭、壟斷市場的情況屢禁不止;員工是混合的。因此,試對相關制度的完善做如下思考。1.建立全國統壹的工程建設招投標市場。目前,在我國招投標領域,多個部門出臺了不同的規定,市場分割,迫切需要形成全國統壹的招投標市場:壹是招投標工作要為促進科學發展服務,把經濟、廉潔、安全、質量的要求作為評標的重要內容;項目要符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讓更多低消耗、低汙染、自主創新的產品得到推廣應用。其次,建立全國統壹的招投標市場體系,進壹步拓寬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市場,提高招投標市場運行效率;制定全國統壹的招投標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讓失信企業“壹處受罰,處處受制”。2.逐步形成統壹的跨區域工程交易市場。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試行並實現了市轄區建設工程集中統壹管理機制。根據工作需要,他們在距離較遠的南沙、番禺、花都設立了交易分公司,基本形成了廣州市統壹、規範、開放的有形建築市場。借鑒這壹成功經驗,盡快建立以中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為主導,以東北、華北、西北、華中、華東、西南、華南為全國分支,以省市為基礎的全國統壹的建設工程招標市場,實現全國和地區的統壹管理。3.建設優質施工企業,參與國際總承包競爭。中國已經加入WTO,但從全球建築市場來看,發展中國家的建築企業處於越來越不利的地位。主要原因是:壹方面,當前全球建築市場是買方市場,主動權掌握在項目投資者手中;另壹方面,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條款偏向於發達國家的承包商,國際金融機構被發達國家控制,使得發達國家的承包商成為智力密集型,而發展中國家的承包商成為勞動密集型。當然,中國的建築企業還是有制度缺陷的。如果不改變現狀,未來他們在國際建築企業市場的地位會越來越不利,只能繼續充當土建分包商甚至勞務分包商。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本著合理分類、增加檔次、突出專業的原則,科學建立建築企業資質制度,使不同類型、規格、特點的企業在市場中找準定位,發揮特長。為緩解建築市場過剩和過度競爭的尖銳矛盾,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制度與實施積極的產業調整政策有機結合起來。壹方面,致力於支持少數大型企業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綜合性總承包企業和企業集團,成為建築企業的中堅力量和“航母”;另壹方面,引導眾多中小企業成為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向“專、精、專、新”方向發展。只有這樣,中國目前的“橄欖形”企業組織結構才能徹底轉變為按照總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自上而下理想分布的“金字塔形”企業組織結構,從而達到控制總量、優化結構的目的。4.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我國工程招投標制度與國際接軌做準備。《招標投標法》實施六年來,主要內容得到了規範,但法律本身存在壹些不足,在執法操作中也存在壹些問題。我國立法機關正在醞釀制定《招標投標實施條例》,以適應《招標投標法》可操作性不能滿足現階段需要的現實。條例的制定有壹個定位問題,比如有沒有中國特色?誰會成功?如何行使招投標活動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政府如何監管?等壹下。壹是進壹步規範招標人的行為。壹種是細化招標人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表現形式,如對投標人提出過高或者不合理的資格要求;根據個人投標人的業績和經歷填寫報名資格審查條件;要求提供與履行合同無關的證明材料;對不同的潛在投標人采用不同的審查標準;以獲得地區或部門獎勵作為加分條件;將註冊登記和資格審核作為投標許可的條件;限制招標公告的範圍;在招標文件中定義特定服務或指定品牌;收取超過法定標準的投標保證金。二是限制競價的自由裁量權。開標後有效投標不足三個的,應當由評標委員會決定,而不是由招標人決定。二是繼續完善招標方案審批制度。壹是將招標方案審批確立為獨立的行政許可制度,與項目審批(核準)管理相分離;二是處理好招標方案審批與項目審批(核準)管理程序的銜接,允許部分項目在按規定完成項目審批程序前審批招標方案;第三,在法律責任壹章中,對於不依法履行招標方案審批程序的,單列壹條,並補充相應的法律法規。第三,資格預審應當法制化、規範化。壹是不限制通過資格預審的人數,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最大限度防止投標人串通投標;二是對於技術壹般(或技術不復雜)的小規模招標項目,從效益最大化原則出發,允許設置上限(如不超過12個申請人)以降低成本;第三,只要在資格預審公告中明確通過資格預審的人數和資格預審的標準和條件,保證資格預審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就允許限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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