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行使民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檢察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檢察人員接受委托人及其委托人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委托人及其委托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4.在訴訟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7.要求取消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對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可以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9、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上訴權。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10,有權查看記錄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筆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補充或者更正。
11,侵權起訴權
檢察人員有權對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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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而受到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侵犯的,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二,民事責任的概念
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民法規定的或者基於法律特別規定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是壹種法律責任,是保障民事權利和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它主要是壹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恢復受害人被侵害的權益。
構成要素: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民事主體的權利受到某些行為或事件的不利影響。權利主體只有受到損害才能請求法律救濟;
2.行為的違法性。指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作為民事責任的重要要件,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客體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必然聯系;
4.演員的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有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第三,民事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可分為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和其他責任。侵權責任壹般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分為壹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需要註意的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比侵權責任更多。
對於法律來說,應該是當他在社會上的所有法律關系都終結的時候,就沒有了附帶的血緣關系,沒有了契約關系等等。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和實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