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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條例28號文件目錄

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通知

(國發[2006]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管理和調控。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發布,對嚴格土地執法、加強規劃管理、維護農民權益、促進土地集約利用、完善責任制等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采取措施,積極實施,取得了初步成效。當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調控出現了壹些新趨勢、新問題。建設用地總量增長過快,低成本工業用地過度擴張,違法用地、過度占用耕地屢禁不止,嚴控用地任務依然十分艱巨。為進壹步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采取更加嚴格的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土地調控。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進壹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數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實施負總責。新增建設用地(包括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控制指標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實際占用耕地數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實際用地超過計劃的,扣減下壹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各地實際建設用地和土地征收情況的核查。

按照權責壹致的原則,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國務院依法分批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調整為由省級人民政府每年匯總壹次,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後申報壹次。報國務院批準後,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嚴格執行問責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後果,對土地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查處,對土地違法行為隱瞞不報,不予查處的,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完善違法用地領導責任追究辦法。

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保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

三、規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總價款首先要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短缺,剩余資金要逐步增加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廉租房和配套設施建設,改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

四、調整建設用地相關稅收政策。

提高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範圍以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準。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和耕地開發。對違規免繳或未繳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要限期清理收回。其中,國發[2004]28號文件下發後免繳或未繳的,今年年底前全部繳清。逾期不繳納的,暫不辦理用地審批。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制定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並適時調整具體辦法,進壹步改進和完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土資源部、法制辦研究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的具體措施。財稅部門要加強稅收征管,嚴格控制減免稅。

五、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標準統壹公告制度。

國家根據土地等級和區域用地政策,統壹制定並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不得低於征地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工業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準。低於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或者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者返還的,屬於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將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用於非農建設和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於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未經依法審批農用地轉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出租、征收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擅自以租代征方式占用建設用地的,屬於非法占地,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加強對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

國家土地督察要認真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或者整改意見。未整改到位的,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整改、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區域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行政,對土地使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執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八、嚴厲查處土地違法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超計劃批地,不按期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規定稅費,不按期足額繳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規避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完善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協調機制,加大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監察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近期將集中開展壹次專項行動,查處違法批地、批前使用、少用多用、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行為。重大土地違法案件要公開審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各項措施。各地區要對國辦發〔2004〕28號文件實施以來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況進行壹次全面自查。對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必須嚴肅處理。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法制辦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盡快制定落實本通知的配套文件,做好加強土地調控工作。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對本通知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務院

2006年8月31日

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加強工業用地調控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土地等級和區域用地政策,我部制定了《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詳見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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