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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察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法律和本辦法行使監督職權。第三條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第四條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和法定權限及程序,集體行使監督職權。第五條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第六條常務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行使監督權的情況,接受監督,並向社會公布。第二章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第七條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第八條根據監察法第九條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出下壹年度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建議。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求報告專項工作,於每年11月下旬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根據議題建議,制定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草案,征求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後,提交主任會議通過。第九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應當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知報告機關,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也可以組織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結束後,應當提出報告,必要時可以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單位應當配合檢查或者專題調查,提供必要的情況和資料。

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的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匯報,提出意見。第十壹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中發現的問題,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對工作的意見進行匯總,提交報告機關研究,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答復。第十二條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提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將修改後的專項工作報告提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第十三條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整理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批準後,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後三個月內,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意見,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報告機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決議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條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下次會議議程。未列入常務委員會下次會議議程的,應當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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