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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繁榮我省社會文化事業,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要,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文化市場管理,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壹)我省各類營業性演出、演出場所和營業性娛樂活動;

(二)我省各類音像出版物(以下簡稱音像出版物)的出版、制作、發行、銷售、出租和放映;

(三)我省各種圖書、圖片、報刊的出版、印刷、銷售和租賃。第三條壹切從事精神文化產品和娛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文化市場的改革和開放,鼓勵和提倡壹切有益的娛樂活動,保護文化市場中國有、集體和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和人民群眾的合法娛樂活動。第五條禁止壹切反動的、宣揚淫穢、恐怖、兇殺和封建迷信的文化表演、出版物及其他非法演出、放映、非法娛樂活動和非法出版物。任何單位不得為其刊登、播放廣告。第二章管理機關第六條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分別負責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各級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第七條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和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

(壹)宣傳和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實施,及時處理實施中的問題;

(三)違反本條例的,按規定追究責任並予以處罰;

(四)負責文化市場的其他監管事項。第八條各級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收取適當的管理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收取的管理費必須用於文化市場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娛樂活動的管理第九條任何組織、個人和娛樂場所從事營業性演出和娛樂活動,必須經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批準;營業性演出和娛樂活動場所必須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安全檢查合格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內部使用的娛樂場所需要對外開放時,按上述規定辦理。第十條鼓勵和促進省內外文化藝術交流,促進各種流派和風格的文化藝術的發展..省內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文化表演團體或個人,經雙方文化行政部門批準或其所在單位同意,允許在我省境內外演出。

外國或港、澳、臺文藝表演團體來我省演出,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壹條民間藝人在市區演出,必須持有演出管理部門頒發的《演出許可證》;到省內演出,必須到省級演出管理部門授權的市、地、州演出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第十二條非演出單位和非專業演出單位,必須經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批準,並取得《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方可組織營業演出。第十三條具備條件的文化藝術單位及其他娛樂場所、餐館、賓館和展覽館等,可以經營營業歌舞廳。第十四條除中國電影發行放映公司發行的影片外,凡在我省境內發行放映的電影拷貝,須經省文化行政部門批準,由各級電影發行放映公司發行。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攝制、制作或者進口的電影片的復制品,不得在任何場所向公眾放映。第十五條對於不具備收票條件的農村地區,電影放映單位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實行預收款。第十六條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進入娛樂場所;禁止在娛樂場所使用娛樂工具賭博或變相賭博;禁止倒賣娛樂票。第四章音像管理第十七條音像出版物由國家批準的音像出版單位統壹出版,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音像出版業務。

國家批準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出版物和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的節目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第十八條未經國家音像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商業性音像出版物的復制制作業務。第十九條音像出版物的銷售、出租和營業性拍攝,須經市、地、州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並取得發行許可證和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業務。第二十條有償錄像放映單位,必須經市、地、州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並取得《錄像放映許可證》。播放的錄像帶必須有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頒發的《準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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