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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快城市建設,促進城市住房商品化、社會化,規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貨幣補償安置,是指拆遷人將被拆遷房屋按照規定標準折算為貨幣補償安置費用,支付給自行選擇安置房的被拆遷人的安置補償方式。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實施貨幣補償安置的人員。第四條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的日常管理機構。

價格、房產、土地、規劃、城建、工商、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行政主管部門和日常管理機構做好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工作。第五條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分別簽訂補償協議和貨幣補償安置協議(私有住宅房屋和權利分離的非住宅房屋除外)。

貨幣補償安置完成後壹個月內,拆遷人必須將補償協議和貨幣補償安置協議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補償協議和貨幣安置協議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壹印制,並向拆遷人發放。第六條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議後,拆遷人必須按照協議約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被拆遷人支付貨幣補償安置款。拆遷人未按協議簽訂的金額和支付時間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安置款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第七條被拆遷人已簽訂協議並領取貨幣安置費,但仍拒絕搬遷或履行協議,且超過搬遷期限仍拒絕領取貨幣安置費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管理部門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貨幣補償安置的搬遷期限,居住為15天,非居住為20天。第八條貨幣補償安置面積以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為核算依據。

該房屋(指住宅、營業用房、非營業用房)的建築面積和用途以合法的房產證或使用證上註明的建築面積和用途為準。

對房屋產權證、使用證註明的建築面積有爭議的,拆遷當事人有權委托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確定有效建築面積。第九條貨幣補償安置價格由拆遷補償基價、區位調整系數、水平調整系數、房屋重置成新價格四個因素構成。

拆遷補償基價包括安置補償費、搬遷補助費和拆遷造成的經濟損失,是對被拆遷人的基本補償。

區位調整系數是對被拆遷房屋具體區位的調整補償;

水平調整系數是對被拆遷營業用房的調整補償。

將房屋重置為新價格,是對被拆遷房屋殘值的補償。

拆遷補償基價和區位調整系數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並酌情調整。房屋坐落類別由市國土局會同市建委、市規劃局確定。

房屋重置成新價格由拆遷人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第十條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安置費的計算方法:

(壹)私有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安置費的計算公式為: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償基價×區位調整系數+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格每平方米)

(二)公有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安置費的計算公式為:

1,對被拆遷房屋使用者的補償: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拆遷補償基價×區位調整系數。

2.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進行補償,以新價格置換被拆遷房屋。

非福利性商品房的貨幣補償安置費總額可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補償安置費總額的20%,浮動部分補償給房屋所有權人。第十壹條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安置費的計算方法:

(壹)非經營性用房貨幣補償安置費的計算公式為: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償基價×區位調整系數+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格每平方米)

(二)營業用房貨幣補償安置費的計算公式為: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償基價×區位調整系數×級別調整系數+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格每平方米)

營業場所水平調節系數的標準是:

壹樓:1。

二樓:0.8。

三樓:0.7。

四層以上:0.6。

地下室: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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