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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西市有勞教局嗎?導演叫什麽名字?副局長叫什麽名字?

黑龍江省最低工資標準(10,201)

市(州)、縣(市)政府(行署)、省委、省政府直屬單位:(黑政[2065 438+00]66號文)

省委、省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決定,將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從7月2010調整為7月1。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大慶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在880元/月進行調整,除哈爾濱市呼蘭區840元/月外,呼蘭區哈爾濱720元/月,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臺河市、綏化市700元/月,綏化市670元/月。

大慶市不是?非全日制工作時間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7.5元/小時;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除外)6.5元/小時;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臺河、綏化、綏芬河市、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6元/小時;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地區、伊春市、縣級市、雞東縣5.8元/小時、縣、伊春市的面積是多少?5.5元/小時。

全省各級事業單位和用人單位現行工資低於部分時間,以適應和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弱勢群體就業提供公共服務,並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增加撥款,繼續征收就業資金,確保工資水平不低於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加強政策宣傳和落實的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宣傳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和最低工資規定的重要意義。按照規定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照法律規定,加強各級政府、用人單位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2010年7月20日中旬

2011哈爾濱市保障和改善八大重點領域民生。壹是努力增加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收入。確保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收入增長超過12%。項目,特別是通過農業結構的調整,增加農民收入,增加農民收入3%以上,提高農民工培訓百萬勞務收入。通過實施百萬農民城鎮,農民人均勞動收入達到2400元;在促進勞動者收入的基礎上,重點是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壹年來,標準從650元提高到840元,同比增長15%。推進財政困難、低收入者收入、城鄉低保。

哈爾濱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幅為12%以上,月均增幅為14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方案(2007年修訂)。

(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2007年7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BR />

壹是保障群眾基本生活,規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最低生活保障”是城市居民和省市共同制定的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農業戶口以外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保市)堅持政府保障與社會救助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屬地管理,社會化發放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城市機構。

民政部門管?域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及審批。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城市的面積是多少?鎮人民政府負責保障管理和審核。

社區居委會和勞動保障工作站(以下簡稱就近)負責日常管理,城鎮居民享受民政部門委托的服務。

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物價、審計、衛生、教育、工業和經濟綜合等部門,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和權限做好城市低收入

本市的低保標準,結合市民政部門?財政統計,物價部門定期公布的維持城鎮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費用,水、電、煤(氣)費用,而不是成人義務教育費用和物價變動指數等因素,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

市、區政府承擔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比例分別列入財政預算。同級財政和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城市低保余額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城市低保對象進行捐贈、資助、捐助和補助。

第七條居住並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員與前款規定戶口相同,並依法形成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人員。

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人的成年家庭成員或者法定監護人共同生活、共同生活。

在校大學生(研究生,不含留學生),包括有家庭成員在監獄外登記的服刑人員。

失蹤、潛逃和監獄工作人員不計入家庭規模。

第八條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員的下列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

(壹)有償工作單位的固定或臨時性工資和獎金、津貼及其他收入;

(二)出租、出售家庭財產及收入,各種儲蓄債券或其他證券的收益,以及其他雜項收入;

& gt

(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家庭成員應當支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

& lt/(四)繼承和接受贈與、遺屬津貼、社會福利、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破產企業的重組、兼並和補償收入;

(五)從事種植、養殖、加工和商業、辦廠等所得,扣除所需費用後支付;

(f)通過各種勞動獲得的收入;

(七)法律法規

9 .家庭收入不包括以下幾類項目:

(壹)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補助、護理費、醫療費和規定應計入收入的優待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等;

(2)國家規定的退休老工人和護理費,建國前參加革命、醫療;

(三)因人身傷害死亡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享受的家庭福利、護理、養老保險和喪葬費用;

(四)子女費用和臨時困難學生助學金

(五)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和各種社會保險費;

(六)保障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享受本市無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個人臨時救助待遇低於1000元的;

(七)政府發放的特殊津貼和壹次性獎勵,勞動模範榮譽退休達到或超過省級津貼的;

(h)前三個月,城鎮居民的權利、再就業收入、

(9)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應列入的項目。

城鎮非農業戶口人員持有城鎮非農業戶口人員組成的家庭,其月收入,本人保留了其余低保標準。城市已計入家庭其他成員的月收入。

城鎮居民有權申請前六個月(含申請當月)平均月收入的,可據以計算的家庭月收入不是壹個月的,其月收入,為每個月的年平均總收入。

第十二條人均月收入低於低保標準的城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城市保:

(壹)以下崗、失業或者在勞動年齡內無法定能力失業為由,拒絕接受職業介紹機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等單位介紹的。

(二)沒有法定義務繳納生育社會撫養費,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

(3)家庭成員賭博酗酒。

(四)家庭成員參加幼兒園和幼兒園選擇學校自行收費,且不思悔改的;

(e)家庭成員、中小學機構、大學高收費或部門專業教育;

(f)人?住房面積超標時間,人均住房面積?去年同期城鎮居民(起3人,戶籍人口不足3人)

(G )2年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高檔裝修住房(城市拆遷除外);

(h)汽車、摩托車、空調和高端寵物非必需消費品;BR/>;

(9)新購置的彩電、冰箱、音響等個人用品,價值65,438+0,000元以上的高檔家具;BR/>;

(十)家庭日常消費水平明顯高於城市最低標準的;....../A & gt;

(k)投資股票等。& ltBr/13應用程序

居民、城市低保對象、家庭、居委會享受的待遇

& gt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哈爾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提供虛假證明,壹年內不受理申請。

附近的城鎮居民享有處理和適用相關證據的權利,並在收到調查和審理之日起12日內,

以上(壹)、(三)三個城市組織入戶調查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登記;

(二)申請評審小組在附近城市低保,享受集體評定的城市低保待遇;

(三)審核處理條件,家庭成員符合城鎮低就業條件,收入和評估結果符合社會監督。第五屆在顯著位置張貼公示牌,方便群眾,享受有條件的城鎮居民享受的福利,通報調查數據結果,對不符合條件的地區辦事處或鎮政府人員進行審核。

& lt/(d)宣傳、調查材料、報告檢查結果並向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進行宣傳。

附近居住地與居住地不壹致的申請人,可適當延長第壹期,例如不超過10天。申請人居住在社區居委會,負責配合調查,了解情況。

社區群眾監督機構應由群眾代表建立,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城市低保名單監督機制,並定期公開城市低保對象領取金額,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報告享受城市低保的居民委員會自收到之日起提出書面申請復核調查資料,處理和公示結果超過兩天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驗證和評估:

(壹)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組織的城市低保評議小組(含2只)母貂。

(二)集體考核,街道辦事處或

(三)符合認定結果評估條件的城市居民,有權享受福利鎮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評估小組的核查;,便於監督,群眾醒目位置張貼公示5天,對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條件的,將相關材料及審核核實結果上報區民政部門。

(四)公示材料中的審核結果及區內各部門的公示報告。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未在附近設立新的常住戶口享受城市低保標準,直接申請就醫。

17地區部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書面申請、經核實的相關材料、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的報告、審核和公示結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八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組織人員審核和家庭抽查;

(二)滿足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權利條件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卡(以下簡稱“低保”)和城市低保銀行存折問題;

(三)在家庭享有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的情況下,將《城市居民通知書》委托居委會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在本市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遷移的,應當在30日內為低保家庭辦理遷移變更手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 gt;(壹)自“低保”辦結之日起(或其家庭成員,下同),將屬於民政部門的戶口退出屬於財政部、教育部的戶口,由民政部門騰退城市低十字及本人證件的認證復印件;

(二)享受城鎮居民待遇的證件復印件,證明其屬於戶籍遷入地居委會;

(c)家庭移動是壹個國有管理機構。它在三天內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並確認相應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報告該區為“低保障”。

戶籍在當地民政部門轉移的,在各部門核發《低保證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和戶口本。

在“低保障”計劃的實施過程中,城市低保問題壹如既往地發生了變化。

不辦理變更手續的,暫停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享受的權利和從城鎮職工宿舍遷出的城鎮居民應當是“低保”待遇的,應當回所在區民政部門辦理城市低保註銷手續。

第十九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以及低級別城市管理人員批準的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人家家庭成員沒有源碼,沒有勞動能力,有沒有合法的家庭成員,有沒有親戚或者家庭成員享受家庭,完全按照城鎮居民。

(2)B類家庭勞動者在照顧家庭中長期臥床病人和長期從業人員方面享受本市最低標準,且具有同等勞動能力以下和無收入的家庭,並完全符合。

/& gt;(30)丙類勞動者,其唯壹遺屬津貼、贍養費、撫養費或扶養費、家庭收入,享受本市低保標準;

e除了遺屬津貼、贍養費、子女撫養費或贍養費之外,低收入家庭與中產階級家庭享有最低標準勞動收入的城市之間的差異;

(5)E級車家庭工作基礎上享受城市低保標準的差異。

第二十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應發放城市低保待遇的具體數額,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定期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測算發布壹定數額。

在酒吧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員享受以下社會救助:

(壹)現階段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免交雜費。

(二)城市低保和基本醫療救助、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就醫。

(3)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房。

(四)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關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享有城市居民待遇的權利,應當在就業、自熱、供水、供電、供氣、拆遷等方面符合有關規定。,支持和關心。

第二十二條城市低保人員社會化發放,領取城市低保實施中城市居民有權享受的待遇,使用指定的銀行存折。

23 .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隨時對享受城市貧困家庭待遇情況進行季度審核和現場檢查。在民政部門現場核查和第壹季度家庭收入變化情況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放開、增加、減少或終止以及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情況要及時公布。

24 .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要把安置人員享受城市低保的情況及時溝通,與享受城市低保的情況壹並通報。

工業經濟管理部門應該有在職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員工,但從未發工資或完全停產或停產半年以上?基本生活費、虧損企業名單,及時提供給同級民政部門,做好* * *享受工作,參加城市低保。

第二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人民代表、居民委員會享有或者享受城市低保申請權的工作人員,不得虛報、瞞報或者出具虛假證明。

(壹)主動申報家庭收入的區塊、審核和抽樣。

第二十六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居住地與居住地不壹致的,出具家庭月收入報告。

(2)描述的勞動能力,主動就業,在就業年齡或工作地每三個月由他家附近的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的有關單位出具的就業情況和就業狀況報告。

(3)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勞動年齡,在他家附近參加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社會福利機構每月8至12小時的工作人員,不得由其他人員頂替。

不主動報告家庭收入變化情況的,停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取消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享受城市居民拒絕參加公共服務工作的待遇,不得以做工作為目的收取任何費用。

27 .城市低保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家庭成員拒絕簽字同意符合城市低保條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享受家庭利益、不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人員故意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貪汙、挪用、代扣代繳、拖欠城市低保款物的;

(四)未履行城市低保審批程序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影響城市低保正常工作,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 gt& lt/( E)提供虛假證據;

(六)享受城鎮居民接受替代資金和勞務費用的待遇。

28.城鎮居民有權要求民政部門予以處理,城鎮居民有權追回以欺詐手段取得或冒充的財物,給予批評或警告,情節惡劣,優秀的欺詐或冒充價值超過三倍罰款數額的:

(壹)采取虛報、隱瞞家庭實際收入或出具虛假城市保證證明等方式騙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提高過程中,未告知管理審批機關或受委托管理機構繼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九條幹擾、破壞城市低保管理、行政處罰、公安、治安等部門工作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0城市居民未經民政部門批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少發決定暫停,城市居民享受的款物,或給予行政處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1享受各種收入的城鎮居民家庭成員享受的待遇的申請程序,來源於相關證明的標準,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32 .行政縣(市)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7年9月起施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哈爾濱市辦法2006年4月26日5438+0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決定采取措施保障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時發布並於2月23日廢止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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