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疑問,中國現有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在保障人民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立法仍處於落後和畸形的狀態。
1,社會保障立法滯後,立法空白多。縱觀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歷史,無壹例外都是立法先行。但中國至今沒有壹部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基本法》和作為《社會保障法》核心部分的《社會保險法》都沒有頒布。至於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在全國人大立法中幾乎還是空白。國務院沒有全面的社會保障條例或社會保險條例。然而,在現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中,大部分是由於改革中出現的問題而緊急立法的產物。不同法律法規、不同制度之間缺乏必然聯系,適用範圍不壹致甚至沖突。目前社會保障領域存在諸多立法空白,導致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等諸多問題無法可依,社會保障在很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規定和行政手段來實施。
2.社會保障立法層次低,立法體系不健全。社會保障法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但現實是NPC立法少,行政法規多,立法層次低。由於我國長期以來壹直以“分散立法”的形式開展社會保障立法工作,全國人大尚未制定專門的社會保障基本法,而國務院和有關部委頒布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卻很多,據統計至少有100件。這些行政法規和規章大多以“暫行”、“試行”、“通知”、“意見”等形式出現,缺乏法律的權威性、統壹性和穩定性。同時,壹個完整的法律規範應該包括假設、處理和制裁等要素。然而,在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立法中,缺乏關於法律責任和制裁的法律規範。
3.社會保障立法發展不平衡,立法範圍狹窄。從立法發展來看,我國現行社會保障立法主要集中在軍人優撫安置和社會保險領域,對全民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醫療保障和補充保障等子系統重視不夠,阻礙了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完善。從現行社會保障的各種行政法規和規章的適用範圍來看,我國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呈現兩個特點:壹是主要適用於城鎮,不適用於農村,占我國人口80%的農民基本不在社會保障覆蓋範圍之內;二是主要適用於城鎮公有制機關、團體和企業,不適用於非公有制企業。社會上外資企業的大量中方員工、私營企業員工、個體工商戶和農村勞動者,都沒有納入社保範圍。客觀地說,根據中國的國情,短期內很難解決中國社會保障立法的“二元結構”,但應該從現在開始致力於消除這種不合理的現象。
4.社會保障法律監管薄弱。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的法律監督和實施機制是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社會保障法律監督是對社會保障的管理過程和結果進行評價和認定,使社會保障的管理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保障的實施包括行政執法、司法、解決糾紛的仲裁活動和法律監督程序。在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中,上述兩方面的機制相對薄弱,主要體現在社會保障法律中缺乏責任規範和制裁,缺乏對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運營的行政執法、監督和司法保護制度。造成部分有法定義務繳納社保稅費且有支付能力的義務人拒繳、緩繳或以各種手段逃避繳納義務;社會保險基金被挪用擠占,責任人沒有受到法律的懲處,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