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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制度在我國的適用條件

7]在我國,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其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真正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累犯不適用緩刑。

(壹)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是指緩刑的對象,即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戰時緩刑制度中,僅限於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軍人,只能在戰時使用。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不重新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因此,我國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也就是說,緩刑的對象只能限於罪行輕微的罪犯,而不能限於重罪犯。之所以這樣規定,與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有關,通過對刑法的學習,我們知道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總的來說,我國刑法對犯罪人刑期長短的規定,直接反映了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刑期越長,社會危害越嚴重,反之越小。因此,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適合在社會上監管改造,不能適用緩刑。對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其罪行相對較輕,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對其緩刑並置於社會監督改造,可以促進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體現寬嚴相濟,實現刑罰社會化。這壹規定更符合中國的實際。而且我國現行刑法規定,3年以下的罪刑占多數,可以充分發揮緩刑的功能。另外,作為我國主刑中最輕的壹種刑種,因為是不拘留的刑種,所以不需要適用緩刑。筆者認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不應包括“三年”的數量,以避免司法實踐中緩刑適用的泛濫,防止法官刑罰裁量的隨意性導致司法腐敗,引發矛盾,進而影響社會穩定。

(二)適用緩刑的實質性條件。緩刑適用的要件是指緩刑的適用標準,即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的刑罰暫不執行,適用緩刑“不會再次真正危害社會”。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適用戰時緩刑的標準是犯罪分子在戰爭狀態下“沒有真正的危險”。不是所有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適用緩刑,適用緩刑的目的是基於不危害社會。只有保證罪犯緩刑後不會危害社會,才能達到促進罪犯教育改造和節約刑罰執行中人力物力的目的。否則,不僅會給社會帶來危害,還會引起公眾對司法的不滿,對緩刑制度的合理性提出異議。筆者認為,要從主客觀兩方面來認定罪犯緩刑後是否不會危害社會。主觀方面,包括犯罪人的成長過程,犯罪後的思想、言語,是否主動坦白自己的罪行,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是否有深刻的認識和悔改表現等。,可參考德國刑法第56條。“法院認為判處的刑罰起到了警示作用,不執行刑罰不會再犯,可以宣告緩刑。法院在宣告緩刑時,應特別考慮其性格、履歷、犯罪情節、事後態度、生活狀況以及緩刑對他的影響”;客觀上講,是犯罪分子作案後的行為。總之,在適用緩刑時,確保適用緩刑後不會再次危害社會是犯罪分子的關鍵要素,正如俄羅斯刑法典第73條規定:“法院在判處緩刑時,應當考慮犯罪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身份,包括減輕情節和加重情節。”判斷犯罪分子在適用緩刑後是否會再次危害社會的依據是其自身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

(3)適用緩刑的形式條件。緩刑適用的形式條件是指緩刑的適用方式。目前大多數國家判處緩刑的方式是:判處壹定年限自由刑,宣布緩刑若幹年(1至5年)。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犯新罪的,不再執行原判自由刑。還有國家宣告緩刑,必須在自由刑執行完畢後進行,或者緩刑作為刑罰由法院直接判處。我國屬於前壹種方式,法院在宣告緩刑的同時確定適當的考驗期。我國《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壹年以上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這可以說是緩刑的正式條件。緩刑與免除刑事處罰的區別在於,緩刑在壹定期限內仍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即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犯新罪的,原判刑罰不予執行。另壹方面,在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罪尚未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前罪和後罪所適用的刑罰。此外,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4)緩刑適用的限制。緩刑適用的限制性條件是指法律明確限制緩刑適用的情形。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只有在罪犯不是累犯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緩刑。這可以說是緩刑的限制性條件。這主要是由於累犯主觀惡性大,適用緩刑不利於其教育改造,所以無論其刑罰輕重,都不能適用緩刑。現在世界各國刑法典壹般都把累犯規定為排除緩刑。例如,法國《刑法典》第132-30條規定,緩刑不適用於犯罪前五年內因普通法中的重罪或輕罪被判處監禁或監禁的自然人,或被判處40萬法郎以上罰金的法人。[8]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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