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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清單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又稱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浙江省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用人單位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浙江省實施國務院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的修訂後的《條例》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主要參考法律法規。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條例:《浙江省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國務院《關於若幹問題的通知》

具體補償項目和標準

(1)醫療費用

1.要求: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1、2、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需要到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

(2)住院夥食補貼

1.標準:按各統籌地區規定的標準支付(原則上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5%確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浙江省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國務院第八條若幹問題的通知》;

4.備註:浙江省社會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3)交通和住宿費用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的標準支付(原則上參照用人單位統籌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的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後,工傷職工在統籌地點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浙江省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國務院第八條若幹問題的通知》。

4.備註:浙江省社會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4)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到簽訂工傷康復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

(五)輔助器具費用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的標準支付。

2.要求: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結論、醫療診斷證明和相關病歷資料向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配置確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6)帶薪停工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按月發放。

2.要求:壹般帶薪停工時間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7)護理費用

1.標準:帶薪停工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要求:帶薪停工期間生活不能自理。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8)生活護理費

1.標準: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2.要求:工傷職工被評定為傷殘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浙江省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國務院第九條若幹問題的通知》。

4.備註:生活護理費從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後的次月起調整。

(九)壹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本人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本人21個月工資;享受月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持勞動關系,辭去工作。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浙江省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國務院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第九條。

4.備註:壹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參照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以要求壹次性工傷待遇。

(十)五、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1)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五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2)殘疾職工本人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壹次性領取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30個月,六級傷殘25個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30個月,六級傷殘25個月。

2.要求: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會安排適當的工作。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浙江省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國務院第五條若幹問題的通知》。

4.備註: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不足5年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發放,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年減少20%;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工傷職工,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壹)七至十級傷殘補助金。

1,標準:(1)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2)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按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領取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10個月;八級傷殘為7個月;九級傷殘為4個月;十級傷殘為2個月;獲得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10個月;八級傷殘為7個月;九級傷殘為4個月;十級傷殘為2個月。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浙江省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國務院第五條若幹問題的通知》。

4.備註: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不足5年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發放,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年減少20%;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工傷職工,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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