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死者之子沈先生介紹,65438年2月16日,其父在武漢市東西湖區興工六路行駛。正常綠燈通過東西湖大道路口時,壹輛120的救護車闖紅燈,高速撞上副駕位置,導致車輛失控撞斷護欄落水。
27日晚,沈先生將父親的屍檢報告發給大河報、河南視頻《看見》記者,屍檢鑒定顯示,被鑒定人沈某某符合溺亡條件。
對於此事,北京安建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表示,根據道路交通規則,救護人員也有救助交通事故的義務,如果不積極救治也應承擔責任。
120闖紅燈事故致六旬老人溺水身亡,家屬質疑“身敗名裂”
“我父親今年60歲了。當時他壹個人在車上。120被闖紅燈了。父親被車撞後,壹秒鐘就掉進了溝裏。行車記錄儀拍的很清楚。”
沈先生向記者提供了事發時行車記錄儀的視頻。其中,記錄儀前視畫面顯示,12、16、11時,沈先生父親駕駛的汽車正常通過路口。當綠燈倒數到10秒時,汽車突然失控,沖向左側,落入水中。與此同時,壹輛120的救護車突然撞在行車記錄儀背面,車身上印著“東西湖急救中心”字樣,隨後空中散落著許多汽車碎片。
沈先生說,他在交警隊查看了路口的監控視頻,發現事故發生後,有司機、醫護人員等五六個人下了120救護車。他們第壹時間去檢查救護車的受損情況。父親駕駛的車輛落水後十幾分鐘內,沒有人上前施救。直到事故發生34分鐘後,消防人員趕到現場,花了2分鐘徒手救人,而此時,他的父親
“有救人的黃金時間。前十分鐘有五六個人什麽都沒幹。那是壹條命!”
沈先生告訴記者,父親落水的地方水不深。事發後,他和哥哥去測量了壹下,發現最深的地方大概有米。如果現場救護人員能及時搶救,我父親可能還有壹線生機。
根據沈先生提供的死亡醫學證明,其父沈某某死亡原因為溺水(車禍所致),死亡日期為65438+65438年2月+2022年6月。
27日晚,沈先生拿到了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其中其父親的屍檢鑒定顯示,被鑒定人沈某某符合死亡前溺水的條件。
另壹份120駕駛員楊某某的血液檢測報告顯示,楊某某血液樣本中未檢出乙醇,其含量為0mg/10mL。
沈先生稱,事發後,他和家人曾於65438+2月19前往東西湖人民醫院討要說法,但被醫院推脫。
“醫院目前的態度是撇清關系。我們去了醫院辦公室。壹位林姓醫院領導表示,120急救中心與醫院不是壹個主體。救護車由急救中心統壹負責,醫院是分開的。但我從交警隊了解到,事故搶救車屬於東西湖人民醫院。”
據@新黃河報道,武漢120急救中心負責人常表示:“我們不會推卸責任。接下來怎麽辦,需要等交警的責任認定書出來後再決定。”對於救護人員是否未盡到救助義務,常並未正面回應。“我現在不能回答妳。”
律師:如果涉及到不積極治療的問題,妳也要承擔責任。
特種車輛在執行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20救護人員在此次事故中是否沒有積極施救?
對此,北京安建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表示,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救護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只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必須鳴警、標誌燈,同時“確保安全”,才能闖紅燈。
周兆成律師表示,本案目前交通事故爭議的焦點是救護車是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通過路口。救護車在執行急救任務並發出警報的情況下,通過路口時已盡到基本註意義務的,可以闖紅燈通過,不承擔責任,由死者承擔責任。
但如果救護車沒有註意路況,導致受害人車輛來不及避讓時發生事故,救護車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如果受害人也有責任,責任比例要分。
同時,周律師表示,在救護車有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向救護車所屬單位主張賠償,因為救護人員是在執行工作任務,屬於職務行為。
而對於此次事件,120救護人員是否沒有積極施救。周律師表示,案件發生後,救護人員會處於兩難境地。壹方面,履行救護車的職責,需要及時把車上的病人送到醫院。另壹方面,根據道路交通規則,救護人員有義務對交通事故進行救援。
周兆成律師說:“本案事故導致被害人落水,意味著被害人面臨迫在眉睫的生命危險。在自己無法直接救治的情況下,救護人員要第壹時間向周邊詢問或報警求助,並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對於救護車上的病人,也要爭取時間送醫院治療。也就是說,救護人員在繼續送醫救治的同時,對於無法自救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應盡快撥打110向周圍人或消防部門尋求救治。否則可能會涉及到不積極處理的問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