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共遊泳池,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各類室內、室外人工遊泳池和遊泳池(以下簡稱人工遊泳池),以及位於江河、湖泊、海洋等開放水域的天然遊泳池(以下簡稱天然遊泳池)。
公共遊泳場所分為公共遊泳場所和營業性遊泳場所。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遊泳場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工商、價格、安全監管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公共遊泳場所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農村公共遊泳場所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的公共遊泳場所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經費,依法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第五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集資辦* * *遊泳場所。
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向公眾開放遊泳場所。第二章建設和開放第六條公共遊泳場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共遊泳場所建設、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第七條開設人工遊泳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空氣質量、水質和環境衛生符合國家標準;
(二)設置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廁所、衣物儲藏櫃、池水消毒設備和足浴消毒池;
(3)遊泳池深、淺水區有明顯的警示標誌或隔離帶,淺水區水深應不超過1.2m;兒童遊泳池深度應不超過0.8米;
(四)水面面積小於250平方米的遊泳池,應當設置至少兩個救生觀察平臺;水面面積250平方米及以上的遊泳池,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下,增加1救生觀察平臺。救生觀察平臺的高度不小於1.5m;
(五)水面面積小於500平方米的遊泳池,應當至少設置兩部進出池自動扶梯;水面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遊泳池,應當至少配備4部自動扶梯;
(六)配置能夠有效使用的救生設備;
(七)遊泳池水面照度應符合國家標準。遊泳池夜間開放時必須有足夠的應急照明設施;
(八)配備廣播設施、安全警示標誌、水質檢測結果和水溫公告欄;
(九)按照國家標準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的人工遊泳場所對外開放,應當安裝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設施設備。第八條開辦天然遊泳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水質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二)在圍擋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網和安全警示標誌。按照壹定的水深範圍在水面上設置不同顏色、顏色鮮艷的浮標,並有告示說明它們所代表的水深範圍;
(三)設置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廁所、衣物儲藏櫃、監控(指揮)臺、通訊設施和廣播設施;
(四)配置救生艇(艇)和其他與遊泳場所相適應的救生設備;
(五)有天氣預報、水質檢測結果公告欄。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血吸蟲病流行區、衛生防護距離內的工礦企業或有釘螺潛伏的地區,不得開辟天然遊泳場所。第九條申請經營公共遊泳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高風險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申請。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運動項目、擬設立的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和經營場所等內容。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體育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體育設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說明材料;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印制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遊泳運動員)、救生員證書及復印件;水質管理員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六)安全制度和措施的書面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遊泳場所經營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書面材料和實際情況進行核對,並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頒發高風險運動項目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