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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甲供材料結算糾紛律師函》

材料費是建築工程中建築材料和周轉材料價格的總稱,根據提供方不同壹般分為甲供材料和乙供材料。筆者在這裏重點討論甲供材料的問題,由此產生的問題很多,可以說牽壹發而動全身。例如,由於甲方提供的不合格和延期的材料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工期延誤,壹般由業主負責..如果承包人有義務核實材料的質量,但沒有核實或核實後沒有提出異議,承包人也應對質量有缺陷的材料造成的質量問題負責。但在本文中,筆者重點關註的是甲方提供的資料可能引發的結算糾紛..

眾所周知,“甲供材料”又稱甲供材料,是建築行業使用的壹個術語,是指在施工過程中,由發包人按照協議和工程進度計劃購買並供應給承包人的材料。雙方結算時,這部分材料的費用不計入結算總價。具體來說,甲供材料計入工程成本後,在確定應付款項時應扣除甲供材料。根據第3條。2.2013版清單計價規範1:“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下簡稱甲供材料)應按本規範附錄L.1的規定填寫在招標文件中的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清單中,註明甲供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和數量..承包商投標時,甲方提供材料的單價應包含在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中。簽訂合同後,發包人應扣除甲方提供的材料金額並拒絕支付。”

司法實踐中,涉及甲供材料的工程價款結算爭議主要有兩點:壹是甲供材料金額與定額金額或施工圖內容不壹致的結算爭議結算。實際上,甲方自己提供的材料的實際消耗量需要在施工合同完成後才能確定。這也導致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時,承包人領取的數量與規定的工程定額數量或通過施工圖計算的建築材料數量嚴重不符,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是否應扣除兩者差額產生爭議。根據《2013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10.3.5:“發包人提供的材料金額按發包人提供的單價和數量從進度款中扣除,並計入本期應扣除金額。”根據該規定,簽約雙方只需在結算時匯總簽約方的數量,即可得到甲供材料的消耗量..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此類糾紛,關鍵問題是確定材料的實際消耗,但材料的消耗是壹個動態的過程,需要壹個節點的終止才能最終確定。但甲供材料款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是施工合同的要素之壹。因此,對於此類糾紛的解決,司法實踐總結出以下原則:壹是符合性原則,即應審查施工合同、招標文件及其他相關約定方式,對甲方提供的資料進行計算核實;二是根據行業管理原則,雙方無約定的,可在工程定額和施工圖內容之間選擇,按照行業慣例計算相應損失,並與承包方實際金額進行比較,在工程價款結算時予以扣除。最後,遵循合理性原則,即如果承包商能夠證明建築材料的使用量因施工過程中的意外事故而有所增加,那麽相應的部分將被納入合理使用。

第二,甲供材料扣價爭議的解決..通常情況下,如果有甲供材料,工程價款結算時根據承包人的投標報價確定建設工程的工程總價,然後在扣除甲供材料價款後,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由於工程價款構成的特殊性,在工程定額規則中對建築材料的價格計算了相應的費用和稅金,沒有單獨列出甲方提供材料的采購價格,導致結算雙方產生爭議,即擬扣除的甲方提供材料價格是否包含稅費。

對此,司法實踐中普遍的觀點是,無論是甲供材料還是乙供材料,只是建築材料的采購主體不同,其造價性質並無區別。甲供材料作為取費基數參與工程費用的計算,因此甲供材料對應的工程取費應歸承包商所有,不得扣除。同時,根據稅收的合法性,甲供材料對應的稅收是國家征收的,所以這部分稅收由誰繳納決定了工程造價中是否扣除甲供材料對應的稅收。從工程實踐來看,施工單位已對發包人提供的建築材料金額進行了納稅,這部分納稅義務應轉移給發包人,因此這部分稅款不應在工程價款結算時扣除。

甲供材料結算糾紛畢竟還是施工合同糾紛的壹部分,依然遵循“有約定就按約定”的原則,再次凸顯了建設工程合同的意義,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行為規則,也是司法適用的裁判規則。建設項目的施工合同是面向未來的、前瞻性的。當然,也可以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協議方式對合同進行變更、補充和完善,使其充分發揮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的功能,解決糾紛,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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