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鳳山的女兒朱和齊是夫妻。朱於2016年6月提出離婚訴訟,與齊分居。朱帶著女兒和朱鳳山夫婦壹起生活。齊不同意離婚,就經常去朱鳳山家鬧。4月4日,在吵鬧過程中,齊將朱鳳山家的窗戶玻璃和朱某的汽車玻璃砸碎。
為了防止齊再次進入院子,朱鳳山將院子壹側的小門反鎖,並將鐵窗焊死。5月8日22時許,齊某酒後駕車至朱鳳山家,試圖通過小門進入院子,未果後對著大門口大喊。朱不在家,只有朱鳳山夫婦在家帶孫女。朱鳳山將情況告知齊國,齊國不肯罷休。朱鳳山分別打電話給鄰居和齊的哥哥,讓他們勸齊離開。
在鄰居的勸說下,齊某駕車離開。23時許,齊乘車返回,站在車引擎蓋上,搖晃著爬上院子大門,欲強行進入。朱鳳山手持鐵叉後報警。齊爬上院墻,向墻上的朱鳳山扔瓦片。
朱鳳山躲到壹邊,從屋裏拿出壹把殺羊刀防備。然後齊跳進院內,赤手空拳撕扯朱鳳山。朱鳳山捅了齊的胸口。朱鳳山見齊受傷,打開門,警察隨後趕到。齊因主動脈、右心房、肺被穿刺致急性大出血死亡。朱鳳山在案發時報警,案發後在現場等待警方將其抓獲,屬於自動投案。
壹審階段,辯護人提出朱鳳山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公訴人認為朱鳳山的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壹審判決認定,根據朱鳳山與齊某的關系及具體案情,齊某的違法行為尚未達到朱鳳山持刀捅刺必須自衛的程度,朱凡山的行為不具有防衛過當的性質,不屬於防衛過當:朱鳳山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於自首。對朱鳳山以故意傷害罪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朱鳳山以防衛過當為由提出上訴。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二審當庭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朱鳳山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朱鳳山的上訴理由成立。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定朱鳳山持刀殺害被害人,屬於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應予支持。撤銷審判判決的量刑部分,判處朱鳳山有期徒刑七年。
檢察機關二審審查認為,朱鳳山及其辯護人防衛過當意見成立,但壹審公訴及判決未發現不當,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應予糾正,並據此當庭發表意見。
主要意見和理由如下:壹、齊某的行為屬於正在實施的違法侵權行為。齊某和朱某已經分居,齊某當晚的行為在時間和方式上明顯不屬於探望孩子。因此,朱鳳山拒絕進入醫院後,搖晃、攀爬大門、跳入醫院,屬於非法侵入住宅。齊先扔瓷磚後撕瓷磚,侵犯了朱鳳山的人身權。
齊某的這些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次,朱鳳山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齊的行為,從吵鬧到侵入民宅、人身傷害,呈現出不斷升級的趨勢,具有壹定的危險性。在被勸退後,齊再次返回,並堅持在半夜實施侵害。違法行為具有壹定的緊迫性。朱鳳山先是找人勸說,然後報警求助。他從來沒有打算和齊國打仗,事先準備工具也是為了防禦,所以他的反擊是有道理的。
第三,朱鳳山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齊某來鬧事、滋擾的目的是不願意離婚,希望與朱某和好,繼續生活在壹起,與離婚後報復的行為有很大區別。齊某雖實施了拋瓦、撕扯行為,但整體上仍在滋事範圍內,對朱鳳山人身權利的侵害仍屬輕微,對朱鳳山及其家人的身體健康或生命沒有明顯的危險。
朱鳳山已經報警,還有繼續機動、安撫、等待的余地。但他卻選擇在撕扯過程中用刀直接刺向齊的要害部位,最終造成齊重傷死亡的巨大傷害。
總體來看,朱鳳山的防衛行為在防衛措施的力度上沒有必要,防衛結果與所保護的權利相比也有較大差距。應當認為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該款規定的情形通常稱為“防衛過當”,重大損害是指造成行為人死亡、重傷的後果。造成輕傷及以下傷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根據被保護權利的性質、不法侵害的強度和緊急程度綜合衡量,防衛措施沒有必要,防衛強度與侵害程度的比較也有很大差異。
司法實踐中,重大損害的認定容易把握,但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則相對復雜。所以要根據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時機、環境等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朱鳳山為了保護房屋的安寧,避免可能的人身傷害,對防衛和侵害的性質、手段、力度和結果進行了綜合判斷。
民間舉盾引發的案件極其復雜,涉及防衛性糾紛的案件,應當堅持合法審慎的原則,做出準確的判斷和認定,引導公民理性和平解決糾紛,避免在糾紛中不必要地使用武力。
針對實踐中常見的情況,我們可以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要做壹個整體的判斷,即從對錯中分清前因後果。根據查明的事實,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應當依法作出認定,不能只憑結果,也不能因為給盾壹個權宜之計等因素而不定或不敢定;
第二,對於近親屬之間的不法侵害,必須結合具體案件更加嚴格地限定防衛強度。
第三,被害人是否有過錯,是否從事不法侵害,應當通過詳細審查和補充調查,準確區分和認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必須高度重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於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意見。意見成立的,應當及時采納或者支持,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