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政法委司法救助調研報告1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就是要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即經濟更加發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進步、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人民生活更加富裕。近年來,我縣明確提出了解放思想、推動科學發展、全面建設和諧上饒縣的目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壹個不斷解決社會矛盾的持續過程。要全面建設和諧上饒縣,就要更加積極地正視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有效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我縣實行了縣委書記接訪制度、信訪維穩化解責任制度。在鎮(鄉、街道)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公共服務中心,安裝了視頻監控系統,開展了“十戶聯防”試點。通過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大量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大部分信訪問題化解在基層。但仍有大量涉法涉訴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主要是涉法受害者的合理訴求沒有得到合理解決,致使壹些受害者不僅對政法機關和基層黨委政府失去公信力,還因無奈而對其產生憤怒,從而信“訪”而不信“法”,信“上”而不信“下”,遇事不通過法律尋找“藍天”。為了使受害者得到合理補償,提高政法機關和基層黨委政府的公信力,有效化解涉法受害者的矛盾糾紛,需要建立司法救濟機制,幫助受害者在生活上得到幫助,在思想上得到安慰,從而減少社會對立,促進全縣和諧穩定。
壹、涉法涉訴案件需要司法協助的。
20xx年縣公安局集中辦理的32起涉法案件中,有9起需要通過救助基金渠道徹底解決;縣法院自20xx年以來處理的44件信訪案件中,有近壹半需要先救助,才能制止。在這些需要救助的案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後,當事人以非正常的上訪行為實現了自己的訴求。如傅、陸茶花、周茂林、許勝平、黃清華、羅泉、程子道(余俊超)、張、余鶴華等。,這些人的非正常越級上訪,不僅給我縣帶來了極大的不良影響,也讓當地政府在穩定和接待上訪群眾上花費了大量的人力和財力。如我縣48個鎮的老年非正常進京人員(下崗職工)於20xx年8月30日晚在茶亭鎮下沛村被當地群眾當作小偷抓起來,然後綁在村後的竹山上進行群毆,致程重傷,當場死亡。公安刑偵立案偵查,抓獲7名已被毆打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反復縝密偵查,最終偵查結果無法認定造成死者死亡的致命兇手,導致檢察院不僅拒絕逮捕犯罪嫌疑人,而且對死者的賠償也難以確認,只能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為此死者家屬不理解調查結果,強烈要求公安機關確認毆打丈夫致死的兇手是誰,並拒絕火化遺體。此外,由於他的疾病和年幼的孩子,他的生活極其困難。多次去省裏、去北京非正常上訪,被列入中央聯席會議移交的案件。2006年6月,新調入的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小對這起涉法信訪高度重視,親自閱看案卷,反復耐心做信訪人思想工作,協調縣民政局將信訪人及其子女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下撥5.5萬元解決屍體冷凍火化費用。最後,請願人葉玉仙的想法被融化,案件被停止。又如申請人黃子萬、於小友與被執行人姜、廖興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申請人黃子萬之子黃元平、於再洲之夫葛福祥均在事故中死亡,該案於20xx年10月24日立案執行,65438。但縣法院因為被執行人常年逃避債務,用盡了壹切執行手段,至今仍無效果。現申請人黃子萬年老體弱(現已70歲),妻子也年老多病,兒媳婦離家出走,留下年幼的孫子孫女贍養,家庭生活異常艱難。另壹位申請人蕭玉也有類似的家庭情況,急需解決目前的實際困難。又如申請人黃與被執行人黃故意傷害案(刑事附帶民事糾紛)。申請人黃是家中主要勞動力,現因眼部受傷失去部分勞動力,母親年事已高。由於兒子眼睛還需要治療,她不得不四處籌集藥費,家庭生活拮據,急需法院實現她的債權。但由於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逃離家庭,案件長期難以執行,當事人也產生了不良影響。尤其是。案件長期未破案,或者犯罪嫌疑人長期在逃,被害人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者部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缺乏必要的醫療費用導致生活難以維持,或者被害人死亡造成家庭生活重大困難,被執行人確實無力履行,導致被害人涉訴上訪的。
“以人為本,關愛民生”是我們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的根本指導思想。為了減少困難被害人涉法信訪的發生,應該通過法外親情和經濟補償來撫慰被害人的思想,保障被害人的生活。這就要求我們進壹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立司法救助基金,解決積壓案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杜絕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群眾合法權益、創建平安縣的重要舉措之壹。除了法律援助,還必須實施經濟援助。而設立救助基金是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有效途徑。因此,救助基金應該建立長效機制。但建立救助基金的關鍵是資金。我們縣目前沒有專門的救助基金,只是針對個別案件,是針對大案、疑難案件的。如果其他案件得不到有效解決,就有可能演變成像傅、這樣的案件。所以僅限於執法單位或執法單位領導集資。問題有:第壹,我縣還是老區貧困縣,財政緊張,政法部門經費短缺。二是不納入財政預算。第三,沒有獲得民政部門和社會的幫助。
三、對司法救助對象的要求及救助基金的設立和運用
1.建議救助對象暫時限定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因被侵害而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和醫療費用,無法維持生活的壹方。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因法外合理原因,法律途徑確實無法獲得救濟,且其生活確實困難,需要立即救助的;另壹類是進入執行程序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或者其他涉及農民工、殘疾人、退休職工、低保戶、下崗職工等弱勢群體的執行案件。法院執行的法律手段已經用盡,被執行人因暫時無財產可供執行,生活特別困難。救助的項目和範圍主要包括急救費用、必要的生活補助和醫療費用等。,但每項資助的金額應有明確的限額。
2、司法救助基金的設立、籌集、管理和使用。設立司法救助基金:設立基金組織,設在政法委,由財政、民政、監察、信訪、政法等部門的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資金來源:壹是上級政法轉移支付資金的提取;第二,地方財政支持;第三,地方民政救助;四是從罰款、罰金、起訴費等預算外資金中按壹定比例提取;五是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由政法委統壹管理,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堅持量入為出,公開公平,嚴禁擠占或挪用。使用程序可參照《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案件司法協助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進壹步加強司法救助的輿論引導
經濟救助只面對少數弱勢無助群體,改變現狀的有效途徑是加強法律意識。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體系日益復雜,法律事務日益專業化。目前,我國仍有壹定數量的人文化素質低,法律知識缺乏,這必然會影響法律在實踐中的運行。這是壹個無法回避的矛盾。壹要完善法律援助網絡。司法部門要嚴格執行法律援助規定,建立配套工作制度;拓寬救助領域,降低救助標準,提高救助質量,逐步實現“應扶盡扶”;公檢法部門應當建立法律咨詢制度,及時為相關人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同時,要把法律援助延伸到鄉鎮(街道)、消費者協會、殘聯、職工和女青年,設立法律援助站;擴展到所有社區,建立援助分站。二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深入開展各種普法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實現全社會崇尚法律、依法辦事的目標,是法律援助的目的之壹。三要正確引導宣傳輿論。壹方面,各政法部門要加強與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的聯系,積極提供懲惡揚善、見義勇為的新聞素材;另壹方面,教育、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現代媒體要切實增強社會責任感,正確引導輿論,普及法律知識,弘揚社會正氣,為維護社會主義和諧穩定做出貢獻。
研究項目負責人:
李康平(縣委政法委副書記、縣綜治辦主任)
研究課題協調員:
尹立新(縣委政法委副書記)
負責人:
朱繼標(縣委政法委幹部)
縣委政法委司法救助工作調研報告第二部分為切實解決涉訴信訪案件執行人急需解決的基本生活困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體現民事司法宗旨,xxxx省金溪縣人民法院積極依靠各級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通過司法救助緩解當事人燃眉之急。2013年2月以來,對7起案件12人給予司法救助,總金額28.3萬元,結案7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但在實踐中,壹些申請執行的人因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沒有得到司法救助,陷入困境。他們經常去法院和政府部門上訪,糾纏他們,降低了執行效率,損害了司法公信。筆者現從壹個案例出發,簡要分析司法救助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
壹、執行案件(蔣某某、徐某華、徐某峰申請執行楊某某、黃某某職工賠償糾紛壹案)
5438年6月+2008年2月,被執行人黃將其自建房的墻面粉刷承包給被執行人楊,被執行人楊聘請徐與其共同粉刷墻面。同年,65438+2月11日,徐不慎踩在腳手架上摔倒在地,但第二天經搶救無效死亡。同年65438+2月65438+6月,徐某親屬姜某某等三人起訴至金溪縣人民法院。2009年3月2日,法院判決楊某某、黃某某分別賠償蔣某某等三人各項損失66091.5元、15530.5元。2009年4月28日,姜某某等三人向該院申請執行。
執行法官受理執行案件後,依法向楊、黃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因第二名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陷入僵局,姜某某等3名申請執行人多次到醫院、政府部門上訪。2010至2011期間,執行法官從被執行人黃的賬戶中扣劃保證金6200元。由於被執行人楊患有心臟病,家庭困難,醫院無法對其進行司法拘留治療。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楊外出打工,找不到下落。姜等3名申請人的賠償款未能全部執行完畢,執行陷入困境。
面對執行困境,執行法官壹方面積極向縣委、縣政府和政法委匯報執行進展和困難,爭取政府資金支持;另壹方面,積極與姜戶籍所在地鎮政府、民政部門溝通協調,為姜辦理低保,解決其燃眉之急。在執行法官的努力和省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今年6月5438+10月65438+7月,姜某某等3人終於拿到了4萬元救助金,並自願簽訂了停止訪息訴訟、放棄部分債權承諾書的協議。該案通過司法協助成功解決。
第二,司法協助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司法救助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
1,救助範圍小。司法援助的訴訟理由是狹隘的。通常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執行人是司法救助的對象,要求賠償的金額較大。很少有其他類型的案例需要幫助。
2.援助金額有限。實踐中,法院按要求上報的案件金額很大,但最終獲批的只有3-5萬元,甚至更少。因為補償實際上並沒有到位,被執行人往往在救助金用完之後還繼續上訪。
3.救援數量有限。司法救助通常由各級黨委、政府、政法委發起,案件由法院上報。司法協助的次數是壹年壹到兩次。然而,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在不斷增加,需要司法援助的案件數量遠遠不能滿足有需要的人。
4.救助金發放周期長。壹般情況下,各級黨委、政府、政法委向法院發文件,法院將案件材料報救助機構審批。審批通過後,救助機構將救助金劃撥到被救助人所在政府的財政賬戶或法院賬戶,再由法院支付給被救助人。從發放救助文件到被救助人領到救助金,少則壹兩個月,多則半年,影響了救助效率。
三。關於司法協助的建議
1,擴大司法救助範圍。司法實踐中,僅將賠償金額較大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為司法救助對象,部分金額較小、被執行人生活困難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未得到有效救助。實踐中,存在大量數額較小、被執行人生活困難的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案件,激化了社會矛盾,影響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凡是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被執行人生活困難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都應納入司法救助的對象,讓更多有需要的人得到救助。
2.增加援助金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被執行人,應當根據申請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標的物予以救助,使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在法院執行到位後得到全部或者基本實現和返還。
3.建立司法救助常態化機制。法院不定期向黨委、政府、政法委等部門申請司法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七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開展司法救助。
4.縮短援助資金支付周期。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材料壹經審核通過,救助資金在十個工作日內轉入專用賬戶,及時發放到申請人手中,讓困難群眾盡快享受到司法救助的溫暖。
5、建立司法救助基金組織。由政府主導,國家財政專項撥款,吸收社會捐贈,彌補司法救助基金的資金缺口。把司法救助作為政府支持、社會協助的長期社會公益事業,在政府主導的同時,充分調動社會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