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種植質量30%或者違規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直至消除違法狀態。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對機動車超載或者非法運輸的處罰規定。
我們從無數交通事故的教訓中清楚地看到,機動車超載或者違規運輸。無論是客運超載還是貨運超載。表面上看,多拉幾個乘客或者多運壹噸的貨物,對機動車不會有什麽影響。畢竟是鋼鐵做的,所以人們往往受利益驅使,不在乎超載。盡可能多拉。如果重量超過壹定程度,鋼制的機動車部件就會扭曲變形,造成車毀人亡。更何況機動車本身對不同重量的操控能力也不壹樣。如果超過了壹定的程度,它就無法控制自己的運行。所以每壹輛機動車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功能,都有其核定的載重質量和載客量。這方面要培養尊重科學、崇尚理性的精神,嚴格按照核定的承載量和人數運營。
上路行駛的機動車不得超載,還要遵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壹系列規定,如不得客貨混運,客車內不得有易燃易爆危險晶體,運輸燃油、化工原料等可能汙染環境的危險品要有經有關部門認證的專用裝載設備,有些運輸要提前報批。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共安全。有些人往往看不到違章潛伏的巨大危險。事實上,近年來曾發生過使用改裝機動車裝載危險化學品,嚴重超載翻車,導致全車含砷化工原料傾倒入河的險情。這些事故影響的可能不是少數人,而是全流域數萬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因此,本條規定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規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直至消除違法狀態。
法律之所以規定扣留機動車直至違法的強制措施,是因為長期以來,壹些地方的交通執法部門為了給本部門創收,對違法車輛進行罰款。只要繳納了罰款,違法超載車輛就沒有出岔子,這樣的安全隱患繼續在道路上行使,繼續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巨大威脅,處罰的目的始終達不到。車主往往通過計算超載獲得的利潤與罰款金額的差額來獲利,他們會承擔超載的風險。他們抓不到就大賺壹筆,抓到就大賺壹筆,違法成本不高;目前法律規定,超載機動車被扣留直至違法狀態消除的,可以不再罰款放行。而是首先要消除機動車的違法狀態,減輕超載車輛的重量。違法車輛應按規定方式運載,直至違法狀態消除。這樣,交通安全的隱患才會逐壹消除,才能真正達到懲治違法違規行為的目的。
還需要註意的是,壹些運輸單位的超載是由於單位負責人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而強迫司機這樣做。因此,為了從根本上有效制止超載行為的發生,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該條規定,對屢次超載且經處罰後拒不改的運輸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