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三。新媒體中眾多媒體作品的法律保護多媒體作品的法律歸屬現有版權作品的授權IV。對新媒體相關傳播權的限制
(1)合理使用
(2)合法許可的發達國家對新媒體版權的保護
世界各國根據各自不同的立法體制,也選擇了不同的方式來處理條約中的新權利。例如,意大利、澳大利亞、日本和歐盟各國都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來規定公眾傳播權的具體權利內容和保護方式。
伯爾尼公約和互聯網條約
中國新媒體版權保護法律法規
1.新媒體著作權的著作權法立法進程
65438-0990年我國頒布的著作權法是我國著作權保護的基本法。1991年,我國頒布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作為著作權法的補充法律文件。從65438年到0997年,我國開始修改著作權法,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增加了壹個數據庫。
2.中國新媒體版權保護的司法實踐
省略
新媒體作品人身權保護,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維護作品完整權、新媒體作品財產權保護權、復制權、發行權、傳播權、發表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壹些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協調作者與公眾關系、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壹些國家針對不同種類的作品建立了許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比如美國電影協會、版權結算中心(CCC)、英國表演權協會(PRS)、日本文學藝術版權保護聯盟等。
新媒體版權保護的國際化
新媒體中的數字信息在計算機網絡中可以很容易地在世界範圍內傳播和使用,國家和地區的界限在網絡中逐漸淡化,這只是法律界早就認可的物權的實用性。亞性化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版權作為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國內法的範疇。各國保護信息產品的標準和水平差異很大。這種法律沖突會導致網絡侵權和執法主體的不確定性,必然會阻礙智力成果的傳播和使用,挫傷網絡信息資源開發者的積極性。
在美國的壹個案例中,通過技術手段嚴格解釋了法律管轄權,避免了不同國家法律之間的沖突。但是,技術手段並不能避免所有的法律沖突,它只能是法律規則的補充,而不能取代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解決法律沖突的根本途徑在於完善和發展現有的沖突法規。
“安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著作權侵權案件發生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僅提供空間服務,不制作網頁內容的情況下,如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獲知侵權,有義務刪除,否則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沒有存儲在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上,以及是否告知應當刪除哪些內容,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包括兩個部分,即“通知-撤下程序”。“避風港”原則也被應用於搜索引擎、網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領域。
“紅旗”原則是“安全港原則”的壹個例外運用。“紅旗”原則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事實是明顯的,像紅旗飄揚壹樣明顯,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能假裝看不見,或者以不知道侵權為由推卸責任。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不容易鏈接,即使權利人沒有發出通知,也應當認為鏈設定者知道第三人侵權。技術措施的定義
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是指著作權人主動采取的能夠有效控制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使用,有效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防止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的設備、產品或者方法。
技術措施的類型是根據其用途分類的:第壹,控制進入作品的技術措施;第二,控制作品傳播的技術措施;第三,識別未經授權作品的技術措施;第四,制裁未經授權使用的技術措施。按手段分類:訪問控制技術、密碼技術、數字水印技術。DRM技術
數字版權管理(DRM)是壹種保護新媒體內容的面對面未授權播放和復制的方法。主要是保護內容提供者對數字作品的非法利益和使用。DRM技術對數字內容進行加密,添加使用規則並保護數字內容。其使用規則可以確定用戶是否滿足瀏覽數字內容的要求,並可以防止內容被復制或限制內容的瀏覽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