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壹)侵犯森林的概念
森林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等森林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侵害森林資源或者森林經營秩序,依照森林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森林法》規定以外的非法涉林行為,如放火毀林、盜竊或破壞林區生產設施、偷獵野生動物等。,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追究。
(2)侵犯森林的類型
1.非法伐木和砍伐森林
(1)盜伐樹木
(1)盜伐林木的種類。
違反森林法和其他森林法律、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
A.擅自采伐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包括依法由他人承包經營的林木)。
B.擅自砍伐他人留在山上的壹片林木的行為。
C.擅自砍伐國家所有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
D.違反主管部門核發的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采伐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管理的荒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
(2)非法采伐的法律責任。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砍伐樹木
(1)砍伐森林的行為類型
A.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並發給采伐許可證,擅自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管理的或者留在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
B.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反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法,擅自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管理的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本人保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權屬不清的樹木。
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解決前,應當確定林木權屬,並根據具體情況追究法律責任。根據濫伐林木的理論,很難確定林木的所有權。
(3)毀林的法律責任。
A.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B.拒不補植或者補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植,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C.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非法砍伐和毀壞珍貴樹木。
違反森林法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濫發林業許可證
(1)主體
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基層政府及其工作人員。
(2)行為
(壹)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
(二)超越權限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出口批準文件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
(3)法律責任
由上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改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
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買賣、偽造林業許可證
(1)買賣林業許可證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出口批準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並處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偽造林業許可證的行為
偽造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出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非法獲取非法砍伐和濫伐的樹木。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非法收購林木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林地活動毀壞樹木
(1)復墾和采礦活動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取土、采砂、采脂等活動,造成森林和林木毀壞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並處毀壞株數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砍柴和放牧活動
違反森林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采伐林木、放牧,造成森林、林木損害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
(3)代為補種
拒絕補植樹木或者補植的樹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植,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7.未完成的重新造林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放采伐許可證,直至更新造林任務完成;情節嚴重的,林業主管部門可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8.森林管理人員的職責是違法的。
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的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