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公司在國家政策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合法經營,保護公司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公司內部合同管理,減少經濟糾紛,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公司與下屬公司簽訂的商品購銷和貿易經濟合同,其他合同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合同的內容要求
第壹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司利益。
第二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等價有償的原則,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
第三條為保證經濟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禁止隨便攜帶空白合同或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票據。如有需要,須經主管業務的副總經理批準並辦理領取手續,使用後經核對無誤後,辦理註銷手續。
簽訂合同的要求
第四條公司的壹切經濟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為便於管理,公司的經濟合同應統壹編號,壹式五份。合同簽訂後,除向對方交付必要的復印件外,主管業務的業務員應留底,並送合同檢查員、業務主管部門、財務部門各壹份存檔。
第六條所有經濟合同原則上應采用公司制定的標準合同。業務人員必須對格式合同的條款有全面正確的理解,並明確標註所選用的條款和未使用的條款,避免產生誤解。
第七條訂立經濟合同前,應當認真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授權和資信情況,並將上述資料書面存檔。
第八條合同的關鍵條款應當盡可能準確,表述應當規範、清晰,字跡應當工整。
第九條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壹)合同的標的(如貨物和服務等。);
(二)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質量應寫明執行或雙方約定什麽質量標準);
(三)價款或報酬,除金額外,還應明確支付地點、計算標準、支付方式等。;
(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金額較大的經濟合同,有條件的應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可采用保證、抵押、定金、留置權等形式。).
第十條合同訂立後,經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蓋章。
合同審批權限
第十壹條凡屬本規定範圍內的經濟合同,必須嚴格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第十二條貸款合同應根據貸款金額和下列權限審批:
(1)貨款總額低於654.38+0萬元的,由業務部、財務部審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財務總監批準;
(2)貨款總額為654.38+0萬至500萬元的,由業務部、財務部、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報總經理批準,財務總監批準;
(3)貸款總額在500萬元至2000萬元之間的,由業務部、財務部、主管副總經理報董事長批準,並由財務總監審批;
(4)貸款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由業務部、財務部、主管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報董事長審批,經董事長辦公會議批準。
第十三條。合同條款中如有涉及預付定金的內容,應根據定金數額和以下權限進行審批:
1.存款金額在65438+萬元以下的,由業務部、財務部審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報財務總監批準:
2.存款金額在654.38+萬~ 50萬元的,由業務部、財務部、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報總經理審批,財務總監批準;
3.存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業務部、財務部、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核,財務總監審核,報董事長批準。
第十四條各下屬公司不得擅自對外擔保貸款。
第十五條各營業部只能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簽訂購銷合同和進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貸款、擔保、承包、合資、聯營等。)只有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才能簽署。
第十六條上述審批權限應嚴格遵守,嚴禁隱瞞不報,不準超時限上報。
合同審批程序
第十七條結合前壹章相關規定,嚴格按照主辦業務員、部門經理、合同檢查員、公司經理、總公司領導的順序履行合同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各級審批人員應對合同進行全面審查,並明確具體意見。業務人員和部門經理應重點關註合同的真實性和經濟效益;合同主管應主要審查合同的規範性和合法性;公司經理負責合同的全面審查。以上人員應有明確的職責分工。
第十九條具體審批每項經濟合同應填寫合同審查表,審查表附後:
第二十條經雙方協商,確需變更或解除已訂立的經濟合同的,應按合同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二十壹條合同審批表及雙方往來的信函、傳真、信件、單據、文件等應隨合同壹起歸檔,作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備查。
合同的履行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合同簽訂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業務部門應積極自覺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督促對方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條如果對方不履行合同,並且我們掌握了確切的信息,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我們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並立即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合同簽訂後,為管理和監督合同的履行,履行合同的銷售人員和合同主管應根據合同評審時雙方約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定合同履行計劃表。
第二十五條合同主管應根據合同履約進度監督合同的履行,具體業務主辦人和合同主管應根據履約進度填寫進度。
第二十六條合同另壹方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時,業務人員應立即向合同檢查員和部門負責人報告具體情況,共同制定對策。
合同出現問題後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在訂立或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遇到問題和爭議時,應及時逐級向主管部門和領導報告,報告應采用書面形式。如遇特殊緊急情況(如貨物入庫),應先采取應急措施,確保財產不受損壞。
第二十八條如對方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我方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通知對方盡快履行合同,並要求其承擔違約給我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通知或其他意向表達應為書面形式,並可用作依據。
第二十九條如協商不成,業務部門應及時與公司法律事務辦公室聯系,聽取法律意見,以便通過程序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各業務部門及相關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制度,對違反上述規定,給公司經濟利益造成損失者,將根據公司獎懲制度的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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