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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組織處理有哪些政策法規和規定?請按類別列出相關法律法規的全稱。滿意就加分。

第壹種組織處理是階段性的,是保證案件偵查順利進行的辦案措施,即性質上是偵查措施。主要包括停職、調整、免職、辭職、引咎辭職五種。適用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三十六條、《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停職)、《中國產黨紀檢機關案件檢查條例》第二十六條(停職檢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停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停職)和《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壹條(免職)《關於維護黨紀嚴肅處理黨風方面壹些突出問題的意見》(免職)《關於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適用〈中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免職)《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如果提前辦理調查程序,結案時認為不需要給予處分的,可以將原組織處理決定轉化為最終組織處理予以明確;經調查核實,不存在違紀問題,或者不需要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撤銷案件或者作出處分決定後及時解除停職措施;在調查期間被撤銷職務的,經調查核實需要撤銷黨內職務的,仍應按原黨內職務撤銷黨內職務。

第二種組織處理是終局的,可以和紀律處分的優勢互補,也就是性質上的紀律處分。根據對被審核方的影響,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教育警告、改變身份和資格、改變或解聘崗位。教育警示主要包括警示談話、責令公開道歉、責令公開檢討和通報批評。適用依據主要是《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責令公開道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政若幹規定》(警示談話)和《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從政若幹規定(試行)》(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上述組織處理措施僅適用於上述申請依據部分規定的具體申請對象和範圍;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其實是壹種組織處理,而不是獨立於組織處理之外的另壹種懲戒措施。

身份資格變更類別主要包括:

(壹)關於黨員管理,如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延長預備期、建議退黨、除名、取消候選人資格等。,適用的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七、九、十壹條;(2)關於公務員管理中的解除聘用和終止聘用合同,適用的依據主要是《公務員法》第三十二條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七條。(3)關於幹部管理,排除考察對象、取消提拔資格主要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條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4)關於管理上取消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適用的依據主要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和《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若幹規定(試行)》第二十二條。需要註意的是,上述取消考生資格、排除考察對象的方法,也可以作為案件考察過程中的階段性組織。

崗位變動或辭退的類別包括崗位調整、降職、免職、辭退等。適用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三十六條、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崗位調整)和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收受、給予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處分的規定(免職)需要註意的是, 《關於對公務員采取強制措施和行政刑事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104號)、《關於對事業單位職工采取強制措施和行政刑事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2]68號) “取消原《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關於公務員處分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65 438+00]59號)中規定的“取消原退休待遇”、“降低或者取消公務員享受的待遇”,不屬於組織處理,而是在作出處分決定前先行給予的。 在給予被審計單位黨紀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或者政紀撤銷職務處分時,有的在紀律處分決定中明確了降低和重新確定被審計單位崗位級別的內容,不屬於組織處理,而是基於管理機關集體討論決定,明確紀律處分決定的執行事項。

此外,《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未經立案機關或者調查組同意,不得批準被審計單位出境、出國或者旅遊,不得調職、晉升或者獎勵。《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都有類似規定。這些內容屬於調查過程中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的紀律要求,不屬於組織處理,也不需要另行處理。

做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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