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的長期契約關系。婚姻的本質是適婚年齡的男女在經濟生活、精神物質等方面以夫妻名義平等自願的結合。應在醫學、公序良俗、政治、民法等方面得到認可,並以親密或性的形式得到認可,形成人際親屬關系的社會組合或法律約束。根據不同的觀念和文化,用婚禮來宣布。夫妻* * *共同生產生活,組成家庭的壹種社會現象。結婚的原因有很多,情感的,經濟的,生存的,精神信仰的,社會的,個人生活的,生理心理需求的。通常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依據,婚姻要適應社會人口的變化。雙方父母稱之為“公婆”或“姻親”。
現在社會普遍認可壹夫壹妻制的婚姻形式。現在只有部分地區因為過去的文化歷史和壹些民族的原因,仍然認可壹夫多妻制的群婚模式。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結婚人數不受條件限制。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0月28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
婚姻是兩個生活在壹起的人形成的合法結合或契約。
從表現形式上看,婚姻是雙方財富、心理、生理的結合;本質上是雙方特定的社會契約。自人類社會產生以來,規範雙方結合的主要手段是習俗、倫理和法律。
婚姻的動機不僅僅在於滿足性需求,還有更復雜的動機。
德國社會學家穆勒(L. Muller)曾將動機分為三類,即經濟、孩子和感情。在古代社會,婚姻的主導動機源於女性是創造財富的工具,娶妻是為了增加勞動力,人的性欲可以在婚姻之外得到滿足。在人類婚姻史的第二個時期,女性的勞動範圍逐漸變小,財富和繼承的問題日益突出,於是個人近親的後代觀念成為婚姻的主導動機。結婚是為了有合法的孩子,照顧家庭。第三個時期,女性社會地位發生變化,人身自由成為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其次是生育和權衡經濟。在現代社會,經濟和孩子仍然在婚前考慮和婚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婚姻和婚姻的含義是通過合法程序結婚和結婚的男方家庭、丈夫或丈夫的父親。所以,婚姻的意義無非是通過法律程序明確男女關系,得到包括父親在內的家庭成員的認可,成為成員。
追溯到原始時代,就有了所謂的婚姻,這是群居生活的高等生命的本能屬性。自然法則會利用對立物的吸引力讓哺乳動物的生命繁盛起來。人類的婚姻形式和婚姻方式受人類社會環境的影響。不同時代和地區的社會環境造就了多種多樣的婚姻模式和結合方式。從科學意義上講,如果沒有婚姻,很多血統都會混亂,不利於人類的優良繁衍。
值得指出的是,婚姻壹直與人們的財產密切相關,因為它起源於私有制。因為男性是私有制社會的主體,女性壹直被視為男性的財產,所以古代社會大多是壹夫多妻制。而且搶婚、買賣妻妾的現象也源於此。因為私有制的財產在血緣關系中由男性繼承,為了保證血緣關系的純潔,有“處女情結”,對女性的性行為有嚴格的約束。[2]
部落、國家等社會組織出現後,婚姻成為政治籌碼。從部落間的通婚到國家統治者之間的“聯姻”,都試圖通過聯姻來達到政治目的。直到今天,婚姻仍然被富裕家庭用來結盟,理順繼承關系。
至於自然小農經濟社會,婚姻是分工結合,即“男耕女織”,“男主外,女主內”。現代社會,老百姓的婚姻是為了組建家庭,滿足人們正常生活的需要,為家庭和社會承擔養育後代的責任和義務,這也是人的壹種歸宿。
總的來說,婚姻是自然規律,違反這個規律的人會給自己帶來壹些麻煩。人類婚姻的歷史經歷了幾個階段:濫交、群婚(血緣群婚、異族群婚)、對偶婚、壹夫壹妻制。
恩格斯認為,人類最古老的家庭形式是群婚。他把群婚的階段分為:1。血緣家庭,即只允許祖先和後代、父母和子女是夫妻,允許其他兄弟姐妹。第二,普那路亞家族,即兄弟姐妹之間,不能有性交。他沒有解釋為什麽會有這樣的限制。至於限制壹級親屬間通婚是為了保證後代質量的說法,也被證明是不科學的。謝苗諾夫所說的,為了避免內部混亂和沖突,是可以接受的:第壹種形式,為了防止犯上作亂;二是維持成年男性之間的相互包容,消除嫉妒心理。
普那路亞家族的形式必然會將族群劃分為宗族。在同壹個氏族中,姐妹和兄弟是不允許通婚的。這就開始了不同氏族間的通婚,進入了氏族外群婚階段。壹群男人與同壹地方另壹個氏族的壹群女人通婚,反之亦然。族外通婚維護了氏族的和諧,消除了嫉妒,發展了族群。族外群婚發展到了壹個新的階段,就是對偶婚,即壹個男人娶壹群女人為妻,包括壹個主人的妻子;相反,壹個女人也有壹群男人做丈夫,包括丈夫。
但是,隨著男性在生產活動中的地位越來越高,勢必會挑戰母親的權利。久而久之,女人從屬於男人,成為男人的財產。
現代婚姻家庭需要愛情作為基礎,但男女的獨立,尤其是經濟獨立,消解了經濟聯合是必要形式的事實,女性不再從屬於男性。同時,愛情也不壹定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