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問題線索處置: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程序,分類處理。
3.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4.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發現有違紀違法行為,需要追究黨紀或法律責任的,決定按照規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清違紀違法情況。
5.審判:已經立案審查調查,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者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後,移送案件審判部門。
PS: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壹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監察對象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壹個月內,向上壹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復查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復查決定。
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經審查,復查機關認定決定有錯誤的,原辦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黨員、黨組織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由黨委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處分。原批準處分的黨委或者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原批準處分的上壹級黨委或者紀律檢查委員會承擔。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作出的其他申訴不服的,由作出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和黨組織的申訴,需要復議、復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辦案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復議或者復查的,紀檢機關或者有關黨組織應當向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在對投訴進行復議和審查後,黨委或紀委將會見投訴人並聽取其意見。復議和復審的結論和決定應當提交申訴人。
申訴人仍不服復議、復查結論的,由批準的黨委或紀委將申訴人意見、復議、復查結論及有關材料報送上壹級黨委或紀委審查決定。
擴展數據:
2018,11,《國家紀委立案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發布實施。條例作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壹項重要制度,對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依規依紀進行具有重要作用。
《規定》分四章33條,規範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監督檢查和調查工作的立案、交辦、指定管轄和結案程序,特別明確了立案程序、涉案人員立案程序和單位立案程序,並設計了五種相關文書格式。
《規定》明確,對事故(事件)中的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需要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但相關責任人員不明確的,可以立案;單位涉嫌受賄、行賄等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當走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程序;
對涉及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可以立案審查調查,也可以提請省級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根據審查調查,認為被調查人構成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規定移送審判;
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有違紀或者職務犯罪行為的,應當提出撤案意見;等壹下。
據悉,該規定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起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檢監察機關工作規則(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並與《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條例(試行)》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監督檢查調查措施運用規定(試行)》等配套制度相銜接。
同時,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廣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工作程序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規定,規範立案相關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