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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國國際私法考試中心區際法院判決在三國法中的承認與執行

區際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1)涉港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根據2008年《內地與香港判決安排》和2017《婚姻家庭判決安排》)

1.主管法院(第4條)

(1)申請人是否在內地?向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申請人應當選擇向其中壹個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2)申請人是否在香港?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3)申請人是否在內地和香港?可以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但執行總額不能超過判決數額。

根據2017婚姻家庭判決安排第四條規定,申請承認和執行本安排規定的判決,應當向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在內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香港地方法院。

2.承認和執行的時限(第8條)

申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限為2年。

3.可適用於承認和執行的判決範圍(第65-438條+0、2和3)

具有書面管轄權協議的民事和商事案件中關於支付金額的可強制執行的最終判決;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判決。

4.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案件應予以裁決(第9條)

原判決債務人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理申請的法院經審查核實,裁定不予認可和執行:①根據當事人選擇的原審法院法律,管轄協議無效。但是,選擇法院已經裁定管轄權協議有效;(二)判決已經全部履行;③根據執行地法律,執行地法院對案件有專屬管轄權;(4)根據壹審法院的法律規定,未到庭的敗訴方未被依法傳喚或者雖被依法傳喚但未收到依法規定的答辯時間。但壹審法院依據其法律或相關規定公告送達的,不屬於上述情形;⑤判決是以欺詐手段取得的;⑥執行地法院已就同壹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外國及境外地區法院已就同壹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有關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已被執行地法院承認或執行。⑦內地人民法院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判決在內地執行有違內地社會公共利益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認為內地人民法院判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執行有違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共政策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5.救濟渠道、壹事不再理和平行訴訟(第12和13條)

(1)減壓通道

當事人對核準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據其法律規定,在內地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在香港上訴。

(2)壹件事不再合理。

在法院受理當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判決期間,對已經認可和執行的判決,當事人基於同壹事實再次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3)平行訴訟

對於不予認可和執行的判決,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認可和執行,但可以依據執行地法律和同壹案件事實向執行地法院提起訴訟。

(二)涉澳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根據2006年《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1。管轄法院(第4和第5條)

(1)內地有權受理承認和執行判決申請的法院是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申請人應當選擇其中壹個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受理承認判決申請的法院為中級法院,有權執行判決的法院為初級法院。

(三)被申請人在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均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申請人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執行。申請人可以在向壹地法院申請執行的同時,向另壹地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壹地法院執行完畢後,妳可以依據該地法院出具的執行證明,向另壹地法院申請采取強制措施處置財產。兩地法院執行的財產總額不得超過根據判決和法律規定確定的數額。

2.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期限(第6條)

根據承認和執行地的法律(2年)。

3.可適用於承認和執行的判決範圍(第1條)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包括內地勞動爭議案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動民事案件)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以及刑事案件中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和裁定適用《安排》,不適用於行政案件。

4.不予核準執行的案件予以裁定(第11條)。

被請求法律的法院經審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裁定不予承認:①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確認的事項屬於被請求法律的法院專屬管轄;(2)同壹訴訟在被請求法院已經存在,在訴訟被承認前提出,被請求法院有管轄權;(三)被請求方法的法院已經承認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的法院以外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就同壹訴訟作出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根據判決作出地法律,未依法傳喚敗訴方,或者未依法代理無行為能力人的;(五)根據判決作出地法律,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中止執行的;⑥判決在內地的承認和執行會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承認和執行判決會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公共秩序。

5.救濟渠道(12條)

當事人對批準或不批準的裁定不服的,可按其法律規定,在內地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在澳門上訴;如果壹方拒絕接受在執行期間作出的裁決,它可以根據被請求方法律的規定向更高壹級法院尋求救濟。

(三)臺灣省地方法院判決在大陸的承認與執行(按2015《關於臺灣省地區承認與執行判決的規定》)1。管轄法院(第4條)。

申請承認臺灣省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的案件,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受理。

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認定的,應當提供該財產存在的相關證據。

註意

1.與香港、澳門相比,管轄臺灣地區的法院增加了以申請人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為法院,更有利於臺灣省判決在大陸的承認和執行。

2.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期限(第19條)

期限為2年。

3.法院結論的時限(第14條)

人民法院受理臺灣省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核準申請後,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

4.可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判決範圍(第65-438條+0和2)

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書、支付令等。,與生效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的調解書;

刑事民事損害賠償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5.撤回申請(第13條)

人民法院受理認可臺灣省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後,在作出裁定前,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的,可以裁定準許。

6.裁定不予認可的案件

(1)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申請人缺席、未依法傳喚或者被申請人無法律行為能力、無正當代理人的情況下作出的。

(二)案件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3)案件當事人訂立了有效的仲裁協議,不存在放棄仲裁管轄權的情形。

(4)案件已由中國內地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決。

(5)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外國法院就同壹糾紛作出判決,並得到人民法院認可或者承認的。

(6)臺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外國的仲裁庭就同壹爭議作出仲裁裁決,且被人民法院認可或者承認的。

(7)承認民事判決將違反中國原則等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損害公眾利益。

7.救濟渠道、壹事不再理與平行訴訟

(1)減壓通道

當事人對內地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壹件事不再合理。

人民法院受理臺灣省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認可申請後,當事人就同壹糾紛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的,認可申請不予受理。

(3)平行訴訟

案件雖已由臺灣省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但已就同壹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多年來,中國內地和香港的A公司與內地的B公司簽訂了商業合同,通過電子郵件約定任何爭議由香港法院管轄。後來因業績糾紛,A公司將B公司起訴至香港法院,勝訴。判決生效後,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並執行該判決。關於判決在內地的承認和執行,以下哪個選項是正確的?(2017?第壹卷?問題39) (b)

A.電子郵件不匹配?寫的?管轄權協議的要求,故該判決不應予以認可和執行。

b . b公司住所地和財產所在地為兩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a公司不得同時向兩個人民法院申請。

C.B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均有財產的,A公司不得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

d .如果a公司的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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