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工程建設、建築物拆除、園林綠化、物料運輸和堆存、道路清掃和養護、采礦采石等活動中產生的大氣顆粒物對大氣環境和人體健康的不良影響。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對本市揚塵汙染防治實行統壹領導。
各區縣人民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南部山區管委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汙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協調解決揚塵汙染防治中的突出問題。第五條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本市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建立揚塵汙染環境監測網絡,定期發布揚塵汙染環境信息。
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揚塵汙染防治的綜合協調,建立巡查機制,組織揚塵汙染治理專項行動。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城管執法、城鄉交通、城鄉水務、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市更新)、林業和城鄉綠化、國土資源、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做好行業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產生揚塵汙染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汙染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相關投訴舉報,並依法處理。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揚塵汙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建設單位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汙染防治的內容。揚塵汙染防治內容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審批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第九條對可能產生揚塵汙染的項目進行招標時,投標單位應當提交揚塵汙染防治的有關材料。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和材料、建築垃圾運輸過程中的揚塵汙染防治責任,並將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第十壹條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生產、運輸、儲存和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制定並落實揚塵汙染防治計劃和責任制,做好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濟南市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嚴格落實重汙染天氣情況下停止現場土石方作業或者拆除建(構)築物的應急減排措施,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第十二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揚塵汙染執法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第十三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公示揚塵汙染防治措施、負責人、監督部門電話等信息,並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1)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周圍設置連續、封閉、堅硬的圍擋:塊狀施工現場實行全封閉,線形施工現場實行分段封閉,特殊情況需要全線施工的,實行全線封閉;施工現場邊界應設置2?5米圍欄;
(2)施工期間,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應設置密目式安全網(不小於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塵布;
(3)施工現場的道路和施工道路應采取硬化等抑塵措施;裸露地面應鋪設礁渣、細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或采取植被綠化、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等措施;
(4)開挖、運輸、土方填築等施工作業過程中,應輔以灑水、抑塵等措施;
(五)施工過程中使用易產生揚塵的建築材料,應當密閉、圍欄或者堆放,覆蓋防塵布或者采取其他防塵措施;
(六)建設工程產生的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未及時清除的,應當采取覆蓋、固化或者綠化等防塵措施,嚴禁裸露;
(七)施工期間,施工現場出口內應當設置洗車平臺,確保車輛整潔;不具備設置洗車平臺條件的施工現場,應當配備人工沖洗設施,對現場車輛進行有效沖洗;
(8)離開現場的車輛應采用封閉的料鬥或其他封閉措施,以確保不泄漏、不遺灑和不出現裝載高點;
(九)拆除建築物上層的松散材料、建築垃圾或者廢棄物應當密閉,不得向空中拋撒或者遺撒;
(十)施工現場的出入口應當硬化或者鋪設硬質材料,並及時清掃和沖洗,保持出入口通道和出入口外20米範圍內道路的整潔;
(十壹)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土石方施工現場或者合同工期3個月以上的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在線監控和視頻監控設備,並與環保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測監控平臺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