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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修改”和“修訂”有什麽區別?

首先,修正案的內容不同。法律的修改是指法定機關對法律的部分條款進行局部或者個別的修改。例如,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只修改了個人所得稅法的兩項內容。當然,有時候法律的修改很多,但總體來說還是局部的,不是全局的,只能是修改,不能是修訂。

法律的修改是指法定機關對法律的全面修改,是整體性的修改。如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法律進行了全面修訂,產生了新的《公司法》。

第二,審議的內容不同。

修改法律時,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審議機關的審議是針對修正案草案的,沒有修改的部分不予考慮。例如,2005年9月30日,國務院提交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2006年2月2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次會議,NPC法律委員會向常委會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法律的修改通常會提出全面的修改草案,審議機關的審議是針對草案文本的全部內容,而不是針對修改的內容,比如公司法的修改。

第三,投票的內容不同。

法律修改,是對某壹法律進行修改的決定或修正案,如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

在法律的修改上,整個修訂草案,比如公司法的修改,都是表決通過的。

第四,發布方式不同。

宣布法律修改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宣布修改決定,即總統發布主席令,宣布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修改決定,然後有關部門根據修改決定重新公布修改後的法律。

如2006年2月28日,主席令第48號公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規定“根據本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據此,有關部門重新頒布了《審計法》,並寫明“根據2006年2月28日第10。《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案的決定》。

另壹種是公布法律修正案,即總統發布主席令公布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修正案。法律文本不再重新公布,原有法律條款不變。引用法律時,可以直接引用法律修正案的規定。比如,1997刑法頒布實施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六次刑法修正案,但刑法的條文保持不變。

法律的修改,沒有修改的決定,總統令直接公布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通過的法律全文,比如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

第五,生效日期不同。

通過修正案修改的法律,只是為修改後的條款規定了新的生效日期,原法律的生效日期不變,即未修改條款的生效日期仍然是原法律的生效日期。比如審計法的修改。審計法修改後的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審計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施行日期仍為原審計法規定的“本法自6月1995 1日起施行”,未作任何修改或變動。

通過修正案修改法律的,必須修改原法律規定的生效日期,另行規定新的生效日期。如原《公司法》於1994年7月1日生效,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219條規定“本法於2006年10月1日生效”。

單詞:復習

拼音:xi

ㄒㄧㄡㄉㄧㄥˋ朱茵

詞性:動詞

引用解釋

修改修改。宋珠熙對滕的回答:“舊書最近有修改,略作整理。”田北湖《文章源流論》:“憂其害政,斷其跡;孔修改國法更是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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