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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環境,發揮城市河道綜合效益,促進城市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河道,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河道。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河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第四條城市河道實行河長管理制度。第五條市及相關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服務)和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河道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旅遊發展、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文物、港航、漁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河道管理工作。第六條城市河道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科學管理、綜合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開放享受的原則。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河道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編制城市河道專項規劃,並按照法定程序經批準後實施。第八條城市河道專項規劃應當保障城市河道的防洪排澇、蓄水分流、旅遊休閑等基本功能,滿足優化生態環境和改善城市景觀的需要。第九條與城市河道相關的其他專業規劃應當與城市河道專項規劃相銜接。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編制或者修改專業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河道管理機關的意見。第十條河道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城市河道專項規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編制城市河道建設年度計劃,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河道專項規劃,依法做好城市河道建設用地的保護工作。第十二條城市河道建設包括截汙、清淤、護岸改造、景觀綠化、慢行交通、生態保護和管理等。第十三條城市河道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保持自然形態,不減少水域面積;

(二)優先采用自然駁岸、植物駁岸等生態駁岸形式;

(三)在河道綠化中使用適合當地生長的植物;

(四)汙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的配置情況;

(五)發掘、保護和展示沿線歷史文化遺跡;

(六)優先使用符合防洪標準、方便遊船通行的大跨度拱橋;

(七)兩岸同步建設慢行交通設施,並與周邊道路相銜接,有條件的地方,慢行交通設施應當符合自行車騎行規範要求;

(八)根據實際需要,配套建設公共衛生、治安、照明等設施;

(九)具有旅遊功能的,應當配備旅遊碼頭等旅遊配套服務設施;

(十)城市河道管理範圍內,應當埋設電力、通信線路,符合納入地下共同溝條件的,應當納入地下共同溝;

(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城市河道建設應當符合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條涉及城市河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征求同級河道管理機關的意見。第十五條編制城市河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征求文物、城鄉規劃等部門的意見。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按照《山東省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管理辦法》執行。第十六條城市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橋梁、道路、碼頭、渡口、管道、跨河取水、排水等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涉河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防洪排澇要求和相關技術規範。第十七條涉河建設項目占用城市河道水域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占用水域的面積、數量和功能,建設替代性水工程或者采取功能性補救措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實施。第十八條實施涉河建設項目處置工程渣土和淤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編制工程渣土和汙泥處置方案,並報建設單位備案;

(二)工程渣土、汙泥處置方案應當明確處置方式和場所,符合環境保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

(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渣土和汙泥處置計劃實施;

(四)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處置工程渣土和汙泥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五)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實施工程渣土和汙泥處置方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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