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已經成為全球趨勢。
隨著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互聯網行業湧現出阿裏巴巴、騰訊、谷歌、臉書等壹批互聯網平臺企業,經營雙邊甚至多邊市場。在大數據時代,這種由互聯網寡頭主導的平臺經濟模式,正在讓市場競爭在搜索引擎、電子商務、即時通訊等不同維度呈現出“加速競爭”和“硬化”的逆向發展趨勢。[1]
在當前環境下,傳統的反壟斷法是否仍然適用於數字經濟時代,互聯網科技巨頭壟斷平臺數據會對市場競爭造成什麽樣的損害,如何保持互聯網行業的長期健康穩定發展,已經成為超越單壹國家、單壹法律部分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
其中,參加2020年總統大選的伊麗莎白·沃倫(elizabeth warren)曾表示,如果她當選美國總統,她將拆分亞馬遜、谷歌和臉書,以促進科技行業的競爭。目前,她已擔任美國財政部長。
此外,三分之二的美國人支持通過取消最近的小企業合並來拆分大型科技公司,比如取消臉書對Instagram的收購,以期確保未來更充分的競爭。
在歐洲,自2007年成功實施微軟壟斷以來,歐盟不斷加強對大型科技企業的監管,其中最引人註目的是對大型互聯網平臺的調查,並對谷歌進行了三次90億美元的反壟斷罰款。2020年6月5438+2月65438+2月5日,歐盟委員會公布了兩項提案,分別是《數字市場法案》和《數字服務方案》,正是對數字反壟斷和數字經濟發展領域科技巨頭的精準打擊。
在中國,近十年來,奇虎360與騰訊互不兼容的“二選壹”案、順豐與阿裏巴巴的客戶物流信息控制權之爭、騰訊微信與華為的數據權之爭等數據糾紛壹再表明,各大平臺之間的數據競爭日趨激烈。
對此,中國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也將加強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工作作為重要目標。後疫情時代,隨著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在中國的深入應用,“線上線下”深度融合是未來發展趨勢,中國互聯網反壟斷也進入了新時代。
2020年6月5438+065438+10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平臺經濟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重點針對線上業務及其對數據和算法的使用,對互聯網平臺公司做出了諸多規定,其中“二選壹”、大數據殺熟、捆綁交易、低價傾銷、拒絕交易等現象困擾了眾多用戶。
二、互聯網壟斷的形成機制及其競爭損害
與傳統行業壟斷不同,互聯網行業本身具有壹定的自然壟斷屬性,它們的“規模效應”非常強。這種互聯網巨頭所表現出來的超規模效應,也被稱為“網絡效應”,是互聯網行業快速增長和盈利的關鍵。比如消費者熱衷於從淘寶購物,是因為淘寶天貓平臺上有很多商家,商家願意在用戶多的平臺上開店。平臺用戶多了,就會吸引更多商家入駐,等等。所以隨著平臺規模變大,從買賣雙方獲得的免費數據會沈澱在平臺上,讓平臺更精準的匹配買賣雙方,這樣平臺才會有更大的成長。
更重要的是,這些數據的積累會對平臺的消費者產生強大的粘性。在互聯網行業,當消費者習慣接受壹個互聯網產品或服務後,在價格和便利性沒有太大差異的情況下,不會輕易從壹個系統切換到另壹個系統[2],因為用戶在使用新產品時需要付出轉移成本,比如學習新的運營方法,只有新產品給消費者帶來的價值大於轉移成本時,用戶才會切換到新產品。
所以這種互聯網現象也被稱為“鎖定效應”,是基於設備成本和更新成本的考慮,以及互聯網產品前期的路徑依賴,即“用戶粘度”。更可怕的是,這種先發優勢壹旦確立,將推動馬太效應中“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現象的出現,讓規模較小的競爭者沒有介入的空間。
實際上,上面提到的互聯網企業規模與互聯網壟斷對消費者的傷害和壟斷違法行為沒有直接關系,只是間接相關。如果互聯網巨頭利用他們的“大規模”優勢來抑制競爭和扼殺創新,他們的作用將是負面的。具體來說,互聯網巨頭壟斷造成的競爭損害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壹是互聯網巨頭利用大數據技術優勢實施不公平定價行為,損害消費者福利。首先,從平臺競爭的角度來看,通過各種數字定價算法的交叉應用,優勢平臺可以在競爭對手的價格變化發生之前對價格威脅進行預警和應對,從而在市場上形成基於數據的價格競爭上的結構性優勢[3],從而準確實施旨在攻擊競爭對手、迫使競爭對手退出市場的掠奪性定價。
其次,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定價算法可以根據消費者的歷史瀏覽記錄、消費和支付能力、瀏覽終端類別,甚至性別、年齡、行業等,做出多維度的綜合判斷。,並可能為不同的消費者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務的不同價格,可能形成價格歧視,即通俗意義上的“大數據殺熟”。例如,Orbitz“操縱”蘋果OSX用戶預訂更昂貴的酒店,因為該算法認為蘋果用戶比普通PC用戶更富有。[4]
可見,互聯網巨頭的算法設定限制了行業間正常的價格競爭,直接損害了消費者福利。
第二,互聯網巨頭缺乏來自初創企業的競爭壓力,會扼殺互聯網行業的創新發展能力。BAT等巨頭崛起以來,中國互聯網行業能夠在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上獨立發展壯大的公司寥寥無幾。甚至壹些獨角獸公司,如滴滴、大眾點評等,背後都有BAT的資本實力。[5]據統計,2018年全年,百度、阿裏巴巴、騰訊在傳媒文化領域的投資分別為1100億元、556億元、152億元,分別約占其對外投資總額的15%、43%、17%。
BAT的娛樂投資版圖* * *覆蓋132家公司,涵蓋媒體、影視、漫畫、視頻、文學、出版等多個領域,構建“大娛樂”生態,幾乎全面掌控信息內容領域的輸出渠道。騰訊視頻、百度愛奇藝、阿裏優酷作為國內前三大視頻平臺,幾乎壟斷了網絡電視劇、網絡電影、網絡綜藝的制作和傳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壹些小企業為了生存,制作壹系列色情低俗的內容來吸引流量。可見,互聯網壟斷導致的創新文化對中國互聯網行業的發展是有害的。
第三,互聯網巨頭的市場擠出行為降低了整體經濟的競爭力和活力。從目前平臺市場的競爭形式來看,占優勢的平臺不僅可以快速鎖定新業務市場的優勢地位,還可以通過數據中斷等手段,試圖將競爭對手擠出競爭市場。近年來,壹些具有先發優勢的電商平臺,為了達到壟斷消費者用戶數據的目的,要求平臺用戶進行“二合壹”強制不兼容行為。
此外,互聯網平臺限制合作商家與競爭對手進行交易。由於谷歌濫用其在在線搜索廣告代理領域的主導地位,在與第三方網站的合同中強加限制性條款,以阻止競爭對手在這些第三方網站上投放搜索廣告。2019年3月被歐盟罰款約149億歐元。[6]蘋果IOS移動操作系統阻止用戶從蘋果App Store以外的任何來源下載應用,也被美國列入反壟斷調查。
第三,應對互聯網巨頭壟斷的可行路徑
1.從執法層面加強監管,制定切實可行的數字時代反壟斷執法策略。
目前,我國BAT等互聯網公司憑借雄厚的資本和強大的實力,垂直滲透到各種商業服務中,破壞正常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壟斷性濫用行為屢有發生。對此,我國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需要積極作為,及時回應各方反映的問題並積極排查重要的壟斷風險,以保持反壟斷執法渠道的暢通和必要的威懾力,通過調查了解市場競爭狀況、消費者福利水平、行業壁壘等方面的情況。
事實上,歐盟已經提出,目前的反壟斷法框架足以提供靈活的執法依據,但這些法律中的既定概念、理論和方法論需要通過加強市場執法調查來解釋和完善。[7]
2.在反壟斷制度中設置消費者舉報程序,同時增強創新企業在反壟斷調查中的話語權。
首先,我國應建立消費者舉報機制,普及反壟斷必要性的宣傳,教育消費者如何針對壟斷行為進行舉報和維權,提高消費者對商家提起反壟斷案件的成功概率。我國可以進壹步完善統壹的舉報渠道,讓互聯網消費者可以通過網絡、電話、短信等渠道進行舉報。在線舉報窗口建立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門戶網站上,消費者可以通過點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門戶網站上設置的相關鏈接向有關當局舉報他們的問題。
其次,由於占據壟斷地位的互聯網巨頭可能會利用自身的媒體優勢,在輿論場和專家研討會上發表有利於其壟斷地位的言論,甚至幹擾相關的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調查。因此,未來我國應加強聽取中小互聯網企業的意見,尤其是增強受壟斷損害的創新型企業在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調查中的話語權,從而更好地衡量互聯網巨頭市場壟斷的危害。
美國反壟斷機構非常重視聽取受到壟斷損害的企業的意見。2019年,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已經向多家可能受到科技巨頭傷害的公司發出信息請求。該委員會將根據有多少公司自願回應請求,決定是否發出傳票。
3.優化數據流共享機制,用“數據可移植權”撬動企業間的數據流。
反壟斷法對互聯網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制是事後審查,通常是滯後的。因此,我國可以借鑒歐盟國家《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關於數據資源幹預和監管的相關規定。歐盟的GDPR認為“數據可移植性”是平臺數據管理的重要規則。可移植性的初衷是削弱當前平臺的“先發優勢”。通過增強數據可移植性,為新平臺增加競爭砝碼,讓優秀的新平臺有機會贏得客戶的青睞,對市場競爭有壹定的推動作用。
值得註意的是,在中國背景下,需要結合具體場景,對企業和公共部門適用不同類型和程度的數據可攜帶權。由於數據可移植性的實現需要壹定的成本來建立壹個通用的數據傳輸格式,如果在全行業壹刀切的實施,對於規模較小的企業來說,合規成本更高,仍然可能導致其競爭劣勢。[8]因此,提前調查相關行業的市場集中度,貫徹數據可攜帶原則,才有可能真正有利於公民權益和產業發展。
參考資料:
[1][3]袁浩。新興權利視角下互聯網平臺數據壟斷的法律規制[J].西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 (5): 81-91。
[2]王鶴。互聯網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反壟斷規制研究[J].黑龍江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20,(6): 77-83。
【OTA上買的機票酒店壹定便宜嗎?[EB/OL]。/article/1234726.html,2017-4-10。
[5]方興東,馮巖。中國互聯網壟斷的復雜性、危害性及對策研究[J].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7 (3): 49-54。
[6]約安尼斯·科克裏斯。歐盟谷歌案:有沒有案子,《反壟斷公報》第62卷第2期,2017年5月,第313-333頁。
[7]左右。算法反壟斷法規制* * * [J].法律,2020 (1):40-59。
[8]楊冬。誰應該擁有個人數據?[EB/OL]。/article/9CaKrnKlaMc,2019-6-27。
這篇文章是IPP的獨家手稿。
作者:季雨桐,華南理工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研究助理、政策分析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