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證業務中,最關鍵、最復雜的環節是單據審核,而單據審核又是引發糾紛最多的環節。據國際商會(1CC)統計,在以信用證方式解決的投訴中,涉及單證的案件比例高達43%。
第壹,信用證本身的理論缺陷——“純跟單”
信用證本身的理論缺陷是風險形成的根源。信用證結算方式是純單據業務,針對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這種“抽象和獨立原則”體現在UCP500(國際商會1993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500的簡稱)第四條中:“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服務或其他與單據有關的行為。”然而,文件很容易偽造。在印刷業發達便捷的今天,偽造鈔票和名畫更容易、更成功,而偽造信用證或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提單等單據則更容易。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最常見的就是出口商用假單據尤其是提單作弊,表示貨物已經裝船。其實沒有這回事。銀行只是機械地“審查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UCP500第3條)然後付款,而沒有任何義務檢查受益人(出口商)提供的單據的實際真實性,這對進口商和銀行都是非常危險的。除了假提單,還有其他形式的欺詐,比如買賣雙方串通,虛構不存在的交易,或者簽訂高價購銷合同騙取銀行開出信用證,然後雙方通過協商偽造全套單據騙取銀行資金。當銀行發現詐騙分子攜款潛逃或宣布破產時,即使銀行擁有產權,也因為高估而無法抵消支付的款項。除了這種構成刑事犯罪的欺詐行為外,各方還很容易利用信用證“純跟單”的特點,為自己爭取到有利的結果。例如,當市場不景氣時,進口商和開證行往往對單據百般挑剔,提出異議,以不符合信用證規定為借口拖延甚至拒絕付款。
可見,信用證脫離實體經濟的獨立交易規則和程序,為不法分子騙取信用證和當事人謀取自身最大利益提供了可利用的空隙,引發了大量的糾紛和爭議,是風險形成的根源。
第二,關於信用證項下單據審核原則的爭論
針對上述情況,當事人尤其是從事外貿結算的銀行如何做好單證審核,以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這就涉及到單證審核的原則和標準。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審核有兩種原則:嚴格相符原則和實質壹致原則。所謂“嚴格相符原則”是指單據就像是信用證的“鏡像”,單據中的每壹個字和每壹個字母都必須按照信用證的方式書寫,否則就構成不符點。通常分為“單據壹致”和“單項壹致”,即單據表面必須與信用證條款壹致,單據之間的表面必須相互壹致。所謂“實質相符原則”,就是允許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有所不同,只要這種不同不損害進口商,也不違背法院“合理、公平、善意”的理念。為了統壹慣例,國際商會在《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UCP)》中作出如下規定:“銀行必須合理審慎地審查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的條款。”UCP幾經修改,但其規定所要把握的標準始終如壹,嚴格規定文件的“表面壹致性”是審查文件的唯壹依據。但在實踐中,把握這壹原則是壹大難點,導致大量不符,訴訟案件激增。舉個例子來說明。
作為出口國,中國向西歐出售重晶石粉。出口合同中使用的名稱是“粉狀重晶石”,收到的信用證中指定的名稱是“粉狀重晶石”,少了壹個“s”。“重晶石”和“重晶石”可能已被普遍使用。我們按照合同名稱開發票,向開證行索賠,理由是申請人拒絕接受“貨物描述與信用證名稱不同”的發票。實際情況是,西歐重晶石粉價格在裝運過程中大幅下跌。幾經努力,我們被迫同意降低價格和案件的引進人才費用。
從這個角度來看,“嚴格相符原則”在實踐中的基本意義在於,對於不嚴格符合信用證或其他單據條款的單據,銀行有權拒絕付款。這種拒付現象時有發生,不僅給信用證交易各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而且往往影響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導致雙方違約甚至終止合同。在實踐中,由於開證行出具的單據復雜或信用證條款不明確,以及各國法律規範、字面意思和貿易習慣的差異,雖然UCP500是原則性規定,但由於理解不同、適用條件不同或買方根本不付款而發生拒付也就不足為奇了。有時人們會挑單據的毛病來拖延付款或拒絕付款。這對出口商構成了更大的風險威脅。
因此,有人認為“嚴格遵守”原則是信用證業務中風險的壹大原因,持有“實質遵守”原則比“嚴格遵守”更可行。蘇宗祥主編的《國際結算》壹書,在“單據審查”壹章中提出了這壹觀點。書中解釋說“文件之間沒有實質上的出入,即文件壹致”,然後又補充說“文件之間很難做到嚴格的壹致,不容易實現”,“所以要求文件之間實質上的壹致更適用。”該書還引用了國際商會第535號出版物中的壹個案例,在這個案例中,信用證關於貨物原產地的條款是“E.E.C . county”,而受益人發票上的相應記錄是“E . E . C .”議付行通過了對單據的審查,並將其描述為出口提單和提單索賠。該匯票在到達開證行時被拒絕付款,因為發票的名義來源與證書中列出的條款不壹致。為此雙方各執壹詞,爭論不休,後以訴訟方式解決。最後,ICC發表聲明稱,開證行“聲稱存在不符點是不正確的”。筆者特意查閱了ICC出版物的原文,發現書中並沒有收錄ICC專家對本案的分析要點。專家們在結論中並不認為開證行的錯誤在於沒有按照“實質壹致”的原則接受單據,而是表示在開證條款上是錯誤的,在原產地要求的定義上是錯誤的,客觀上使交單方無所適從。總結壹下開證行敗訴的原因,用專家的原話來說,就是“因為開證行的指示不明確”,“作為要求模糊的開證行,必須承擔後果。”顯然,ICC所做的分析仍然清晰地反映了單據應該“嚴格壹致”的命題。案件審查的真正意義在於強調如何實現這種壹致性,而不應該人為地為文件審查“嚴格壹致”標準的實施設置障礙。
任何業務的指導原則或標準尺度都必須是單壹而明確的。筆者認為“實質壹致”在實踐中更難把握。如果單據是否合格的驗證標準可以非此即彼,必然會造成信用證結算關鍵環節無章可循、收單與棄單界限模糊的混亂。而且信用證單據審核過程中風險的根源並不在於嚴格相符原則,而恰恰是因為不符合該原則規定的標準。“實質壹致性”的主張會誤導我國的外貿結算實踐。跟單信用證的壹個基本操作原則是“跟單付款/e”,即單據是否合格是出口商是否盡到應盡責任的基本證明,進口商的付款責任只取決於單據是否能毫無疑問地符合信用證的條款。不言而喻,作為外貿結算銀行,只有審單,才能保證完全嚴格地滿足信用證對單據的所有要求,進口付匯和出口收匯才能有最低限度的安全保障。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審單原則的放松或疏漏已經成為外貿結算中的壹大風險源。很多慘痛的教訓是,信用證的出口單據只是逐字逐句,毫無疑問在“實質”上應該是“壹致”的,但都被以違反國際慣例為由拒絕兌付或借機壓低價格。上述中國出口重晶石粉的案例就是壹個例子。
第三,嚴格的文件審核是降低風險的重要途徑。
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國際貿易業務將日益增加。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如何利用好信用證結算方式是銀行和貿易商共同關心的問題。由於信用證涉及銀行的國際聲譽,如果處理不當,會引起國外銀行對中國銀行的懷疑,導致中國銀行的信用證無法保兌,嚴重影響我國正常的對外貿易。基於此,需要加強交易者和銀行自身的防範措施,將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其中,嚴格的證件審查是關鍵環節。
從出口商(受益人)的角度,我們應該嚴格審核證書和準備單據。信用證業務具有銀行信用介入商業信用的特點。當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要求付款時,所有單據必須符合信用證的條款,這就構成了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即使只是稍微偏離信用證的條款,銀行也有權拒絕不符合的單據。所以,國外的證書要及時仔細審核。為了盡快妥善處理不可接受的條款,如遇疑難條款,應向銀行咨詢解答。
此外,本著銀行審查“嚴格合規”的原則,也對貿易企業準備文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單據的編制必須以銀行審單為原則,做到單據、單據、貨物壹致,即信用證的條款必須體現在單據上,所有單據必須相互壹致,單據和貨物必須壹致。實踐中,有些受益人由於制作單據不仔細,在細節上(如海運提單上受益人的姓名、地址)出現問題,導致糾紛,甚至拒付。在紐約衡平法信托公司訴Dawson Parmer有限公司的經典案件1926中,Sumner法官提出,“就文件而言,幾乎沒有相同或等同效力的余地。(沒有空間放在sally後面的文檔或者也可以做的文檔)”這是對上述問題的有力解釋。
外貿企業準備好單據後,為保證壹次性議付成功,在提交給銀行之前,應仔細審核單據。審單時采用縱橫審單法:即先把信用證從頭到尾看壹遍,每涉及壹個單據就立即和那壹類單據核對。以達到“單證壹致”(橫向審查);質證結束後,將發票與其他單據逐壹核對,特別註意每張單據簽發日期的合理性和所有項目的壹致性,確保“單壹致”(豎審)。審核過程中,凡發現不符之處,應立即記錄在審核記錄表上,並在記錄的文字後寫上“更改”、“增加”、“補充”等字樣。文件更正後,圈出這些文字,以表明沒有這種差異。當所有的字都被圈出來時,單據只有在完全更正和壹致的情況下才能被提示議付。
從銀行的角度來看,中國是外國賣家利用假文件行騙的主要受害者。因此,銀行提高業務素質和審單能力尤為必要。
作為出口銀行,如經審核發現不符點,應在審核記錄中逐條簡明記錄,並連同單據和信用證壹起退還給受益人更正,以確保安全及時收匯。萬壹受益人不能改變不符點,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包括:(1)對於單據中非實質性的、有爭議的不符點,如果受益人信譽良好,可以保留議付/付款或保函議付,即銀行憑受益人出具的保函付款或議付,要求開證行匯款。如果單據由另壹家銀行提交,受益人的代理行將出具保函。如果文件被清算人拒絕,銀行將對受益人或其代理行行使追索權,以收回預付款和相關利息費用。(2)如果單據金額較大且不符點嚴重,為了收匯安全,銀行可以通過電報、電傳、SWIFT等方式征求開證行意見,要求開證行回電授權付款;不符單據的接受或議付。(3)如果單據中有嚴重不符點,受益人已征得進口商同意,且進口商信譽良好,發送行可將單據發送給開證行托收,並在發送函中列出所有不符點,或發送給開證行征求意見。(4)如果單據嚴重不符,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銀行不願意收取單據,接受單據的銀行可以退回單據。
作為開證行,在收到索償行發送的單據後,如果經審查發現不符點,應立即與申請人聯系或決定是否拒收單據。大多數情況下,通過買賣雙方的協商。最終,買方會願意接受不符點單據或在貨物降價後接受單據。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對不符單據有爭議,必要時必須提交國際商會或國際法律機構進行仲裁。壹般來說,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糾紛,開證行往往在審核單據後,將單據提交申請人重新審核,並限於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答復。如申請人對單據無異議,開證行將立即付匯。如果出現不符點,開證行可以重新檢查,看看是否有銀行遺漏。如果不符的原因不能成立,開證行有權接受單據。
此外,還有壹些具體問題值得註意。眾所周知,信用證是壹種獨立的文件:(自足的工具),是壹種獨立於有關合同的法律文件。UCP500第3條(a)款明確規定:“從性質上講,信用證不同於買賣合同或開立信用證所依據的其他合同。即使信用證中引用了這些合同,銀行也與之無關,不受其約束。”然而,在實踐中,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國的開證行經常將形式發票和銷售確認書等商業合同附在信用證上。在提交此類信用證的情況下,我們的銀行應壹起審查形式發票或銷售確認書。針對這壹問題,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發表的意見是“如果信用證附有形式發票,形式發票構成信用證的組成部分,在審單時必須保持壹致。”可以看出,投標、形式發票和其他形式的商業合同,壹旦納入信用證條款,仍需進行相應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