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城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並對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考核。
縣(市、區)城管部門是本轄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動員本轄區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及時發現和報告存在的問題,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民政、衛生和計劃生育、交通運輸等部門以及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第七條除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由城管部門實施。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能化,建立以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空間地理信息、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不斷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保護意識,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依法參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權利,有維護城市市容整潔和良好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十壹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本條例所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壹定範圍內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設施和場所及其區域。第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對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具體分工如下:
(壹)主次幹道、街道、橋梁、立交橋、公共廁所等城市公共區域,由鎮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機場、車站、碼頭、公路、鐵路、軌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停車場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報刊亭、公交亭、戶外廣告、箱式配電室、通信交接箱、井蓋(箱)、交通信號燈、監控設備等設施以及電力、通信、有線電視等架空管線,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的行政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五)早市、夜市等臨時攤點的經營區域,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立單位負責;
(六)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館、旅遊景點、文化娛樂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商場、賓館、飯店、商品交易市場、集貿市場、展覽會等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河流、湖泊等水域和沿海地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產權單位負責,土地儲備由管護單位負責;
(十)住宅區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十壹)臨街商戶周圍建築物的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負責;
(十二)沒有責任人的地區,由當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責任區域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跨行政區域責任區不明確的,由上壹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責任區域和責任人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