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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繼承的?

妳好,

第壹,繼承方式有: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是指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承擔被繼承人的生、養、葬義務,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全部或部分財產轉移給扶養人。這種方法主要出現在老人沒有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沒有上述三種情況的情況下,由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有兩種以上的繼承,在四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最有效,遺贈次之,法定繼承最無效。

其次,繼承的類別有:

1,合法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財產繼承的壹種繼承制度。法定繼承是壹種強制性規範,除了被繼承人生前通過遺囑變更的以外,任何人都不能變更。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繼承或者受遺贈,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繼承;遺囑中未處分的遺產部分;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的;立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

根據《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並按以下順序繼承: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為第壹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屬於第壹順序的繼承人可以隨時提出繼承遺產,也可以在遺產分割前明確放棄繼承權。未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遺產分割的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2.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它是指被繼承人通過立遺囑確定其死後個人財產的繼承人和分配的法律制度。《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依照本法規定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遺囑有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將自己的遺囑行為和內容向公證處公證;

(2)自擬遺囑。也就是立遺囑人寫的遺囑,必須有立遺囑人簽名,並註意年、月、日。

(3)寫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寫遺囑。代理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其中壹人為代理人,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是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記錄遺囑。即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方式確定自己的遺囑內容。錄音遺囑與委托代理人書寫的遺囑壹樣,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錄音錄像。之後,應當對錄音錄像的內容進行密封,並由見證人和遺囑人蓋章。

(5)口頭意願。即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記錄或公證時,口頭立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因為法律沒有限制公民遺囑的數量和形式,本質上也是尊重公民隨時變更遺囑的意願,所以現實生活中會有多個遺囑並存的情況。關於多份遺囑效力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內容相沖突的多份遺囑,其中以經過公證的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遺囑中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無效。繼承人死亡後,遺囑涉及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

3.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這壹制度的建立是基於繼承權主體應當是實際存在的事實。如果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顯然無法行使繼承權。為了保護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後代的物質利益和經濟利益,確立了代位繼承制度。《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

4.遺產

子繼承又稱再繼承、繼續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移給其法定繼承人的制度。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故繼承人的繼承人稱為繼承人;已故的繼承人被稱為被轉讓的繼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不放棄繼承,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的規定不僅適用於法定繼承,也適用於遺囑繼承和遺贈。上述意見第53條也規定:“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繼承人。”

5.遺產

所謂遺贈,是指公民在死亡後,通過設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贈與國家、集體組織、社會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行為。《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遺贈給受遺贈人的,既可以是財產權,也可以是免除其財產義務。公民訂立遺贈時,可以對遺贈附加條件,即可以要求受遺贈人履行壹定的義務。但附加義務不是遺贈的對價,也不能超過受遺贈人的財產利益。《繼承法》第21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繼承的權利。”

此外,遺贈的設立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預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同時,繼承份額也要留給出生後成為法定繼承人的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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