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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量刑標準

家庭暴力觸犯刑法,屬於刑事責任或者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最高刑罰將是死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的意見:

18條,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綜合考慮維護家庭穩定、尊重受害人意願等因素,從寬從嚴處理。根據司法實踐,家暴行為殘忍或者後果嚴重。

出於惡意侵占財物等卑劣動機實施家庭暴力的;因酗酒、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而長期或反復實施家庭暴力的;因實施家庭暴力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家庭暴力犯罪情節較輕,或者被告人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家庭暴力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充分運用訓誡、責令加害人保證不再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向受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措施,加強對加害人的教育和處罰。

第19條:準確認定家庭暴力正當防衛。為了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不受不法侵害,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行為造成行為人重傷或者死亡,並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以制止和保護防衛人免受家庭暴力的需要為標準。

根據加害人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防衛人所處的環境、所面臨的危險程度、制止暴力行為所采取的措施、對加害人造成的嚴重傷害程度、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等,綜合判斷。

第二十條,充分考慮本案中的抗辯因素和過錯責任。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後,處於憤怒恐懼狀態,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擺脫家庭暴力,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行為人在案件原因上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心受到嚴重傷害而故意殺害行為人的;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行為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節較輕”。

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根據家庭情況放寬減刑幅度,縮短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符合假釋條件的,應當假釋。被害行為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

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受害人提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黑龍江法院網-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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