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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口罩擡高價格,但自古有之。古人是如何管理市場交易活動的?

大眾對口罩的需求與日俱增。壹些藥店借機違反價格規定漲價,以高出市場價十倍、幾十倍的價格銷售口罩,被市場監管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及時查處商品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不僅有利於維護消費者權益,也有利於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事實上,不僅現代社會要求對商品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古代對商品交易的管理也非常嚴格,歷代政府幾乎都制定了法律法規對商品交易活動進行管理和調整。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古代人是如何利用法律來管理商品交易活動的。

第壹,中國古代調整商事活動法律內容的演變。

先秦時期,壹些大城市有買賣市場,國家也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和人員——“質人”。從西周開始,政府就控制了奴隸、牛馬等大宗動產的買賣,並制定了官方文件。《李周》記載:“市場以日本會員為主,市場以數百個民族為主;市場因時而變,以商家為主;市場因時而變,以夫妻為主。”

西周時期管理商品交易的制度有專門的場所、時間和專門的人來管理,初步具備了市場管理法律制度的雛形,為後世的商品交易管理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

秦統壹後,有專門的法律來規範商業活動,如《管氏法》。秦律主要將商業活動分為禁止性條款和保護性條款。禁止性的規定,如禁止農村賣酒、禁止官員非法經商、禁止走私等,也被歷代王朝吸收繼承。秦代的田律規定:“居之人不敢飲酒,但禁止田四夫、布佐遵之,不遵者有罪。”“喝酒”就是賣酒。

《秦法雜抄》規定,官員要利用為他配備的馬匹經商謀利,被流放。《法律問答》記錄了走私珠寶,將珠寶走私出境,賣給外賓的案例。被捕後,珠寶應上交,並獎勵抓捕者。

秦朝的法律也註意保護合法的商業活動。比如法律問答規定,如果壹個小偷偷了A的衣服賣給了C,然後小偷被抓了,他買的布等物按照法律規定要還給A,但是C合法從小偷手裏買的衣服不用還給A..這類似於現代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

此外,秦朝的法律還規定了不同商品的價格,如《司空法》規定,糧食價格“三十元”,勞動力“每日八元,公食者每日六元”。秦律還規定,市場上出售的商品要明碼標價,壹元以下的小件物品可以不標價。如《金布法》規定:“買賣,各依其價。如果妳不能為壹件小事得到壹分錢,不要寶貝。”

漢代商品經濟發達,貿易活動頻繁。為了減少貿易糾紛,法律規定買賣雙方應簽訂壹式兩份的合同“憑證簿”,買方和賣方各持壹份。如有爭議,憑證簿應作為證據。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買賣日期、價格、貨物(標的物)、雙方名稱、見證人等。憑證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買賣憑證,是法律意義上的證據。漢代法律關於買賣有價證券的大部分內容都被後人繼承和發展。

唐宋時期是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空前繁榮的時期,因此唐宋法律對商品交易的管理更加細致和全面。到了唐代,居住區(廣場)和交易區(城)是嚴格分開的,用高墻隔開,交易的時間和地點都由法律嚴格控制。

唐中後期以前,為了更好地維護中央集權的統治,城市中的居住區和商業區受到嚴格控制,商品交易活動也有非常嚴格的時間限制。只有聽到鼓聲才能去市場交易,聽到鼓聲要馬上離開。據《唐六經》記載:“在各城,下午擊鼓三百次,民眾必至。在這壹天的前七分鐘裏,這只野雞被打了三百下,人群才散去。”

唐律沿襲了前朝訂立契約的內容,也禁止買賣過程中的欺詐和違約行為。《唐六典》規定“凡買賣奴婢、牛、馬者,須用本司本部公檢,以立憑證”。唐代買賣奴婢、牛馬必須依法訂立憑證。

《唐律疏議》也規定:“買奴婢、馬、牛、駝、騾、驢,價已逾,不設市券。五天後買家30元,賣家降壹級。券發後,有舊病者三日內悔之,無病者按法處理,違者罰四十。”

買賣牛、馬等商品時,必須制作市場憑證。不按規定訂立合同,超過五天,買方罰款30元,賣方降壹級。簽完合同,三天內發現買的牛馬有病可以反悔。

唐朝的法律也禁止哄擡物價。《唐律》規定“參市者,謂人買賣,互相競爭,互相惑治,壹棒子八十。”

北宋仁宗時期,終於廢除了街鼓,徹底廢除了宵禁制度。宋太祖幹德三年(公元965年),朝廷下旨,開封府三顧後夜市不禁說:“四月十三日,朝廷下旨,三顧封禁京中夜市。”

王安石變法期間,為打破富商壟斷,頒布市易法,設立市易署,設置官員,招募行人、牙醫(現代意義上的中介),低價收購滯銷商品。

宋代法律對買賣奴婢、馬牛的規定與唐代基本相同。宋代海外貿易頻繁,在宗元年間,沈宗元制定了世界上第壹部專門的海上對外貿易法——《市舶法》,並設立市舶司管理海外貿易。

元明時期對牲畜買賣有了新的規定,比如牲畜買賣需要委托牙醫。牙人雖然出現在宋代,但在元代以後成為商品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中介。

明朝的法律比上壹代更為嚴格,明令禁止禁止進入市場的商品種類,如“凡在民間編織有龍鳳、絲綢、薄紗的商品,要交壹百棍”,“江西瓷窯禁止燒官窯青花瓷”。《明法》禁止哄擡物價、擾亂市場的規定比《唐律》更為詳細。明律規定“見人買賣,可以互相競爭,互相混淆獲利,應答40”“賣東西便宜,買東西便宜,得壹棒子80”。

清代法律總體上繼承了明代法律的內容。

第二,中國古代調整商業活動的法律的特點。

從商事法規背後的思想來看,中國古代商法作為古代法律的壹部分,自然反映了儒家思想。中國古代社會以禮治國,商人的商業活動也要遵循禮的要求,所以政府制定的商業法規也體現了禮的思想。在交易活動中發生爭議時,應通過調解解決。

古代商法也體現了儒家思想中的“誠信”,禁止哄擡物價、反對欺詐交易等條款就是要求交易者誠信的規範內容。

從商事法規的內容來看,中國古代法律對商事活動的管理內容是壹脈相承又與時俱進的。立法技術越成熟,內容越合理完整。主要內容有兩個,壹是禁止和打擊非法經營和非法經營行為,二是保護和規範合法經營活動。

中國古代法律中商品交易的內容是壹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比如漢朝和唐朝都有對外貿易,但大多是陸路貿易,法律上沒有海上貿易的規定。宋代指南針和造船的發展促進了海上貿易的繁榮,於是宋朝與時俱進,制定了《海上貿易法》。再比如宋代,打破了商品交易的時間限制,促進了夜市經濟的發展。

從制定法規的目的來看,政治目標大於經濟目標。中國古代統治者為了保持長治久安,增加財政收入,制定商法,政治考慮遠遠多於經濟考慮。再加上重農抑商的社會環境,古人制定的法律,消極的禁止內容多於積極的保護內容。以此為目的的商法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古代商品經濟的發展。

第三,中國古代法律調整的商事活動內容帶來現代啟示。

1.註重商法的宣傳。明朝特別重視法律的宣傳。朱元璋強調法律要“通俗易懂”,他努力使法律簡單明了。明大專利公布後,他還要求無論官民級別,家家戶戶都有壹本,以鼓勵民眾學法。

普法也是現代法治不可或缺的環節。加強法制宣傳,可以讓消費者和經營者熟悉商品交易的價格規則和違法後果,有助於市場穩定。

2.積極繼承和吸收傳統商法文化的精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有著悠久的歷史,積累了許多經驗。構建當代法律體系,應取其精華,在繼承的基礎上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商事法律法規。

中國古代的商事法規延續了幾千年,在實踐中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對當代也是適用的。比如傳統法制背後的儒商文化,就是現代商人倡導履行的社會責任,符合主流價值觀。

3.區分並兼顧商法的政治目標和經濟目標。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是維護統治的工具。中國古代重農抑商,商法多為維護封建統治服務,帶有明顯的政治目的。

出於政治考慮,古代法律對商業活動幹預過多,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現代商法來實現經濟目標,促進經濟發展。

目前,我國商品交易活動有法可依,市場監管機構和人員也應及時監督執法,對違法交易和價格欺詐行為進行嚴厲處罰。就像最近幾天,很多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了高價銷售口罩和白菜的商家。

我們的衣食住行都離不開商品的買賣。無論我們是消費者還是賣家,我們都是市場交易的壹員。只有人人依法依規參與市場交易,才能構建良好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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