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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家庭暴力

遭受家暴的女性,壹定要敢於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被所謂的“家醜外揚”的觀念所影響,要逆來順受,委屈求全。另外,要選擇正確的維權手段,避免“以暴制暴”。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加害人進行勸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向婦聯或者婦女公益組織求助,或者撥打“110”報警,請求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

對於已經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受害婦女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暴力行為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調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如果被害人因為被脅迫、恐嚇等原因無法說清。,或因老、病、盲、聾、聾等。,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可以代為告訴。

處理家庭暴力的方式如下:

向公安機關報案,及時制止暴力行為,保留證據以備日後維權;家庭暴力受害人和其他家庭成員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報後,應當及時報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和傷情鑒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因遭受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管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在臨時收容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發生家庭暴力時,有權及時勸阻;

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關於“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請求損害賠償;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即受害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丈夫家暴怎麽判刑?

丈夫家暴導致受害人達到輕傷以上程度的,可以判刑。家暴是壹種故意傷害。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應該這樣處理:

1.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

2.民事救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加害人主張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3.刑事處罰: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虐待、強奸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4.行政處罰: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2街。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5)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91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辱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協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發生時,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和傷情鑒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重傷、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監護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在臨時收容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脅迫、恐嚇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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