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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行政法律行為嗎?

是的,行政立法是壹種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管理對象,制定法律、法規、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規章實施的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為行政法律文件,包括規範性文件和非規範性文件。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行政立法的內容包括:

1,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法律規範;

2、行政機關管理國家事務的法律規範;

3.監督行政機關活動的法律規範。

不同層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效力是不同的。行政立法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實現國家行政管理法制化和嚴格依法行政的基礎和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行政立法是中國的主要立法活動。它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既要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又要維護行政機關的權威,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合法權利,對於完善國家立法制度,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維護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壹)行政立法是政府“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標誌

(2)行政立法是實現民主與法制相統壹、法律與權力相統壹、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相統壹的要求。

(3)行政立法是進壹步加強政權建設、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理順各級政府部門關系的需要。

利益和需求直接相關的公共產品是指公眾享有的消費品,如國防、大型基礎設施等。

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征是消費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非競爭性是指壹個消費者對壹種公共產品的消費不影響其他消費者對該產品的消費和使用;非排他性是指任何壹個公眾成員都不能被排除在這壹公共產品的消費之外,都不能享受這壹產品。公共產品的特性導致其供給的稀缺性;因此,只有依靠政府組織生產和供應才有可能解決問題,這是政府職能的基本依據。

屬性

(1)公共* * *。政府職能涉及國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務的處理,根本目的是為所有社會群體和階層提供普遍、公平、優質的公共服務。

(2)合法性。政府職能的合法性是指政府的壹切活動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壹個國家政府職能的邊界,使公共行政有法可依。

(3)可執行性。政府作為貫徹和執行國家意誌的機關,其職能顯然是行政性的。

(4)強制性。政府職能的強制性意味著它以國家強制性為後盾;行政相對人不得妨礙政府職能的正常行使。

(5)動態。政府的職能是不斷變化的,這取決於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的動態關系、政府與社會的權力對比以及政府與自然關系的演變。

(6)擴展性。政府職能的擴展是指隨著現代社會公共事務和公共問題的日益增多和復雜化,以及公眾需求的日益個性化和多樣化,政府承擔了越來越多的職能,並逐漸擴展到社會的各個層面。

狀態

政府職能在公共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現為:

(1)政府職能符合公共行政的根本要求。政府職能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內容,直接反映了公共行政的性質和方向。

(2)政府職能是政府機構設置的根本依據。政府機構是政府職能的物質載體。政府機構的設立必須以政府職能為重要標準。

(3)政府職能轉變是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關鍵。機構改革必須根據政府職能的變化進行。首先要確定政府職能的增減、劃分和組合,然後進行相應的政府機構調整和改革。

(4)政府職能的履行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標準。公共行政的最終目標是追求行政效率的不斷提高。檢驗行政效率的標準是整個政府職能發揮得如何。

功能

(1)政府職能設定了國家行政活動的基本方向。

(2)政府職能是設立行政機構、設置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最基本依據。

(3)行政職能的變化必然帶來行政機構、人員編制和運行方式的調整或變革。

(4)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五)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六)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七)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八)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九)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壹)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四)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

(十五)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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