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現象是指能夠以直觀的方式體驗和認識的法律外部關系的總和,是直觀的感性對象——法律本身;法律的本質是隱藏在法律現象背後的、無法用直觀手段把握的法律的內在聯系。它是對人們所能感知的法律外部聯系的真實來源的主觀把握和理性抽象。因此,法律現象與作為獨立範疇的法律本質之間存在著有機的聯系。法律的科學定義既要反映法律現象最壹般的內容和特征,又要透過現象的表面關系揭示其深層次的本質。沒有現象,法律的本體認知就沒有意義;離開了本質,法律的本體論認識就沒有價值。二者相互制約,形成兩個層次的統壹的法律本體認知。同時,法律現象和法的本質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範疇,在理解上不應混為壹談。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曾指出:“如果將事物的表現形式和事物的本質直接合二為壹,那麽壹切科學都將變得多余”。對法律現象的研究不僅可以用來科學地解釋法律的本質,而且有其自身直接的實踐功利目的;揭示法律的本質可能有助於深入理解法律現象,但不能代替對法律現象本身的研究。如果把這兩種不同的研究混為壹談,結果只能是把本質當作現象,或者把現象當作本質,這樣就會導致認識上的混亂和錯誤。因此,法律現象有相對獨立的研究領域。
法律現象和法律本質也遵循著兩種不同的研究思路。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幾乎所有國家的法理學都來源於同壹個傳統,那就是對法律的真正起源和想象作用的追求,而法律本身作為壹個感性對象,卻變成了次要的、派生的。比如古代思想家對法律是公平正義的普遍認同,經院哲學大師托馬斯·阿奎那的神意,歐洲啟蒙思想家的理性,黑格爾認為法律是自由意誌的落腳點等等。,顯然已經遠遠超出了感性對象本身的範圍,而是壹種試圖表現規律深層本質的抽象。從壹開始就不是對感性現象的從眾,而是對法律現象背後不變的基礎的探索,試圖用某種永恒的人類精神力量來解釋、規範和限制法律現象豐富多彩的生動世界。難怪黑格爾更喜歡把法哲學當作哲學的壹個分支。而康德則承認現象研究的價值,他很不情願地宣稱,本體論屬於世界的彼岸,只有信仰不能被承認,現象是知識的領域。從這個意義上說,19世紀的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無疑具有改革精神。盡管這壹學派的思想家認為法律的本質存在於法律本身,法律是君主的命令或規範體系,但這也存在壹些問題。但他們確實通過研究法律現象推動了法學作為壹門獨立學科的進程,有力地論證了法律現象的獨立性。馬克思恩格斯開創的歷史唯物主義法律觀從壹個全新的角度揭示了法律的本質。他們指出:“法律之間的關系就像壹個國家的形態壹樣,既不能從它們自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壹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植根於物質生活的關系。”(2)在《德意誌意識形態》中,馬克思和恩格斯明確指出國家權力和法律的現實基礎是個人的物質生活,即它們之間相互制約的生產方式和交往形式,鑒於斯泰納把法律歸結為自由意誌,把現實的法律歸結為統治者意誌的唯心主義法律觀,“並且在分工和私有制都是必要的各個階段,它完全獨立於個人意誌。這些現象之間的關系絕不是國家權力創造的。相反,他們是創造國家政權的力量。”(3)這些觀點壹方面指出了以往思想家關於法的本質討論的錯誤,另壹方面也闡明了歷史唯物主義研究法的本質的基本方法,即必須從法產生和發展所依賴的物質生活條件中尋找法的真正源泉,法的內容最終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可見,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本質的基本觀點是沿著法律與壹定社會物質生活關系的思路形成的,但職業法學家在關註法律現象本身的研究時,應該探索新的思路和方法。
對法律現象和法律本質的研究實際上有著不同的含義。研究法律現象不僅是為了揭示法律的本質,也是為了厘清法律的形象。在《德意誌意識形態》中,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了《德意誌意識形態》法律觀的唯心主義本質,認為斯蒂納等人把法律等同於意誌和概念,實際上是把現實領域的鬥爭變成了概念領域的鬥爭。結果,“他只是指出了壹個道德要求,就是人們在形式上改變了‘我’與這個政權的關系”,他對現存的政權本身沒有絲毫了解。所以“青年黑格爾派思想家雖然滿口振聾發聵,但其實是最大的保守派”。因此,馬克思恩格斯對法的本質的研究旨在揭示法對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依賴性,從而指出了消滅資產階級國家和法的特殊途徑。馬克思恩格斯還指出:“只要生產力還沒有發展到足以使競爭成為多余,因而競爭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繼續發生,那末,盡管被統治階級有消滅競爭、消滅國家和法律的‘意誌’,他們所認為的畢竟是不可能的事。”⑤在馬克思恩格斯看來,法律總是與壹定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它的存在與否不取決於人的意誌。因此,當斯蒂納提出壹種虛無主義的法律觀時,馬克思和恩格斯立即指出:“聖桑喬對法律的壹切批判,都局限於把法律關系的文明表達和文明分工描述為‘固定觀念’和聖物的果實,而他卻把沖突的野蠻表達和調解沖突的野蠻方式留給了自己。”顯然,就連剝削階級的法律也不同於野蠻和文明。然後,通過對法律現象的研究,使法律更好地體現提高社會生產力的要求,為進壹步研究法律的本質創造條件;通過對法律現象各種問題的研究,還可以揭示法律關系的文明表達和文明分工,揭示和解釋法律現象的獨特意義,充分發揮法律現象的價值。法律現象的獨特性只能通過觀察法律現象本身來把握。歷史唯物主義法律體現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和任務,即解釋法律產生、發展和消亡的客觀規律,這也是壹切社會上層建築現象產生、發展和變化的同壹規律。它不是為了研究法律現象的獨特性而產生的,所以不可能深入探討法律的獨特規律,而是把這個任務留給了後人。有鑒於此,要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法律在市場經濟建設中的獨特作用,深入探索法律與法律的操作層面,就必須研究法律現象。正如壹位西方學者所說,“形式是把內容確定為內容,但這並不是其他的全部特征,這就使內容不同於沒有特征的不確定性。”⑦根據以上三點,我們認為將法律現象作為壹個相對獨立的命題來研究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這不僅有利於法律實際運作效率的最大化,也有利於對法律本質的進壹步思考。